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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邓庆辉再被劫入610洗脑班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明慧通讯员湖南报道)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利用国家机器迫害法轮功以来,长沙市“610”(专职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长沙市政法委及其所属的捞刀河黑监狱,卖力参与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十多年来,该黑监狱(对外谎称“长沙法制教育中心”,是二零零二年由湖南省“610”花费巨资修建的)打着所谓“法制教育学习”的幌子举办洗脑班数十期,非法拘禁湖南各地法轮功学员近千人次。

二零一八年六月下旬,长沙市“610”再次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中岭村的捞刀河黑监狱办洗脑班迫害善良民众。目前已知长沙市芙蓉区法轮功学员邓庆辉被劫持到此地,由于洗脑班对外严密封锁消息,其他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情况不详。

善良女店主再次被劫持到黑监狱

邓庆辉,女,四十多岁,家住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村,是一家小理发店的店主。她为人正直,手艺好,在周围的民众中有很好的口碑。这些年来,大陆各地的物价飞涨,美发行业的收费也是节节攀升,而她家理发店的价格却一直都很低,前些年六元一位,近两年才调整到十元(同类理发店一般都是十五元以上),所以附近居民小区、私人门店包括在电脑城上班的民众都喜欢到她的小店来理发。在许多老顾客的心目中,善良朴实的她,亲切的就如同一位自家姐妹,隔一段时间去邓庆辉的小店剪个头发,唠唠家常,聊聊天,已经成为老顾客们的一个生活习惯了,有的还会把自己平时不轻易吐露给别人的心结讲给她听。

但这样一位好人,却因为修炼法轮功、向民众讲真相,多次遭中共不法人员迫害。今年六月十七日(端午节前),邓庆辉女士准备回老家探亲,在长沙火车站上火车时遭到长沙铁路公安绑架,所携带的私人物品被搜,人也被长沙市芙蓉区朝阳派出所扣留,当晚九点才回家。

其后不到十天,六月二十六日,邓庆辉便被绑架到长沙市捞刀河黑监狱,不法人员称要“去学习班学习一个月”。无奈之下,她的丈夫只得在门口写上“休业一个月”的告示,不少来剪发的民众也只能失望而归。

这并非邓庆辉女士第一次被劫持到捞刀河黑监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邓庆辉就曾在自己家中被包括区“610”、派出所及社区人员在内的二十余人强行绑架,劫持到洗脑班。

长沙市“610”及其“法制教育中心”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轮功以“真善忍”为修炼原则,强调提高心性是长功的关键,并有五套优美柔和的功法帮助修炼者净化身体,是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高德大法,这是经海内外亿万法轮功修炼者亲身实践所见证的,其祛病健身、提升道德的实效举世公认。

信仰自由乃天赋人权,中共前头目江泽民出于一己之私动用国家机器对法轮功的打压,不仅违背中国宪法,而且也是对人类文明与普世价值的践踏,历史将证明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其中那些至今仍听命于中共独裁集团行恶的中共各级人员,下场注定是可悲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宪法,所谓法制教育中心本身不具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执法资格,其行为已违反宪法,属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侵犯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严重违宪行为,且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而已经涉罪。

在此,建议所有被非法拘禁在“长沙法制教育中心”的受害人及家属(包括历年来曾被捞刀河黑监狱迫害的所有法轮功学员及亲属)根据宪法第五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自己或亲人遭受迫害、凌辱的真实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如人大、司法局、信访局等机构)反映,控告、检举长沙市“610”与“长沙法制教育中心”人员的违法事实与行为,积极营救亲人,制止其继续行恶。有条件的也可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请知情者与正义人士提供参与迫害人员的家庭住址、电话及其父母单位、儿女学校电话、姓名,以发动社会正义力量,共同制止迫害。

邪不压正是宇宙永恒不变的真理,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无数事例都见证了这一点。“长沙法制教育中心”的铁窗与铁门,虽然短暂的监禁了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强加给了他们与家人本不该他们承受的磨难与痛苦,但道德与法律的天平将永远守护在正义者这一方,而助纣为虐、迫害好人的所有人员,都终将逃脱不了被审判与钉在耻辱柱上的最终命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长沙市“610”办公室电话(对外称为长沙市“防范办”,区号0731):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大楼11楼,邮编:410013
值班室电话:88666610,传真:88667551
主任:胡亚军13787151617、办88667548
副主任:邵云辉13975362119、办88667550
秘书处处长:何海波15608406016、办88666610
教育处处长:白静13973133009、宅84787150
副调研员:高雨田
综合处处长:吴浪雄

长沙市政法委电话(区号0731):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大楼9楼、10楼,邮编:410013
办公室:88667377,值班电话:88667356,传真:88667373
书记:钟钢
常务副书记:任安良
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闵文
副书记:周琼芝
政治部主任:李丽萍
执法监督处处长:邓为
纪检组长:易达春

捞刀河黑监狱电话(对外谎称“长沙法制教育中心”):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中岭村丰岭组,邮编:410153
办公室电话:0731-86675725
主任:雷松平
副主任:杨路13975805222

“长沙法制教育中心”其他人员(以下人员有的现在长沙市“610”或长沙市政法委任职):
史进 13308476059
陈泽明 13507311127
陈勇 13016163004
周浩 13874830918
何密林 13574188079
李勇 13873162002
傅迪 0731-84450005
赵振扬,男,39岁,湖南邵东人。
楚锋,女,31岁,湖南长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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