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现年五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郝明媚,原黑龙江北安教师,近年租住在大庆市,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被省公安厅国保副处长杨波、大庆市公安局国保队长冯海波操控大庆国保和乘风分局警察非法抓捕、抄家、关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再度被以欺骗手段非法拘禁,四月二十七日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批捕。 郝明媚 |
八月九日,郝明媚的家人到大庆让胡路区检察院询问情况,检察官丁宁告知案卷已退回乘风分局。家人赶紧到大庆乘风分局要求放人,办案人陈扬和一王姓民警说:“检察院退回案卷是为补充证据,拒绝放人。” 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真、善、忍”为根本指导教人修心向善做道德高尚的人,祛病健身有奇效。法轮大法已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郝明媚因身患的各种疾病而学炼了法轮功,看《转法轮》仅三小时,就使顽固失眠症彻底消失,脸上的蝴蝶斑也迅速消退,皮肤变得白净,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无病一身轻”。 郝明媚被非法关押至今已长达五个月,期间腰椎盘突出并发心脏病,严重威胁到她的身心健康。 一、大庆市公安局610、国保支队、乘风分局警察两次非法抓捕、关押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郝明媚在大庆火车站等候检票时,突然被不明身份的(后来知道是市局国保警察耿向军等)四个便衣劫持,他们说:“市局610抓你。”并称:“上边有令,让把你控制在这”。郝明媚被带到乘风分局讯问,她问为啥抓我,警察让她骂法轮功创始人,郝明媚不骂,警察就认定她是法轮功学员,逼问家庭情况,非法查抄她的住处,并勒索罚款一千元、拘留十五天。非法关押让区第二拘留所的第五天,因突发腰椎盘突出,郝明媚被提前释放。乘风分局说是国保大队冯海波让他们抓她的,办案人还劝她离开大庆。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点多,郝明媚在租住的家中休息,房东敲门,称物业说没交水电费。她开门后,赶忙找交完水电费的票子给他看。想不到这是警察利用房东骗她开门的圈套。寒暄几句后,房东往外走,冲进一人问她名字,随即打电话叫来十几个人,都穿便装,不出示任何证件,没有执法记录仪。对室内一通乱翻,并用手机拍照,用卷尺测量窗台至衣柜的距离,郝明媚问他们要干啥,为啥这么做,都是什么人,谁也不回答,让她在一张单子上签字。之后被带到乘风分局。 二、警察汪斐然以欺骗手段让她签字,郝明媚被骗进看守所 在乘风公安分局,办案人汪斐然问郝明媚为什么不用宽带上网,而用网卡?郝明媚说网卡便宜。汪说:“不对,因为用网卡上网查不到你的IP地址。”(意思是为了躲避公安查询上网痕迹)其实,郝明媚这是头一次听说网卡上网还有这功能。郝明媚问:“为啥抓我?”一警察说:“市局有人不放过你,硬把你当大庆地区法轮功学员的头儿,我们不想这样对你,没办法呀,你怎么还在大庆呀?”做完笔录,一刘姓警察让郝明媚配合他们先去体检,说:“我们刘(英杰)局长不会不管你的!” 汪斐然等人带郝明媚去医院体检后,直接送去看守所。汪让她在一张单子上签字,郝明媚一看有很多内容,但由于眼花看不清具体内容,就问汪写的什么。他说:“没啥,就是拘留三天。”她信以为真,就签了。谁知在拘留八天时,汪又来变更延期羁押手续,说对她延期三十天。郝明媚追问入看守所当天,他让她签的拘留单上到底写了什么。他得意地笑着说:“那不是给你看的,那是给检察院、法院看的。” 郝明媚质问他:“那怎么能让我签字认可,却不给我看?而且你们在抓人当天就写好了给检察院、法院的定性材料,这不是预谋整人吗?”他不回答。郝明媚又问汪斐然为什么拘留我?他说:“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他们从开始就是违法办案,还没立案调查,却给定好了罪名。 三、杨波与冯海波非法提审,逼供、诱供 所谓的办案单位是乘风公安分局,但是办案人汪斐然一次都没有调查询问过郝明媚;只有杨波和冯海波对郝明媚多次逼供、诱供,逼迫她在伪造的笔录上签字,而他俩却不在笔录上签名。