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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泰来监狱拒绝律师会见刘子平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五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法轮功学员刘子平的家属与律师前往黑龙江省泰来监狱,要求会见被非法关押在十六监区的刘子平,过程中监狱各部门互推诿,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

狱政科长还以恐吓的方式威胁律师,不理解律师为什么能给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在律师的坚持下,狱政科长让律师听电话,说二十四小时内安排会见,二十四小时后,律师没有等来去会见刘子平的电话,律师给监狱几次打电话都无人接听。

过程如下:

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八点,刘子平的家属与律师来到泰来监狱,在办公室二楼,看到一门牌上标有狱政科副科长字样的办公室,推门进入后,律师说明来意,这名工作人员查看律师证件,用异样的眼光打量着律师,又用质疑的口气盘问了一番,然后拿着律师的证件和申请会见的有关材料把律师和家属领到三楼的狱政科长室。

这名科长得知是法轮功学员的律师和家属来要求会见,便开始刁难,威胁说:“这是X类案件为什么做无罪辩护?”手指着律师说:“你是不是也炼法轮功啊?!”律师回应说:“炼法轮功也是合法公民啊,也有维护自己权利的义务,也有申诉的权利啊。”

科长简单看了一下律师拿的有关刘子平的申诉材料,又说:“你这申诉中院给你立案了吗?没立案怎么能来会见?”律师告诉他,这和会见没有关系,中院是在六个月内给我答复的。科长说:“谁请的你?谁给你签的字?”律师说:“是在七台河监狱会见时,刘子平自己签的,自己请的。”

律师接着告诉这名科长,周永康犯那么大的罪都有上诉的权利,薄熙来犯那么大的罪都有上诉的权利,刘子平是合法公民,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时,狱政科长拿起电话就给律师的所在律师事务所打电话,要核实律师身份,电话接通后说:“××(指律师)是你所的律师吗?是你所指派来代案的吗?这是X类案件,你所怎么能接这类案件?你们的上级主管是哪位?叫什么名?谁给这位律师签的字盖的章?对这X类案件,律师(竟)做的是无罪辩护?!”

科长按了电话免提外放键,故意让律师和家属听到,借此给律师施压。待科长一连串的问话完毕后,就听电话那边以威严的口气说:“你是谁?叫什么名字?你是哪的监狱?监狱叫什么名?那印章是我盖的,我叫×××,你叫什么名?什么职务?”科长大声说我叫张兴军(后来得知他姓雄),科长听到对方的回应和追问他的信息,赶紧就把免提给关了,电话那边还在说着,别人就听不到了。

狱政科长本想在律师和家属面前显示一下威风,律师事务所那边的质问,让这名科长的嚣张气焰顿时灭了火,甚至连真名都没敢报。转身用缓和口气说:“律师接见是合法的,正常接见。”告诉律师去接见室等。

律师说你得给监区打电话安排提人,你不安排我接见不到人。他很不情愿的打电话给刘子平所在的监区,就听电话那边说现在清理监舍,没有狱警不给提。科长还在跟对方说,这是律师接见,得正常安排。

这时狱政科的副科长进来拿着律师放在桌子上的刘子平一审、二审的判决书看,对律师说:“刘子平他自己都承认了,还有二零一五年(因控告江泽民被非法拘留)的前科,他咋还上诉?国家规定法轮功是×教,你咋还给他做无罪辩护?”因律师想尽快见到刘子平,就说:“我在法庭上都论述了,在这我不再说,请快安排我会见我的当事人吧,会见是我的合法权利。”

这时正科长又说,我们监狱这类案子得法制科办理,律师说:“我的对口单位是狱政科,我就找这。”

律师把关于律师接见的司法部新规拿出来给他们看。科长又推脱律师去找刑罚科安排接见。律师到刑罚科没敲开门,只好回到狱政科,在律师的坚持下,科长只好给正副监狱长打电话请示沟通会见一事。最后他说监狱长都不在,我们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不违法,明天你再来能安排。律师说下午我就来。

