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蠡县法轮功学员王向辉依法向有关部门写信,讲明自己多年所受冤情,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被蠡县“610”指使国保大队警察抓捕、构陷。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卷宗退回到公安局国保大队,要他们“补充”证据。 王向辉原本在电力局上班,妻子是警察,儿子聪明乖巧,父亲王平均是劳动人事局的干部,母亲刘贵蒲在家务农,并照顾公婆。一九九六年,王平均开始修炼法轮功,随后身上所有的病症都不翼而飞,被人称为“三吊弯”的身体站直了,几十年的近视眼镜摘掉了。见证法轮功的神奇,王向辉和爷爷、奶奶、妈妈、姐姐老少三代相继走入了修炼法轮功的行列。 自从一九九九年江泽民疯狂迫害法轮功。王向辉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被迫害的家破人亡。父亲王平均两次被非法劳教、多次被非法抄家洗劫一空,被勒索巨额罚款,并被无理开除公职。爷爷奶奶受惊吓先后含冤而死。王向辉本人先是被非法开除公职停发工资,后又被冤判十一年重刑。身为警察的妻子不堪压力,与他办理离婚手续。 先违法抓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一日,王向辉的母亲刘贵蒲带着对亲人的眷恋和对至亲遭受迫害的无奈而含冤离世。刘贵蒲也曾被非法关押长达七个多月,经历种种中共制造的魔难,造成她瘫痪在床已经五年。 按常理老人故去,孝子要守孝百日的。然而六月十三日,蠡县防范办(610)给蠡县公安局下命令:王向辉给省长许勤写信了,让公安局去抓人。公安局“研究”后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非法抓捕王向辉并抄家。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中午一点左右,蠡县国保大队队长王军昌带领着六、七个人,都是便衣,闯入王向辉家中,不出示任何有效证件,其中两个人不由分说便强行把王向辉塞进车里拉走。另外四个人不出示搜查证就开始抄家抢东西,他们抢走一台笔记本电脑还有一台式电脑的主机等物品,抄完家后没列抄家清单,更没让见证人签字。抄家过程中,王向辉的父亲王平均问对方:你们是哪的人?为什么不出示手续?为什么抓人?这时领头的才说:我叫王军昌,因为你儿子给李克强写信。 六月十七日早晨,王平均找到王军昌并问他,你们为什么抓王向辉?你们把他关在哪里?王军昌依旧回答说:因王向辉给李克强写信,人现在关在蠡县看守所。 公安侦查机关认定的王向辉所谓“犯罪事实”是“寄信”。而依据法律,“寄信”与给政府工作人员提批评与建议,都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本就不是犯罪。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再找证据、肆意构陷 蠡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有关人员明知道王向辉的行为合理合法,没办法以寄信的理由批捕王向辉,就从王向辉的电脑中找到他给原单位领导——蠡县电力局局长刘新乐的信,王向辉在信中要求领导考虑他的困难,恢复他的工作。于是他们就找到蠡县电力局局长刘新乐、副局长张占英和副局长魏玉涛,让他们去做证人企图冤判王向辉。他们三人就出了人证和物证,说王向辉给他们传播过法轮功资料。蠡县检察院就以王向辉传播法轮功资料和言论为由,以《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其非法批捕。 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修炼者来去自由。修炼法轮功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也是合法的。 直至目前我们国家唯一的一个认定“邪教组织”的文件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十四个邪教组织(公安部三十九号文件),没有法轮功。而中共欺压百姓,利用宣传机构对民众洗脑,自一九四九年以来,在其历次运动中害死八千万中国人,超过两次人类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相当于三个月来一次南京大屠杀。中共才是一个真正的邪教。这样一个邪教没有资格给一个信仰定性,更不配评价法轮功。但是即使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和规定,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才是真正的犯罪。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被法轮功学员王向辉的行为破坏,王向辉的行为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却被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王军昌和蠡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王长乐等人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王向辉进行非法批捕。 构陷王向辉的所谓“案件”被递到了检察院公诉科,公诉科以证据不足将卷宗退回到公安局国保大队,要他们“补充”证据。 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补充证据其实是歪曲、捏造事实,随意添加所谓“证据”进行构陷。在构陷蠡县南关三位法轮功学员崔小先、崔树美、冯文珍的冤案中,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王军昌就多次补充所谓“证据”:他们把从崔小先家抄走的几本书写成几百本,把原来的崔小先丈夫已经签过字的清单换成了王军昌随意伪造的抄家清单。尽管崔小先的丈夫在法庭上大喊“冤枉,我要我签字的抄家清单”;尽管律师正义直言:三位老太太被抓时是九月份,当时还穿着单衣服,这么多的东西,怎么带的”?尽管在前后矛盾的所谓“证据”下,在律师的质问下,公诉人声音发颤、哑口无言……但蠡县公检法互相勾结、在蠡县610的操纵下还是按照提前已经定好的“方案”,把三位老人送进了监狱,其中冯文珍被冤判七年;崔小先和崔树美各被冤判三年。 连签字的抄家清单都可以伪造,那法庭的判决还有什么公正可言?中共江泽民集团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败坏了社会道德,同时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给中华儿女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 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试想一想:不让做好人、做好人遭受迫害的社会,可不可怕?你愿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样的社会吗? 现在建立了对冤假错案责任人的“终身追责制”;建立了检察官、法官员额制与惩戒制度,办案随时监督,终身负责。也就是说江泽民集团肆意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现政权提出“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今天,谁再跟从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谁就是以身试法,就是甘愿做江氏集团的陪葬!希望蠡县公检法人员认清形势变化,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学员,也给自己开创好的未来! 蠡县:区号:0312 邮编:071400
