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甘肃报道)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汪海斌作为审判长对兰州法轮功学员杨学贵、周巍、李福斌等六人非法庭审。 法轮功学员本人和律师在庭审中列举法律条款、讲清自焚伪案的真相、依法驳斥公诉人许娟提交的所谓证据,使在场的人都听明白了几位法轮功学员都是好人,违法操作的是国保警察和城关检察院。 可是庭审已经要一个月了,城关法院仍没有放人的信息,六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每日翘首期盼,盼望着自己的亲人早日回家。 周巍正在上研究生的女儿也参加了父亲周巍被非法庭审的整个过程,亲眼见证了律师和父亲周巍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站在一个非法律专业学生的角度,她给法官汪海斌写了一封信,希望主审法官汪海斌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自己父亲和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给守法公民一个公道。 给法官汪海斌的一封信 尊敬的审判长: 您好! 我是周巍的女儿。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我参加了对我父亲周巍以及杨学贵的庭审。此次庭审中给我的触动很大,我也想借此向您吐露一下我的心声。 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本人相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在这次庭审时,我本着对法庭上所有司法人员的信任与尊重,期待能够见证一场严肃而公正的庭审。 庭审结束后,我反复回忆在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反复思考着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辩论。最终我得出的结论是,辩护律师不论在法律条文层面,还是在证据反驳方面,都更能体现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严谨和公正。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这是出于清晰的思考和理性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相信您作为一个高级司法人员,能够明白我此番言论,不是仅仅处于私情的。 此次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多次向公诉人发起对起诉书及所举的证据提出质疑,并且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但是公诉人许娟却没能给出合乎法律的反驳和解释。 首先,指控我父亲和杨学贵犯罪的物证没有当庭出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公诉人只提供了物证照片。辩护律师也对物证的存在及存放提出质疑。因为在出示物证和质证时只见到了物证的照片,那么物证本身在哪里?又为什么不当庭展示?不当庭展示的理由何在?法庭调查阶段不方便展示的物证可以提供物证照片。但此案的物证只是电脑、打印机、纸质材料等物,有什么不方便展示的理由呢?公诉人对这一点没有任何解释。 其次,对于物证中还有所谓从横幅线头中提取的DNA,使用DNA鉴定及生物遗传技术证实上面的DNA与杨学贵、周巍二人相吻合。辩护律师对此提出质疑。我本人对这一条所谓的物证也要提出强烈质疑。DNA鉴定技术的样本来源及其科学依据已经不算是什么机密,甚至已经成为了稍具生物学、遗传学知识的人的常识。只有人体的细胞才可以进行DNA鉴定。DNA鉴定的样本常见的有血液、头发、口腔擦拭细胞等,而这些怎么能够从横幅的线头中提取出来?而且还从不止一条横幅的线头中提取出来?难道挂横幅的人每次挂横幅都划破了手?辩护律师对从线头中提取DNA的说法表示质疑,并且说现在的科学恐怕还没达到这一步,其意在指明此证据有伪。 按照正常的逻辑,如果这个证据真有科学依据,公诉人应当给出正面解释,因为科学本身就是一个有力的武器。可是公诉人却给出了让我大跌眼镜的回答:“那是科学的进步超乎了你的想象!”我认为这是一条不能放在法庭这种言语讲求严谨的严肃场合的辩驳。这让我对公诉人的专业性产生了极大的疑问!我清楚记得辩护律师反驳道“这种违背科学原理的鉴定其实是伪科学,而这种伪科学确实超乎了我的想象。” 另外,给我印象极为深刻的还有辩护律师们提及的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条是我一个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背得出的,因为它几乎是我国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政治一科的必考题。