【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抚顺市法轮功学员孔繁校,仅仅因给立案单位送辩护词就被非法判刑三年,羁押到辽宁省本溪监狱服刑,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三年冤狱期满回到家中。 孔繁校,五十七岁,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到顺城区法院去旁听对法轮功学员都兴贵的庭审。都兴贵说,这次开庭是我自己给自己作辩护,因此准备了六份辩护材料,除提交法庭一份外,其它的准备给旁听席上的立案单位的人。但说是公开开庭,旁听席上却一个人都没有。都兴贵认为立案单位不参加庭审违反诉讼程序,因此决定庭审完就给立案单位去送自己的辩护材料。孔繁校陪同都兴贵到立案单位后,告诉警察,你们是立案单位,因此给你们送两份辩护材料。 十一月十七日,仅仅因为孔繁校陪同都兴贵给立案单位送辩护词,抚顺市顺城区河东派出所警察就非法抓捕了孔繁校。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孔繁校被顺城区法院枉法判刑三年。孔繁校不服这种枉法判决,上诉至抚顺市中级法院。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抚顺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宪法赋予公民有辩护权,给立案单位送辩护材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以给立案单位送辩护材料作为抓人的理由,是非常荒唐的,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和宣传某种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否则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所有迫害法轮功的案子,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向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公民的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并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判决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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