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贵州报道)贵州贵阳法轮功学员张菊红,于2018年2月13日在花溪法院被非法开庭,律师依法做无罪辩护。贵阳花溪涉案公检法人员,从头到尾践踏法律、滥用法律,硬着头皮、昧着良心办案,3月2日电话通知律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张菊红及亲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已委托律师代写了《刑事上诉状》,并已送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的辩护律师已经与张菊红及亲人有了二审继续作无罪辩护的“协定”。张菊红亲人正准备向刚成立的——贵阳市监察委递交《控告状》,控告贵阳花溪公检法等机构及其办案人,在张菊红一案中的知法犯法,违法犯罪行为。 张菊红女士四十八岁,贵阳市小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武村村民。她自幼体弱多病,两、三岁得脑膜炎,十七、八岁早早结婚后,没过几年,丈夫服药死亡,没过多久,十二岁的儿子又溺水身亡,她更是整天不言语,对人生绝望至极。父母姐妹看她这样,给她介绍再婚。谁能想到,再婚后的丈夫整天不下地干活,还抽烟喝酒,打人骂人。在张菊红人生已没有出路时,走入法轮功修炼,没想到,修炼后,没吃一颗药,全部疾病消失。连修炼前严重摔伤的肩骨,翘起多年,也自然归回原位。她的性情也变得开朗了。 在法轮大法中受益的张菊红,从心底里要为大法说公道话,发放真相资料,多次遭骚扰和迫害。2016年7月24日,张菊红在开阳发真相资料,被开阳派出所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到烂泥沟洗脑班(81天)。10月14日,三江派出所警察才用报警电话通知张菊红家人说:张菊红已被送到贵阳市第一看守所,并说拘留无期限。 2018年2月13日(大年三十前二天),贵阳市花溪区法院非法对张菊红开庭。此前一天12日,花溪境内的法轮功学员被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打招呼,不准去庭审现场。 一、所谓的“证人”“证据” 2月13日一大早,凡在花溪居住的法轮功学员经常出入的路口,都有警察、居委会人员把守;花溪法院周围:闪着警车、停着120急救车、便衣密集,这种状态一直到庭审结束。 所谓的“庭审”从上午9点半到中午12点过,近三个小时。先是,花溪检察院公诉人赵庭松,也是张菊红案在检察院阶段的办案人,拿着很厚的一叠《变更起诉决定书》,读完用了二十多分钟,尽是些胡言乱语、套话假话。《变更起诉决定书》有二条所谓“犯罪证据”,律师要公诉人赵庭松出示:证人和“证据”?,审判长张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证人进场。证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长罗吉松、陈东昊。也是张菊红案在公安阶段的办案人(实际上的作案人,绑架、非法关押妇女)。 律师针对《变更起诉决定书》中的第一条“犯罪证据”:“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张菊红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杨中村水头组,向村民散发宣传法轮功宣传资料”,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人民币、宣传资料等共75份”,要证人罗吉松二人出示“证据”。罗吉松答:75份法轮功宣传资料已经“归库”。 二、起诉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变成“定罪证据” 律师针对《变更起诉决定书》中的第二条“犯罪证据”,边提问、边作无罪辩护。问:《变更起诉决定书》中写到“2015年7月22日,张菊红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江路邮政局邮寄的方式,分别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快递编码:1032207778114)和中国最高检察院(1032207763114)邮寄法轮功类宣传品《刑事控告书》。经贵州省公安厅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总队认定,张菊红所邮寄《刑事控告书》系法轮功类宣传品。”,这里《刑事控告书》(以下有时又称:《诉江状》)是邮寄到北京最高检、最高法,是控告前国家主席江泽民的状子,为什么会到你们公安派出所警察手中?提问刚一出口,审判长又敲了一下桌子,张德才说:“你的提问与本案无关”,律师的提问被打断。 律师问:你们公安派出所怎么想到,把《诉江状》拿去“贵州省公安厅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总队”鉴定?答:是上面的“指示”! 