在家属往外走时,就听见这个科长与别人通电话说:“不利于思想改造,不让接见。”

下午一点多家属和律师再次来到狱政科,科长说监狱长没回来,让律师第二天早上来,再安排会见。律师说,我不知道该不该相信你?科长大笑着说:“这有啥不相信的呢?”律师说:“我不想让你们踢皮球,请你把我的申请转达给狱长、或副狱长,如果监狱不同意我的接见,我会以其它方式要求会见,我等你安排会见电话。”开始他拒绝,后来勉强答应。

这科长一再解释说,你也看到了,我没说不让你会见吧,能见,正常接见,监狱有规定,律师来会见得监狱长或副狱长签字的。律师说我知道监狱里有内部规定的,但是我是律师,对口单位是狱政科,你们怎么交涉是你们内部的事,我作为律师按正常程序接见,希望你能正常安排。

律师要狱政科长的电话,他只留给了办公室的电话,拒绝给手机。问他姓名他说是姓雄,暴露了他上午给律所的名字张兴军不是他的真名字。律师和家属走出监狱至今,也没有接到监狱让律师去会见刘子平的电话。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法轮功学员刘子平,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被佳木斯市桦楠县法院冤判四年,上诉到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后驳回上诉,裁决维持原判。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刘子平被劫持到七台河市861监狱集训队,于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由七台河监狱集训队转往泰来监狱非法关押。到监狱后,就遭到“三天两夜”的持续强制“转化”后被分到十六监区。

四月十二日家属再次到监狱接见刘子平。这次刘子平见到家属有些紧张,不让家属问啥,用眼睛暗示,他身后监听的狱警,话语中担心家属的安危,不让家人来回跑这看他。家人看他脸上有圆形的酒瓶底大小的新伤,出过血的,问他咋回事,他说是自己撞的。

家属在三月九日接见刘子平时得知,“遭三天两夜的持续强制‘转化’后被分到十六监区,就不打他了。”这个秘密被揭露后,事后还不知狱警怎么对刘子平的,不知是否又遭受挨打和施压。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有惩治“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删除了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出台的同文件第十四条:“执行上级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取而代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新规定(简称:《追究规定》)正式施行。明确告诉警察,哪怕是执行上级的命令,只要是错误的,就要追究具体办案人员的终身责任。公安执法人员造成重大错案将会终身追责。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废止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一)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个规定表明: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合理合法,拥有法轮功书籍都是合法的,公民出版印刷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也是合法的。所以任何以公民拥有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为借口进行迫害都是非法的。

近几年,国家不断出台司法新政,对公检法人员实行办案终身追责。但仍有少部份公检法人员在构陷法轮功学员时依然知法犯法,违反宪法、刑法、刑事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无视现行法条,追随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违法迫害政策,违背公检法的立案标准,在完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关押、起诉、判刑。这些行为直接违反《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

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错案终身追究制”、“责任倒查制”等司法新政,已经共同堵死了执行违法决定或命令而逃脱法律责任的退路。任何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司人员,都必须对自己的执法行为终身负责。

在此,奉劝泰来监狱的警察,别再被邪党当成工具利用,残害自己的同胞,法轮功学员大善大忍,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迫害修行的人,罪孽深重,会断送自己生命的未来,不久的将来,当法轮功冤案昭雪之时,所有参与迫害的人,都会被送上历史的审判台,不但逃不过人间的法律,也会受到天理的惩罚。希望你们多多了解法轮功真相,分清善恶与正邪,守住良知,为自己与家人的生命的永远做出正确的选择。


泰来监狱
地址:黑龙江省泰来县八一路543号 邮编:162400
电话:0452-8225541 会见咨询电话0452-8222005

监狱长 许伟18004625001,
副监狱长 孙峰17790631002,
副监狱长 周苏镇18004625011
狱政科科长 雄德会18088720333,
刑罚科科长 张兴军18004625022,
监狱医院院长 陈志国18004625190,
政委:魏朝军
副监狱长:李强(主管教育改造科 这个科负责“转化”迫害法轮功学员)
副监狱长:赵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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