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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75岁吕松鹤。被枉判 现被迫流离失所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延边自治州龙井市七十五岁法轮功学员吕松鹤,二零一九年约七月份,被龙井市法院通知去法院,得知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枉判三年。吕松鹤给法院及相关人员讲真相,为了躲避非法抓捕,被迫流离失所。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几个警察闯进住宅把吕松鹤。带走,非法审讯几个小时后放他回家,同时抢走了法轮大法书。之后警察一直打电话或上门骚扰。期间吕松鹤。用法律来辩护自己没有犯法并善意的给他们讲法轮大法的美好。

大约是七月中旬,法院通知吕松鹤。去法院,去后才知道,龙井法院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给吕松鹤。非法判三年徒刑。吕松鹤。当即高喊:我不承认!我没犯法!

警察强行把他带去医院体检,体检结果血压很高,哪都不收,于是警察说:过十天后再看就送他回家。

这期间吕松鹤。一直善意的向相关人员讲真相,第十天,警察来家里预谋实施绑架的时候吕松鹤。成功走脱,从此被迫流离失所。

审判长是金明文,无视法律,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诬陷善良,不按法律程序办案,随意剥夺法律赋予的被告人“享有的一切权利”。他勾结公诉人给吕松鹤。枉判三年,罚一千元,至此犯下了破坏法律实施罪。

如一:《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的准备)中检察院的起诉书至迟十日前送达被告人。而他们没给被告人。

如二:《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陈述的权利”可是这些过程都没有。

如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双方质证和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法庭都没有做。

如四:“辩护权是法律给予案件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不得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及‘高检规则’中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可是本案中法官无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办案人是龙井市公安局国保警察石万,30多岁,对上边的命令卖力执行。吕松鹤。不配合时他就把坐的椅子抢走了,量血压第一次260,他执意再检查一次,结果250,到了看守所一定要把吕松鹤。留下,但看守所不敢收才放吕松鹤。回家。


相关公检法人员信息:
龙井市法院:
审判长:金明文,40多岁,办公室电话:0433—3476074,0433-3476028
审判员:韩银花
陪审员:李学峰
书记员:李美善
立案庭 4333476110 4333476101 4333476064
执行庭 4333476007
值班 4333476117 4333476074 4333476109 4333476042

检察院 公诉人:金建武
国保警察:石万 电话:18343377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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