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一月七日】在正常社会里,依法庭审和公正判决是法院的主要职权和职能,一旦偏离,就是枉法渎职。但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各级法院(县区院、市中院、省高院、最高院)随着政法委、610的指挥棒,构陷善良,制造冤案,枉法渎职已经成了其特有的职能。 在中共政法委、610的操纵下,各级法院根本没有司法独立可言,尤其是所谓的“610办公室”,是人权恶棍江泽民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类似纳粹盖世太保。这样的犯罪组织操纵下的各级法院,就如同纳粹的各级法院一样,怎么会有公正呢?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法院又是怎样枉法渎职的呢? 基层法院:构陷枉判 县区法院处在最基层,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本县区内和上级责办的刑事等各类案件,办案宗旨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但这只是中共法院喊得口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只会看着政法委和610的眼色行非法之事,枉法手段多种多样:没有原告受害人、没有或听不到陪审员的声音、不见证人到庭作证、不许受害人家人自请律师、不准请外地律师、限制旁听人数、偷偷庭审判决、故意咆哮法庭刁难殴打驱赶律师、违法设立外审法庭、错用刑法三百条、无罪辩胜仍枉判、不当庭宣判无罪背后判有罪、不许当事人当庭讲法轮功真相、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等,最突出的是当庭公开捏造非法证据,构陷受害人。 如: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家住辽宁省阜新市南驿三小区的王杰老人被西阜新派出所(又名西铁派出所)的曹旭等人入室绑架,警察撬门别锁非法抄家,掠走现金四万余元及其它部分物品。将王杰老人劫持到阜新市新地看守所。海州公检法经过五个月的构陷,于当年十二月八日在海州区法院对王杰老人进行了非法庭审。庭审中公诉人诬陷声称王杰老人有五百个条幅,律师要求当庭出示实物证据,法官根本无法出示。警察从王杰老人家非法抢劫四万余元现金,检察院的最初案卷上写的是一千张有字,庭审中却变成了一万张。而且声称钱已上交财政,事后追问,法院称并无上交财政的凭证,四万余元现金的去向成迷。西阜新派出所提供的所谓控告理由前后不搭,漏洞百出,一会儿是滥诉、诬告,一会儿又是有人“举报”,而当律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又找各种借口不准予。这场庭审成了海州区执法人员自我侮辱的一场闹剧。 中级法院:维持枉判 中共在市级行政单位设立的法院叫中级法院,中级法院除了传达所谓的上级政策外,主要的职权是审判与监督。审判是指立案审判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包括申诉、上诉、抗诉等案件,监督是指对基层法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中级法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职权就是二审判决权,也叫终审,就是当事人或疑犯不服县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二审判决定案。 江泽民利用中共直接违反宪法与国际法,发动迫害法轮功政治运动后,基层法院被610操控非法判决法轮功学员,完成一审法律程序,制造了冤假错案,这样非常明显的冤案上诉至中级法院后,如果中级法院能守住道德底线,真正依法行使二审权力,那一审制造的冤案就能及时得到纠正,受害人也就不会被投进冤狱加害,但是中共中级法院背后也有相应的政法委、610操控,所以中级法院无法独立行使二审权力,造成几乎所有的一审冤判,上诉二审时,都是维持枉判。 如山东省青岛市各区市基层法院,枉法裁判,用刑法300条的名义陷害法轮功学员,十多年制造了千百个冤案。青岛中级法院对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件”却既不进行法律审查也不进行事实审查,而是和基层法院沆瀣一气,无论多大的事实不清还是程序违法,一律维持原判。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上诉率将近100%,一审后服判息诉率0%,青岛市法轮功学员上诉案件改判率是0,维持原判是100%。甚至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法官王丽卿,在张红茹、李秀君、王瑾的被迫害案中,严重失误,竟然送达两份不同内容的判决书,对于这样重大的错误,青岛中级法院谭士海、王科严重偏袒王丽卿,最后还是枉法维持原判。 高级法院:推诿刁难 在中共司法架构中,设在省级的就是高级法院了,是中共最高法院直接下属机关(仅指业务),立案审判全省比较特殊和影响大的各类案件,监督指导全省法院系统的办理的各类案件,处理全省各类控告、申诉、赔偿等案件,高院是级别很高的机关,对于基层普通的案件一般不会具体涉及,除非有命案或较大贪腐等案,高院会与中院组成专案组或督办组参与,对于基层法院办理的法轮功冤案,高院常常在暗中传达中共高层的指示密令,并密切掌握此类冤案的数据,但法轮功学员的控告、申诉、赔偿等案件,高院是需要面对的,此时,高院如果真正依法受理控告、申诉、赔偿等案件,惩治基层枉法法官,造成的大量冤案就能得到遏止,但高院是中共体制下的司法玩具,只讲政治,不讲法律,自然扮演的也是迫害者角色。面对冤案,高院给出的答复和处理结果基本是不立案或推诿不办。