笔录上办案人的名字竟然是乘风分局汪斐然等人。 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上午,郝明媚被带进看守所提审室,两个穿便衣的人不出示证件就对她问话,她问其身份,其中一个戴眼镜的自称姓周,指着另一人说:“他是冯海波,我俩是市局的。”冯先来个下马威,蛮横的让郝明媚配合他回答问题,否则的话,“你信不信,我半个月就对你下批捕,两月就出结果!”周某让她交代自己的问题。郝明媚说:“我也没干啥,你们为啥抓我呀?”杨、冯说:“抓你还是因为大庆的事儿。” 郝明媚说:“去年你们拘留我,又抄家又罚款,还不行吗?”冯说:“都告诉你别在大庆了!没有人告诉你吗?” 郝明媚这才想起来,去年被拘留时,办案人说过让她离开大庆,但不知是冯让她走。于是郝明媚说:“你们现在释放我吧,我马上离开。”冯、杨都说:“现在不行了,这次被刑事拘留了,就得经法院判决。”郝明媚说我也没犯罪呀。他们说:“这是规律、规矩!只要被刑事拘留了,都得经法院判。” 四月六日下午、七日上午,他俩又跟郝明媚“谈”。周某居然改口说他姓杨,叫杨波了。冯拿出一份所谓“红头文件”让她看。杨说:“这文件是不准对外的,让你看都违纪。”这个所谓“文件”的颁布时间: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杨指着事先用曲线作了标记的两条内容说:“这是重判你的依据,至少判你三年吧。”杨说:“实话跟你说,我们想抓谁抓谁,想啥时候抓啥时候抓,还保准抓到!”他们不断的逼问一些问题,让她主动交代。郝明媚没什么可交代的,因为他们的问题与她毫不相干,可又不敢得罪,就只能乱编,来应付。 为了诱供,冯、杨劝郝明媚也说出自己的“事儿”。冯说如果 “交代”的好,他就能放人。郝明媚问:“不是不能释放,必须经法院判吗?咋又能释放了呢?”冯说:“当然能啊!我可以办成让你以正常方式顺理成章的回家。”杨问我:“如果放了你,你能为我们做点什么呢?”郝明媚没回答。 杨波、冯海波拿出事先打印的几篇文章,让郝明媚承认是她写的。郝明媚不承认,因为的确不是她写的。杨波还打开手机让她看一篇明慧网关于杨波的文章,说是她写的,让她承认。荒谬的是,那篇文章是四月一日发表的,而郝明媚三月二十二日就被绑架关进来了,怎么写的呢?杨波硬说,是她提前写的,非要逼她承认。硬没有承认也没签字,他们就说要从重处罚。杨、冯还问活动的费用是从哪里来的,这个那个是谁给你的?总之他们就用这些十分荒谬无理问话,诱导、逼迫郝明媚回答,给她施加压力。 四、盗用办案人的名义,编造假口供,伪造笔录 四月六日、七日杨波、冯海波对郝明媚进行了三次提审,他俩一唱一和,杨是诱供、伪善,冯是逼供,你就得承认,你不承认就如何如何。四月八日和九日让她好好考虑,还说下周一(四月十日)让人来做笔录。郝明媚问:“你俩怎么不直接做笔录呢?”他们说:“我们没权做笔录。必须得办案单位做。” 四月十日上午,冯、杨又来了,带来一个办案人——汪斐然,汪一副不知所措的样子,虽然人在现场,但完全就是个摆设。冯打开电脑,直接读他自己事先编好的笔录(自问自答)。而真正的办案人汪斐然,根本就没有对郝明媚做过个任何调查,更没有给她做笔录。 冯海波在四月十日宣读的笔录胡编乱造,里面以问答的形式,说郝明媚参加什么法会,说她正在看《转法轮》,有同修找她参加一个法会,等等。郝明媚说:你们在撒谎,我根本就没有、我一次都没有提到我在家里看《转法轮》,你为什么要撒谎?冯还写了郝明媚的电脑是什么在德威电脑城买的,郝明媚说我都不知道在哪买的,你为什么这么写?他还在笔录里编造了许多不着边际、而又足以陷害郝明媚的谎话。当郝明媚表达抗议时,冯凶狠的说:“我都给你录像了,你敢不承认我就刻录成光碟。”他们的蛮横、无法无天、无理行为,郝明媚被当场气哭了。 四月十一日,杨、冯又来了,这一次没有录像,还是跟郝明媚“商量”叫她承认她写了那些文章,交代所谓的“问题”。郝明媚问冯:为什么在昨天的笔录中多处造假?我根本没说的话都任意编造?他却毫无愧色的狡辩说:“那能影响案情定性吗?” 五、610杨波与冯海波胁迫让区检察院,蓄意制造冤案 四月二十五日,检察院刘笑臣来看守所做批捕前核实,内容都是重复冯问过的话。郝明媚对刘说了冯逼供、非法取证的事,刘做了记录。郝明媚请求他调取看守所的提审录像,他说回去请示领导。谁知只隔一天郝明媚就被批捕了。郝明媚问办案人陈杨:“为啥不调取提审录像?”他说:调了。郝明媚说:“不可能,真调取了还能批捕我,不亏心吗?”陈说我们也不想这样,我们说了不算,得请示国保大队冯队长。 六月二十六日,构陷郝明媚的所谓“案子”移交检察院。