律师又问:张菊红寄往北京的《信》(这里律师将《刑事控告书》改口为《信》)的内容你们看过没有?写些啥?答:“看过,时间太长不记得了”。 律师问(没让证人回答):你们公安办案是先立案后侦查,还是先侦查后立案?按《刑法》规定应该是:先侦查再立案。那么请问:我的被告张菊红在立案前,已经被控制在“贵阳市法制中心”(又称:烂泥沟洗脑班),而且长达81天,就是属于“非法拘禁”。话一出口,审判长张德才为掩盖这一“非法拘禁”事实,急忙敲桌子,张德才说:“你用词要注意!” 律师作无罪辩护:《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张菊红向北京两高邮寄的《刑事控告书》是在《宪法》允许下的行为,也是顺应当时习近平提出的,由最高法院宣布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大政方针的;你们公安派出所警察,拿我当事人张菊红控告前国家领导人迫害修炼人的状子,当着法轮功宣传品定罪,是严重违背现行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跟习近平当政不是一个调子;就按你们说的,张菊红邮寄的《诉江状》是法轮功宣传品,也是不违法的,因为“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第50号令,废除了江泽民1999年当权时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因此,信仰法轮功,印制、散发、拥有法轮大法书籍和资料都是合法的。 律师作无罪辩护中,只要是他们认为不能在庭审中讲的,审判长张德才就敲桌子,辩护被多次打断,造成 “张菊红修炼法轮功,是无罪的”的观点无法完整表达。 在庭审中被告张菊红,一直坚持自己修炼法轮功无罪,不认罪;只要被告张菊红一提到“法轮大法是正法”时,审判长张德才就敲桌子,呵斥——不准说。 在20平方米左右的审判室里,除了被告张菊红本人、辩护律师、和张菊红的四位亲人外,还有公检法司警察10多人。旁听席上的一位亲人,习惯性的双手掌重叠一起,期间曾两次被女警侵权,先一女警上前强行拉开双手,过后不多久另一女警又非法上前搜身(以为有“录音”行为)。 三、花溪“公检法”三家,在办理张菊红案中的诡异行为 构陷张菊红的案件在公安阶段,与检察院阶段,因起诉材料不足反复几次。最后确定的《变更起诉决定书》中,被掩盖了至少有如下的两点事实:第一、被告张菊红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是2016年10月14日,而被抓捕段时间却是2016年7月23日,中间相差“81天”,这是在时间上被掩盖;第二、这“81天”张菊红被送贵阳市烂泥沟洗脑班(挂牌“法制培训中心”)非法关押,这是在地点上被掩盖。 也就是说在《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中,始终没有张菊红被花溪公安,非法送“洗脑班黑监狱”受81天的迫害这一情节;后面对《刑事判决书》的所谓“刑期”,也避开了这81天的“拘禁”,当然就不可能在四年半刑期里扣除这81天。所以,律师在无罪辩护时,提出张菊红在洗脑班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非法拘禁”这是花溪公检法的诡异行为,也是知法、违法犯罪行为。 四、花溪法院的诡异行为 1、威逼张菊红及其亲人辞退辩护人 张菊红案在“庭前会议”前,被事实上确定了两位无罪辩护人,一个是贵阳恒权律师事务所的李贵生,一个是张菊红的远房亲戚(表叔)周鉴忠。 花溪法院张立(办案人)和伍副院长(负责刑事案件)二人,于2017年12月23日下午、25日上午和傍晚,三次到看守所见张菊红: 第一次从23日下午3点到6点,“谈话”三个小时就是要:张菊红“辞退律师李贵生和表叔周鉴忠”两位辩护人,要张菊红“自己为自己辩护”,“这样几分钟就解决问题,如果要辩护人的话,要开几个小时才完”;如果“硬要坚持两位辩护人辩护的话,对张菊红本人不利”,当天的张菊红对此没有表态; 第二、三次是在25号当天:上午10点二人又到看守所对张菊红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如果不要李律师和周鉴忠辩护,并且认罪,我们给你“判三缓四”,明天(26号)就开庭,元月几号你就可以回家了;如果你不配合就要重判。张菊红回答“我没有罪,不要辩护人可以,但要无罪释放我!”到傍晚7点,二人再次又返回看守所,又问“想好没有?同意辞退律师、认罪,明天就开庭”。 张菊红最后仍然坚持要李律师与表叔为她作无罪辩护。他们说,“条件已经给你开了,你无情,也别怪我们不客气!”甩下这一句话就扬长而去。 张立和伍副院长二人,三次见张菊红的谈话,都没有任何的笔录、签字等文字材料。 25号当天,张菊红的侄子在上班时,被社区副主任李林被打招呼说:“周鉴忠跟你家不是亲戚,法院都知道他炼法轮功,他‘犯有案’;张菊红的案子,是小事一桩,不要搞得太复杂,要注意你是在政府工作的”。(当天下午王武村的支书龙超伦、副支书詹梅梅也被叫到花溪区法院)在“施压”后张菊红的亲人们,于27号写下“只要李律师辩护,不要周鉴忠辩护”的条子。 