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年初我地区请辩护律师营救同修过程中,律师在看守所会见被迫害的老年同修时,动了恻隐之心,同时也被参与营救的同修求结果的执著带动,庭审过程中在做完无罪辩护之后,又做了有关量刑辩护的陈述,大意是:在我坚持认为我的当事人无罪的前提下,鉴于我的当事人年龄较大,为教育事业做了一辈子的贡献,同时根据两高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希望法官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 庭审结束后,此事在本地同修中引起较大反响,有同修认为律师做的是有罪辩护,同修与律师沟通,律师做了解释,让同修看了辩护词,认为自己的做法没有原则性的问题,但也对同修的意见表示理解,并表示今后案件中会注意这一点,庭审前与同修沟通。 近期我地再次有同修被迫害,请来另一名辩护律师为同修辩护,吸取上次的教训,这次负责营救的同修直接和律师讲了上次发生的事情,并明确表示只做无罪辩护,不做量刑辩护。没想到律师善意的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并不矛盾,都有必要做,并说如果不做量刑辩护的话,卷宗都没必要仔细看,做完无罪辩护后,对所有“证据”都一概否认,结果是如果做不到无罪释放,就只能任其重判。 听了律师的说法,同修们意识到很有必要对此问题進行系统的梳理,与律师深入沟通,形成共识,这样才能把营救同修的事做到位,达到救人的效果。下面把我们的认识写出来,与同修们共同交流,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一、从常人法律专业的角度看量刑辩护对无罪辩护的冲击 量刑,指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罪犯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所進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理论上说,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量刑辩护以有罪裁决为前提,纯粹的无罪辩护排斥任何形式的量刑辩护。无罪辩护意味着辩护方对法院指控的事实或罪名存在异议,只有当法庭裁决被告人有罪之后,辩护律师才需对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因为辩护人如果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时从轻量刑,则无疑削弱了他对当事人所作的无罪答辩的可信度。 实务中律师也试图在无罪辩护时兼顾量刑辩护,遂逐渐产生了“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即“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请法庭注意以下情节……”。律师進行量刑辩护首先必须强调突出“如果”一词,法庭并不能因此认为律师放弃了无罪辩护的诉求,更不能先入为主地凭空臆断被告人必然构成犯罪。在确定这个假设式的基调后,律师進而展开量刑辩护。 辩护律师采用“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它基本克服了理论分析中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将“罪责刑”的辩护意见统一到同一案件之中,看象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律师兼顾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现实最佳选择。可惜的是,这一表面万全的策略背后却隐藏着深刻的危机,律师進行量刑辩护将不可避免的对无罪辩护造成冲击,更遑论兼顾两者达到最优辩护效果。 但是,鉴于当前中国司法实务中无罪辩护成功率极低的现状,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往往选择把无罪辩护当作走过场,或者是量刑辩护的筹码,而把量刑辩护作为重点,以期法院在定罪判决同时对被告人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 二、从修炼人的角度看大法弟子被构陷的案件中不应進行量刑辩护 前面仅仅是从常人的法律常识的角度介绍了在常人普通刑事案件中,量刑辩护对无罪辩护所产生的冲击,而大法弟子被构陷的案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有着根本上的、本质的不同,决定了庭审过程中不能,也不应進行量刑辩护。 首先,案件性质不同。常人普通刑事案件关乎的是对与错,错有多大的问题,因而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基本处于同等重要的程度;而大法弟子被构陷的案件关乎的是正与邪的问题,往小处说关系到人间的正义良知,往大处说关系到宇宙天体的正邪选择,正邪之间,大善大恶、大是大非之间,没有中间地带,没有程度之分,任何量化的想法都会模糊对本质问题认识,都是对正义的亵渎。 其次,打官司的基点不同。常人打官司主要是围绕自身的利益,律师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为被告当事人辩护的基点主要是如何能使其减轻处罚,少受损失;而大法弟子打官司的主要目地,是在打官司过程中让相关人员了解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唤醒世人的良知,从而做出正义的选择,避免被淘汰的结局;抑制邪恶,减轻对大法弟子的迫害,也是打官司的目地之一,但这是建立在世人明白真相后,做出良心选择而达到的结果,绝不是向邪恶妥协的结果。 另外,律师为大法弟子做量刑辩护,主要从两个角度,一个是大法弟子自身和家人的状况,一个是中共非法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等所谓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在表面文字上只是泛指邪教,既然中共自己都不敢公开针对大法,大法弟子就更不能承认它,即使在某一点上似乎对减轻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有利,我们也不能认可,恶法非法,从根本上否定它。 最后一点,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大法弟子都很清楚,真正决定非法判决结果的不是人这一层的因素,大法弟子的正念正行才是否定迫害的关键,人这一层的妥协只能成为邪恶加重迫害的借口。 因而从修炼人的角度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针对大法弟子被构陷的案件,只能做彻底的、纯粹的无罪辩护,量刑辩护就是不同程度的妥协,而金刚不动的大法弟子面对邪恶的迫害不接受任何妥协,是从根本上否定的。 三、不進行量刑辩护并不意味着大法弟子可以任由邪恶迫害 那么,如果我们要求律师只做无罪辩护,不做量刑辩护,是不是就象前面辩护律师所认为的那样,对邪恶构陷大法弟子的卑鄙手段和捏造的所谓“证据”不理不睬了呢?就任由邪恶对大法弟子肆意量刑迫害呢?完全不是这样的,这恰恰说明律师并没有真正领会同修请他打官司的目地和意义所在,这就需要我们進一步的向律师讲明真相。 中共邪党的邪恶之处就在于它一方面干着伤天害理的恶事,一方面又冠冕堂皇的掩盖着,用谎言欺骗着。其实,参与对大法弟子進行非法庭审的公检法人员心里都知道是在走过场,在庭审之前“610”把刑期都定好了,他们很多人也为虎作伥,以固有的思维认为大法弟子可以任由他们迫害,可以在“办案”过程中肆意捏造事实進行构陷,所以在庭审过程中他们拿出的很多东西都是站不住脚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把恶人所有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全部都揭示出来,就等于是剥下了邪恶的画皮,让所有在场的人,包括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看清邪恶的本质,让他们知道,还有这样一群为坚守真理而无所畏惧,正气凛然,敢于对中共邪党说不的人,从人的层面上解体邪恶,从而唤醒他们的正义感。 公道自在人心,尽管参与非法庭审的公检法人员被中共谎言所欺骗,为利益所驱使,成为中共迫害大法弟子的帮凶,但是他们中的很多人还是可以救度的,对大法弟子的非法庭审,既是他们作恶的过程,又是他们得救机缘,在大法弟子和辩护律师的正念配合下,如果这些人在事实和真相面前,在大法弟子慈悲善良的感召下,在辩护律师的正义呼唤中,能够良心发现,摆脱邪恶的控制,做出有利于大法弟子的正义判决,为在人世间伸张正义尽了自己的力量,那就是他为自己选择了美好的未来,这才是大法弟子请律师打官司的真正目地和意义所在。 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必须让辩护律师清楚的知道,我们不做量刑辩护,但我们希望律师能够当庭驳回公诉人和法官所有违法违规的做法,为大法弟子做完全、彻底、有始有终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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