六月二十七日,中共两高、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出通告:严禁公安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诱供、非法取证;要求检察院侦查终结前询问嫌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七月十四日,让胡路区检察院公诉科丁宁等对郝明媚进行了起诉前(远程)核实,核实二十多个问题都是冯、杨问过的,而且明显用文字绕圈子、非要把她绕进陷阱的感觉。核实完毕,提审室监管郝明媚的一警察说他就是国保大队的,他们领导不但不会批评冯队长,而且会表扬他工作做得真到位。他说,原以为郝明媚能“好好回答”,他们还考虑从轻处罚她。没想到郝明媚能这样说(对公诉人说出冯逼供的事)。他对郝明媚说:“法院不会相信你的话!这回你的腰椎盘是好不了啦。你放心,我们指定重判你!”他说了三遍“我们指定重判你!” 六、杨波与冯海波扬言:越请律师判得越重 郝明媚的家人为了救她脱离冤狱,花钱聘请了律师。杨波、冯海波二人对此非常不满。杨问郝明媚:听说你聘请了律师?你记住:越请律师,判的越重!杨举例说,佳木斯抓了很多法轮功学员都释放了,唯独没放陈静,还差她一个人吗?就因为她请了律师,结果被重判了五年。杨还让郝明媚看他手机里陈静被投监前、在看守所与母亲隔窗哭喊离别的一幕…… 冯恐吓郝明媚:“你要是再见那个律师,让我们知道,就……”郝明媚说:“律师来了,我还能不见吗?”冯说:“你就跟他说你不想见他!” 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合理合法的正当行为。哪怕是真正的罪犯,聘请律师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何况郝明媚是无罪无辜蒙冤受屈之人哪!“越请律师判得越重”,这是哪一家的法?哪一家的理?作为执法人员的国保警察,为什么如此仇视、惧怕律师?为什么要对请律师的受害人不遗余力的打击报复?他们到底是哪家的警察、哪家的国保?是谁给了他们如此无法无天、肆意做恶的权力?! 至今,郝明媚已被非法关押近五个月了,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心脏病复发,腰椎盘突出复发加重了,十分痛苦。家人为她聘请律师及其它费用花了很多钱。八十多岁的父母日夜思念牵挂哭泣,全家人承受着本不该承受的痛苦与煎熬。 七、杨波、冯海波等人的行径已触犯《宪法》《刑法》多项条款 1、违反《宪法》: 第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35条:公民有言论自由。 第37条: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38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39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41条:公民有权控告、批评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权利。 第131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触犯《刑法》: 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第399条: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相关人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第397条,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第239条,构成了绑架罪。 第245条,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263条,构成了抢劫罪。 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246条,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 第243条,构成诬告陷害罪。 第254条,构成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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