2、指示看守所拒绝律师接见当事人张菊红 李贵生律师于2017年12月19日收到,早在11月28号已成文的【变更起诉决定书】,按规定,要有至少十天的时间准备,才能开庭;可花溪法院却于12月24号,“短讯”通知律师,25号下午2点半在第三审判厅开庭。25日一早,辩护人周鉴忠和张菊红的哥哥张华二人赶到法院,要索取《开庭通知》和《旁听证》;一直到下午1点半钟李律师赶到后,到第三审判厅照下了,一张空无一人的照片。 直到下午4点,办案人张立从外面回到法院,见面就急匆匆地说:正好你们都在,22号看守所那边来电话,说张菊红情绪激动地要见法官,我们赶去后她说,李律师这案子拖了这么久,很不负责任,周鉴忠又不是律师,她不要辩护人了。张立说:我们想也是,花溪法院《起诉书》已改写,案件简单,不要辩护人,由张菊红自己辩护,只要她本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张立说完,随手将一张说是张菊红签字的“手书笔录”在几个人面前晃了晃,意思是:律师被解除了、当然周鉴忠的辩护资格也被同时取消。随后,律师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3日两次去看守所,被拒之门外。前一次是说,所里一周的“安全检查”不让见、后一次就是贵阳市第一看守所白副所长,直接让李律师看花溪法院留下的,不让李律师见张菊红的“信函”。 当律师向花溪法院提出,要依法控告时,2018年1月4日,张立电话说,“张菊红又要李律师一个人为她辩护了”。之后,李律师又去看守所,亲自了解了“张菊红辞退两位辩护人的事实真相”。就是以上所说的一些内容。 3、取消法轮功学员周鉴忠的辩护人资格 周鉴忠在帮助被告张菊红时,咨询律师后,表示在法庭上与律师一起为张菊红作无罪辩护。2017年3月,周向花溪法院递交了有张菊红亲自“签名”的《委托书》。张立要周提供一份目前“未被执行刑罚、未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4月中旬,鉴忠去重庆户口所在地,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情况说明》,回来将原件交给张立,由助手孙晖放入“卷宗”里面。 以后的几个月,周鉴忠多次电话询问“阅卷”一事,回答都是:“还未决定你是否做辩护人”,周指出,你们这是在侵权违法;周12月18号与前往办理《旁听证》的被告亲人到法院,又问张立“出庭辩护一事”,周才得到由孙晖交给的《起诉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副本,周在“送达通知”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到此,周事实上已经是被告张菊红的辩护人了。 周2017年作为辩护人在签收的法律文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副本中发现,张菊红履行公民权利向“两高”邮寄的起诉江泽民的法律文书《刑事控告书》,竟被认定为是法轮功宣传品,随之变成了“定罪证据”。 周鉴忠于2017年12月20日针对《变更起诉决定书》,写了《关于排除花溪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中非法证据的申请》一文(下简称:《排除变更起诉中非法证据的申请》)从多角度指出,法律文书与宣传品的本质不同:法律文书寄送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宣传品是散发广大群众,法律文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宣传品是讲清真相,同一法律文书只有一份,宣传品则数量众多,两者是根本不同的,不容混淆。 周鉴忠的这个《排除变更起诉中非法证据的申请》在21日在电话里,向办案人张立正式提出,并且跟张立说:等打印后将寄往法院,张立回话说“不用打印即可”。 周鉴忠2017年12月22号被电话叫去法院,结果到5点半下班了,都没见到张立的影子!直到一个月以后,2018年1月22日下午2点钟,法院开庭前会议,周来到张立、孙晖办公室。张立说:按高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的“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禁止担任辩护人”。当周提出,他们的做法是典型在违宪违法时,对方回答:“我们都是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办案的”、“你被禁止担任辩护人,现在只是告诉你与当事人而已”。周提出要见伍副院长,张立说“不必了,法院已经作了决定!”。张立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给周看,上面写有七项不能担任辩护人,并附有一重要说明:“其中第四至七项,如果是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综上所述,贵阳花溪公、检、法、贵州省公安厅等机构和相关办案人,在办理法轮功学员张菊红案件中,凡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的个人,心里都明白法轮功类案子的整个办案过程,都是极其荒唐可笑的,但还是在硬着头皮做,特别是以《诉江状》作为“定罪证据”,硬是判了法轮功学员张菊红四年半的刑罚。更是在昧着良心人为的在制造人间冤案。 迫害张菊红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
