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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不能“引用公安部通告”问题的补充
文/大陆学员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看了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文章《公安部没有立法权》,我有一些补充意见:

同修讲的认识很有道理,我们讲真相时心中应该明白这些,从而不执著、不误解。从另一面讲,并不是所有人都清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所以针对有些人,可以用他们知识范围内的方式讲,帮助人们明白——迫害这么多年,中国政府并没有敢定法轮功为X教,参与迫害的人在制造假相、搅乱人们的思想。

也就是说,公安部没有立法权,它也没有认定邪教的权力,这是肯定的。但我们现在面对的是,在中共的谎言宣传下,一些人以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X教,公检法人员以刑法三百条来迫害我们,其理由也是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X教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重点需要澄清的是国家并没有把法轮功定为X教,以此证明用刑法三百条来指控法轮功学员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公安部的通告(公通字【2000】39号)是国家唯一一份认定邪教的文件,我们引用这个公安部通告,不是承认它的合法性,也不是承认公安部有认定邪教的权力,而只是要证明国家并没有定法轮功为X教。

在运用法律反迫害的实践中,这个公安部通告有力的戳穿了公检法人员关于国家已定法轮功为X教的谎言,揭露了公检法人员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的丑恶面目。有的法官为了避免这种尴尬,甚至粗暴的阻止律师、家属辩护人和当事人论述这个问题,可见引用这个公安部通告对于驳斥公检法人员的诬告陷害是十分有力的。

现在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反迫害,而不是探讨公安部有没有认定邪教的权力。实际上,就是全国人大也没有认定邪教的权力,因为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

所以要点是,我们大家自己首先要明白真相,然后才能给人讲好。圆容的运用、不执著、不走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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