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将法轮功定作×教。公安部明确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并没有法轮功。法轮功被污蔑为×教,是一九九九年江泽民外事访问时说的,之后又在《人民日报》刊登。但是当权人讲话不能作为法律条文和证据,新闻媒体由于其本身的主观性更不能作为法律条文和证据。那么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也应该判定我父亲和杨学贵二人无罪。 庭审后半段,公诉人开始反复读污蔑法轮功的材料。对于这些言论,我实在无法认同。因为没有一条符合我的亲眼所见和亲身经历。我父亲于一九九六年开始炼法轮功,此前他有抽烟的习惯,但炼功后他便戒了烟,而且从此也滴酒不沾,因而我不必担心在家吸二手烟,也不必担心回家后看到的是一个满身酒气喝得神志不清的父亲。烟酒对家居环境的破坏,是许多孩子不得不接受的现实,因为他们的父亲无法戒除对烟酒的嗜好。而我的父亲不吸烟、不酗酒,也为我引来了许多同龄人的羡慕。这是我感激法轮大法的一点。 除此之外,父亲在我成长过程中非常关心我的学习。我上初中和高中时数学时常遇到难题,父亲帮助我一起解答。我大学毕业又想读研究生,父亲也是非常支持,当得知我考上名校的研究生后,他很高兴,希望我能学有所成。试问这些是一个炼了法轮功之后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之人的行为吗?恰恰相反,让我感受到“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种境况的,不是我炼法轮功、信奉“真善忍”的父亲,而是假借法律名义将其投入牢狱的别有目的的一些人! 我父亲信仰的不是别的,是“真善忍”,这也不是公诉人口中所谓的“幌子”,我父亲和与我父亲一样有着同样信仰的人,都是以此为做人准则要求着自己的。从一九九九年到现在,十八年过去了,我一直无法理解,为何这样一群善良到不能再善良的人,会被告上法庭?我不明白为什么“真善忍”这么崇高的人生理念,这么美好的普世价值,会和×教联系在一起? 那么站在“真善忍”对立面的“假恶斗”又算什么?如果信奉“真善忍”、传播“真善忍”是违法行为,那么是不是信奉“假恶斗”、传播“假恶斗”就是合法的,就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呢? 经历了这场庭审,我无时不在想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我找不到答案。我想到以前读过《史记·孔子世家》里的一个故事:孔子被围困在陈蔡之野,因为有一部份政客无法接受他的主张。他的弟子子贡说:“老师,你的道太伟大了,所以这狭隘的世界容不了你,你能不能降格以求呢?”圣贤孔子当然不能苟顺人意。之后他的弟子颜回来了,对孔子说了这样一番话:“夫子之道至大,故天下莫能容。虽然,夫子推而行之,不容何病?不容然后见君子!夫道之不修也,是吾丑也,夫道既修而不用,是有国者之丑也。不容何病!不容然后见君子!”颜回这段话让我印象深刻,结合这次庭审,简直让我震撼,我觉得已经接近了我想要的答案。 “真善忍”这种信仰也好,这种价值观也好,还不至于象孔夫子之道那样“天下莫能容”吧?试问哪个有良知有善念之人会否定它呢?而“道既修而不用”岂不是“有国者之丑”吗?道既修反被诬陷,又欲加之以刑,不更是“有国者之丑”吗?况且那所谓的“有国者”,不也和围困孔子的那些政客一样,只是些无益于国家无益于人民的弄权者吗?在国家不断推进法制改革,倡导法治、公正的今天,我们是不是应该拒绝和这些别有用心的政客团体为伍呢? 二零一五年九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众所周知,审判权是一种公权力,而公权力本身有被滥用甚至腐化的可能。法官或许会出于利益考量,或为了迎合上级指示,在内外因素的干扰下,不顾司法公正而导致冤假错案。而《意见》中的审判责任终身制,从一方面来说对法官是一种约束,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更是对法官自主审判权的保护。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法官就能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秉持司法公正,依据法律条款进行审判,不必再象以往那样担忧来自外界的压力和制约。 最后,再次希望您能深思熟虑,仔细权衡,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其它,做出不悖司法公正、不违法律规章、捍卫宪法尊严、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审判。 谢谢!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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