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天津报道)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天津红桥区法轮功学员马淑华被红桥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和邵公庄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后被关押在红桥区看守所。 马淑华,女,现年六十四岁,家住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科园公寓。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点左右,家中闯入多个警察。在马淑华不在家,只有家属的情况下,这些警察非法进行抄家。强行抢劫了法轮大法书籍四十多本,真相资料,手机三部,播放器三个等私人财物。甚至连其女儿本人用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也一起抢走。 警察非法抄家、强行抢劫后,把马淑华家属也劫持走;留下的警察等马淑华回来。 马淑华回家后还未上楼,在楼下就被多个警察非法抓捕。于四月二十七日十点多,绑架至红桥区看守所。她家属也于当日被非法拘禁七个小时之多。 马淑华已是头发灰白的家庭主妇,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家庭和睦。 这位善良的老人,自江泽民1999年迫害法轮功以来,多次被警察上门恐吓、骚扰或劫持。但她坚持信仰,希望人们能够了解法轮功真相,知道“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远离邪恶,选择光明。她却被中共邪党绑架迫害。 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坚持信仰,是行使宪法赋予的信仰和言论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011年《国务院公报第28期》公布了2011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1999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说明“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合法”,印制法轮大法书、法轮大法传单合法。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早就解除了,法轮功学员拥有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 奉劝所有参与迫害马淑华的人员,不要再追随江泽民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了。江泽民已在全球30多个国家被起诉。江泽民大势已去。 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中政委[2013]27号《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开脱之路。 《公务员法》第9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又堵死了公务员——“执行上级命令”可免责的权力。 十八年来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都是违反宪法的,最终参与迫害的人员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神目如电,善恶有报是天理,希望所有参与迫害者看清现实,做出正确的抉择!立即释放法轮功学员马淑华! 参与迫害单位与人员电话、地址: (邵公庄派出所副所长姓张,警号:311584,红桥公安分局国保人员警号:310649) 邵公庄派出所驻地: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横街3号 邵公庄派出所值班室——电话 022-27320103
天津市红桥区公安分局地址:天津市邵公庄新春街17号,邮编 300120 值班室27323400 治安科27323626 户政科27323737 行政科27320790 刘克建 公安局红桥分局局长 津南区咸水沽镇北斗公寓6号楼1门202号 88913300(邮编300350) 高大勇 红桥分局政委 红桥区红旗南路观园公寓17号楼2门602号 23075518 13752333933(邮编300384) 解昆 红桥分局副局长 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书香园1号楼6门601号 13902062900(邮编300073) 任锋 红桥分局副局长 河西区绥江道富丽津门湖云舒花园7号楼1粚03号 13920410999(邮编300221) 李建宏 红桥分局副局长 红桥区芥园道明华里3号楼7门402号 60221518(邮编300121) 刘洪庆 红桥分局副局长 南开区天宝路天江格调花园11号楼1门802号27392597/27916436 13512283988(邮编300102) 红桥区看守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217号;邮编:300130 电话:27325537; 所长:林强13820988299;住址:南开区保山道富祥园3-4-402,邮编 300190; 副所长赵艳名 宅022-27407815;住址:天津大学四季村9-3-202,邮编300072 狱警:田鲲鹏 宅022-27726986 夏小健13116118312,13516287172; 崔荫晖13821017799, 冯金刚 宅022-26661117; 翟旭伦13920982535宅022-84585511 常海 宅022-81393066、26458649 1362205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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