责任人: 王军昌:公安局国保队长0312-6226606、13503382201、18531287610 李维良 检察院副检察长 6235818 6226358 13703323688 邱小红:检察院控申科科长:13930271599 王长乐 侦监科长 15227033116(办电) 6211778(宅电) 13930811682 刘新乐:蠡县电力局局长 手机:13303021555 办公电话:6218735 宅电:6223568 张占英:蠡县电力局副局长 手机:13903229681 办公电话:6232345 宅电:6216126 魏玉涛:蠡县电力局副局长 手机:13931219288 办公电话:6217117 宅电:6218808 蠡县公安局: 局长白占民6226166、13803276305 副局长刘文利6223218宅6211588、13931381888 (主管迫害法轮功) 纪检书记汪涛6211746宅6233818、13333128818住址:蠡县土地局家属院北楼3单元401室 国保指导员高建国0312-6220659宅6215738、13333128771 国保警察刘丽15103127613、13700320026 蠡县县委: 邪党书记史来顺 13630855666 副书记张增祥13603283018(主管迫害)被追查国际追查编号37624 蠡县政法委: 书记汤鞠敏电话:13323221122 副书记张广亚13623325568、办6215137、6211646 副书记张春生 13011416909 综治办主任辛挺13931203976 蠡县610办: 头目张跃贤13633228299、15232252112、0312-6211103、6215541、6235800 副头目田丽辉15030261998被追查国际追查编号37625 副头目范兆平13582376366被追查国际追查编号37626 成员张洪涛13832215904被追查国际追查编号37628 成员陈彦国13833275970被追查国际追查编号37629 公安局 王瑞欣 副局长 18631200666 杨志辉 副局长 13933213333 刘文利 副局长 13931381888 张亚东 副局长 13903367688 袁丁春 副局长 13932253777 史小刚 副政委 13400225777 汪涛 纪委书记 15930778818 王金伟 政治处主任 13731202999 赵建图 法制大队长 13833063333 袁建星 看守所长 15188721777 陈晓光 刑警大队长 13903222555 韩军锁 治安大队长 13582280222 王占辉 指挥中心主任 兼办公室主任 15103127566 值班电话6228417 传真6228110 检察院 地址:范蠡东路 办电 宅电 李维良 副检察长 6235818 6226358 13703323688 马志晴 副检察长 6225208 6210666 13833065888 张威 副检察长 6210800 6212856 13803235891 汪旭辉 副检察长 6220868 6228608 13832201608 张小琪 反贪局局长 6211208 6239808 13703325928 韩玉彬 反渎局局长 6211236 6218226 15081212666 马永胜 纪检组长 6226508 6220512 13731200199 付振中 反贪局副局长 6211326 6213692 13903368879 李大龙 反贪局副局长 6211178 6211652 13582211558 张保林 政治处副主任 6225156(办) 13933896888 李亚男 反渎局副局长 6225256 6219836 13932222959 张小红 公诉科长 15227033115(办)6221798(宅) 13832266999 王长乐 侦监科长 15227033116 6211778 13930811682 张建良 反贪科长 6222098(宅)15830929399 佟清泉 预防科长 6056891(宅)15932171686 张鸿 反贪科长 6225515 13603329759 崔汉杰 副主任科员 13363127555 刘彦薇 民行科长 15227033110 6216778(宅) 13832201855 张云峰 办公室主任 13831269788 值班电话6211727 法院 地址;永盛北大街77号 崔泽民 党组副书记 副院长 6508538(办) 13630861066 刘树臣 党组成员 副院长 6508101 13932266555 姚万里 党组成员 副院长 6508102 18630266966 刘玉宝 党组成员 政治处主任 6508103 13503221325 付锁柱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6508113 13932292885 王亚普 党组成员 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6508130 13503369656 张维舟 党组成员 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6508115 13903129238 刘海江 党组成员 执行局长 6508112 13722289688 刘金永 党组成员 行政庭庭长 6508321 13700326607 王文莉 党组成员 民二庭庭长 6508667 13582372060 刘剑鑫 党组成员 刑庭庭长 6508195 13703128978 王保华 办公室主任 6508135 13903124430 值班电话6508456 传真6508058 司法局 地址:范蠡西路111号老政府院内 郭小兰 局长 13582379569 齐永红 副局长 15831213818 李新龙 副局长 13833206555 郑小红 纪检组长 13582990568 马宏 副主任科员 13785251111 王永恒 办公室主任 6211925(办) 13932258825 值班电话6211925传真621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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