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盐池县六十七岁的法轮功学员宋来平被构陷,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在宁夏吴忠中级法第二审判庭被非法开庭审理。律师为宋来平进行了无罪辩护;宋来平当庭坚称自己无罪,高呼:“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在举证与质证阶段,律师依据事实与法律一一驳斥公诉人马祖飞的举证,指出公诉人所举“证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证实宋来平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指出本案侦查人员侦查程序、获取证据的非法性。 公诉人马祖飞在事实面前无法自圆其说,极其狼狈,期间连自己的稿子都找不到了,但最后仍然建议法官判决宋来平有期徒刑两到三年。最后法官刘婧宣布择期宣判。 庭审从上午九时一直持续到下午两点半左右,其间休庭五分钟。法庭安排了十几个自称是宋来平家属的人占满了席位旁听,而家属称根本不认识这些人。 日前得知,宁夏盐池县法院审理本案的工作人员与宁夏盐池县610人员前往吴忠看守所企图胁迫宋来平在他们非法取证的所谓“证据清单”上签字,从而加重落实迫害,遭到宋来平的严正拒绝。宋来平自被绑架以来,一直零口供、不签字、不配合。据悉,宋来平一案已被宁夏盐池县法院以政治案件为名报到了最高法院。 另外,据吴忠看守所驻监检察室主任张艳华称,他们曾几次偷偷在宋来平的饭里掺了降压药,被宋来平发现后将饭倒掉,但这些人仍然伺机多次往饭里下药。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降压药是不能随便乱吃的。他们做出这种无视宋来平生命安全的事情来,还振振有词的说是为了宋来平好。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根据《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检查证》许可的检查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常称之为人身检查。《搜查证》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没有《搜查证》,对宋来平实施搜查是非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此处指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第三项中规定:“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充当见证人。” 本案的侦查人员完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关于宋来平遭受的迫害情况,请参考明慧网文章《宁夏盐池县67岁宋来平被非法羁押遭虐待》。 宁夏盐池县邮编:751500 区号0953 一、已知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1、盐池国保大队长刘仲斌 13895157618(曾参与迫害过法轮功学员马智武) 盐池县国保大队副队长韩芳 13995151952 盐池县国保大队办案警察张勇 13259535066 办案警察王瑞 15226296001 社区警长李宁 13995055119 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所长郝瑞刚 0953-6019439 副所长陈建鹏 0953-601943 社区中队长路宝荣 0953-6017837 办案警察何雪贞 15109502066 行政内勤郭莉华 13995431369 警察高纹纹 13895264566 2、宁夏盐池县法院法官: 刘婧(宋来平一案主审法官)13639551606 0953—6611933 3、宁夏盐池县检察院检察官(公诉人):马祖飞 4、宁夏吴忠看守所驻监检察室主任:张艳华 二、盐池县相关单位信息(2011年) 1、宁夏盐池县公安局(西大街西十字路口) 办公电话:6014780、6014788、6014782、6014785、6014786、6014781 总机:0953-6012769 局长:张吉贺:办公室电话:0953-6020001 手机:13995138181 副局长:张子胜:办公室电话:0953-6020006 手机:13909554218 副局长:魏升:办公室电话:0953-6020005 副局长:陈平:办公室电话:0953-6020007 手机:13709557595 2、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 所 长:冒万峰13519553588 副所长:赵志刚 指导员:荆双宏 警察:张雁飞、李亚东、张晓玲、俞荣、彭爱兵、薛宏伟、张华、苗淑英、李彦锦、徐涛、江鹏、李广源、高登宝 3、盐池县看守所 办公室:0953-6012669 所长:张广春 13709557092 刘海东:盐池县看守所监所检查科科长 张艳华:盐池县看守所监所检查科书记员 工作人员: 韩芳:13995151952 郭邦起:13709535399 李秀玲、白树明、马瑛 4、盐池县检察院 张晶:检察长 手机:15909630888 家:0953-6011503 办公室:0953-6012370接通后按“0”转5001 郭勤:副检察长 手机:13895434629 家:0953-6012270 办公室:0953-6012370接通后按“0”转5003 何仲芸:控申科长 手机:13519550463家:0953-6012041 办公室:0953-6012370接通后按“0”转5103 科员:沈雪琴 公诉科:刘贵峰、张丽萍 其他人员: 包和平(监所科科长)、刘海东、张艳华、官生全、郭风香、张淑玲、张晓婷、 张博、梁涛、闫培英、张宏心、崔振华、侯春华、杨峰、李涛、杨青苗、冯灵雪 、董育军、佟建红、郑宪云、张明生、武占祥、贾小奇、 盐池县政法委书记及六一零办公室:王世雄手机:13709592793 5、盐池县法院人员: 刘婧(宋来平一案主审法官)0953-6611933 盐池县法院办公室:0953-6016451 院长:黄振宁0953-6012856 副院长:张一伟、郭长兰 刑庭庭长:王建成0953-6012824 办公室:0953-6012836、6012476、6015687 工作成员:郭风英0953-6010566 彭学菊、刘德、陈焕新、牛孜农、张建峰、富和平、郭存、陈斌、蔡建国、陈建宝、高春梅、张小兰、张宏岩、李生国、韩淑梅、尤志成、康建平、李银彦、范海泓、冯秀英、党继军、武继宁、马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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