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院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非法判处法轮功学员王淑秋3年6个月,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申诉,市中院草草非法裁定维持原判,驳回申诉。王淑秋家属去了吉林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但法院负责接待的法官让王淑秋家属去监狱找王淑秋本人开申诉委托书才能受理,去监狱办理监狱不给办, 再去高院,家属说我依法替我爱人申诉是我的权利,不需要她委托,高院负责法官说你有你的权利,我们有我们的程序,我们按程序办事,你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书。王淑秋家属认为法院的程序怎么能剥夺家属的权利呢?为什么有冤却无处申诉呢? 徐浪舟,是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位优秀警察,只因为坚持信仰被开除公职、被关押、被劳教、被判重刑。经历了“上刑床”、几万伏电棒电击、捆警绳五花大绑暴晒、高温奴工、吊打等各种酷刑。历经八年苦难冤狱,眼看再过半年就要获释,却突然被残忍地杀害了。徐浪舟的母亲历经艰辛控告至四川高院,要求国家赔偿,但四川高院拖了一年多的时间仍不给办。徐浪舟的老母亲悲愤交加地说:“四川高院法官太没有良心了!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么没得了,疑点那么多,他们竟然只相信对方(狱方)的话,维持不进行赔偿。”“儿子的遗体还冻在殡仪馆里,他的冤还没有申,我要继续告!” 最高法院:频施黑手 中共最高的法院机关设在北京,叫最高法院,是中共最具权威的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全国重大要案的审判,如果一般的控申等官司打到这里就是终点。长期以来,在中国人的心里有一个错误认识,总以为上边的官员要比下边的好,上边的法院要比基层的公正,其实上下一样黑。只不过分工不同而已。中共迫害法轮功后,最高法院频施黑手,参与迫害。最突出的是滥权释法和违法打击报复诉江人士。 为了利用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给基层司法机关提供所谓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两高”)苟合,先后于一九九九年、二零零一年及二零零二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所谓×教犯罪案件的解释。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两高”再次出台了所谓的《关于办理×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并对所谓的×教组织进行界定、量刑、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称将于二月一日起施行。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所谓的“两高”是中共邪教的高级打手。 但是这些所谓的司法解释都是非法的,根本就不具法律效力,且不说两高只是法律执行机关,没有立法权,假如有立法权,其所谓的司法解释也是非法的、荒谬的,它直接抵触宪法和国际法,是对公民信仰自由等权利的公开践踏破坏,不能成为法律依据,所以两高无论把司法解释内容说得多么完全,添加的条款多么充分,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是法盲行为,欺骗了所有法律界人士。如果说是法律,只能是恶法,恶法非法。可是,十多年来,基层法院将其视为“金科玉律”,依此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还有一个职能,就是保密职能,保护举报人和有关举报信息,防止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伤害。 二零一五年五月,中共进行司法改革,言称“有案必立,有诉必应”,于是多年受到江氏集团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纷纷依法向两高投诉,控告元凶江泽民,随即在全国掀起了诉江大潮,短期内,实名诉江人数就超二十万,国际声援人士目前逾二百多万,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人权官司,面对如此大的刑事控告案,两高不但不予立案,竟然连回应的声音都没有,更叫人意想不到的是,两高反而伙同中共政法委、610和地方党政人员,打击报复各地诉江人员,给迫害者提供实名诉江人员的信息,在全国又发动了新一轮的迫害行径。两高的枉法渎职行为向世界传递了一个信息:中共治下,不存在司法公正,所谓依法治国是遮羞布。 一九九九年夏,江泽民利用中共向法轮功突然发难后,中共体制内的所有单位、机关、部门等,都被胁迫参与了这场无理迫害运动,尤其是军队、政法委、610、公检法司、监狱、劳教所、医院,都利用各自职能职权特权,对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施以酷刑虐杀迫害,甚至活摘器官牟取暴利,在中国逐渐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杀人机制和血腥的利益链条,作为法院系统,表面上以枉法渎职的角色参与其中,但它枉判好人,强制投狱,给当局虐杀善良提供了法律支撑和司法裁定,使得杀人者得以肆意妄为,逍遥法外,所以各级法院不但破坏了司法公正,实际充当了中共杀人机制和利益链条中的重要工具和主要角色,因此,各级法院如何与政法委、610幕后拉手交易、前台互动合谋的黑幕,只用枉法渎职是远远不能表达清楚其巨大罪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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