1、贵阳市花溪区三江派出所: 地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09号(小河珠江路瑞和家园门口) 联系电话:0851-83832110,邮编:550009 负责人: 向顺华:所长13511930502 薄军:副所长13027813222 孙煜:副所长18782157111 王钟:副所长13985458989 姚贵芬:教导员13595165884 罗吉松:副所长13985162159(办案人) 陈东吴:13909496922(办案助手) 王功贵:副所长13984803088 吴容欣:18685193869 周松:18685163065 廖忠:18585429608 张毅:136958412355 唐敬靖:18984346486 赵光宇:13368611936 周航丞:18786005034 吴昌才:15285910887 唐义:13037884212 2、贵州贵阳“法制培训中心”(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烂泥沟洗脑班)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 邮编:550009 叶勇:主要负责人(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烂泥沟洗脑班) 3、贵州贵阳第一看守所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烂泥沟,联系电话:0851-86798730 邮编:550009 袁某某(所长) 白某某(副所长) 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北路 邮编:550025 胡文院(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海涛(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吴立新(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周勇(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雷军(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凌(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汤惠恩(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赵忠(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 周坚信(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剑林(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兴鸿(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5、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北路 邮编:550025 贵阳花溪检察院赵庭松(花溪检察院 办案人) 0851--85363151 6、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北路邮编:550025 张立(办案人、审判员) 0851--83155372 孙晖(张立办案助手) 徐婉琳 0851--83150716 张德才(审判长) 叶湘青(审判员) 张浪(书记员) 7、贵州省公安厅 地址:中国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82号 邮政编码:550001 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郭瑞民 副书记、副厅长:王瑛玮 副厅长、刑侦总队队长:闵建 副厅长:温贵钦 纪委书记:陈咏竹 政治部主任:张二宏 8、贵州贵阳花溪小孟社区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开发大道红艳新村 邮编:550025 联系电话 0851-83809548 传真:0851-83809548 邮箱:xmsqfwzx@126.com 李林:(社区副主任) 龙超伦:(王武村支书) 詹梅梅:(王武村副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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