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哈尔滨市阿城区六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葛振华与尚志市苇河镇两名六十多岁的法轮功学员菽坤和王翠娥,二零一六年六月被捕,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十二年、十年、五年,二零一七年三月被改判七年、六年、两年。他们都被勒索罚金。 葛振华、苏坤、王翠娥三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开微型面包车去尚志市亮河镇挂条幅、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不明真相的村民恶告,回来路上在亚布力镇,三人被警察堵截、抓捕,前挡风玻璃被打碎,车辆被扣押。 法轮功学员挂条幅、讲真相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信仰的权利,是维护民众的知情权,不仅无罪,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六月二十一日,三人被非法刑事拘留,王翠娥、苏坤被非法关押在哈尔滨,葛振华被关押在尚志市。葛振华七月二十九日被非法逮捕,关押于尚志看守所。苏坤和王翠娥七月二十八日被非法逮捕,关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尚志市检察院检察员张宜军向尚志市法院对葛振华、苏坤、王翠娥三人提出起诉,并提出对葛振华、苏坤冤判四年到六年,对王翠娥冤判二到三年的建议。十二月二日,尚志市法院做出冤判葛振华十二年、罚金五万;冤判苏坤十年、罚金四万;冤判王翠娥五年、罚金一万的非法重判;审判长是董纹宽,代理审判员是崔明杰,陪审员是李海玉,书记员是李月。 在这半年里,家人没有任何消息,邪党人员不许家里人接见、只叫存钱,不许带进物品,庭审也没有通知家属。 法院判决书下达十日内,葛振华和苏坤均上诉。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二审判决书上说: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因此改判葛振华七年、罚金三万;苏坤六年、罚金二万;王翠娥两年、罚金五千。审判长是赵路,审判员是宣剑和张晓梅,书记员是孙䶮。 据称,亚布力镇兴业村村民张希军发现法轮功条幅后报警;亚布力镇民主村村委主任徐玉君和村民曾庆民摘下条幅,并出庭作证。亚布力镇光辉村村民冷传和发现条幅并报告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李树林,他们组织村民摘下条幅并送往亚布力公安局。亚布力镇新华村村民刘长新发现条幅,并向村党支部书记吕成德报告,他们组织人摘下条幅并送往亚布力公安局。亮河镇平安村村委会主任彭春梅和党支部书记孙建玉也接到本村居民的举报,然后打电话给亮河镇政府报告,亮河镇政府派工作人员与该村干部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将条幅摘下,将真相小册子搜去。亚布力林业局加油站加油员尹金海看到法轮功条幅后报警。 相关人员信息: 一审前所涉及到的最直接责任人: 尚志市法院董文宽15146466818 尚志市检察院批捕科刘胜彬13945115123 尚志市王某13836091878 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政府附近(东南方向359米左右)尚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亚布力中队 邮编:150631 协警:夏文峰、张以鑫、穆志诚、张洪明、张庆山 黑龙江省尚志市西大直街252号附近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150600 检察员:张宜军 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大街3号尚志人民法院 邮编:150600 一审(应该是刑一庭) 审判长:董纹宽,代理审判员:崔明杰,人民陪审员:李海玉,书记员:李月 二审(也应该是刑一庭) 审判长:赵路,审判员:宣剑、张晓梅,书记员;孙䶮。 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兴业村 邮编:150631 村民:张希军 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民主村 邮编:150631 村委主任:徐玉君,村民:曾庆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光辉村 邮编:150631 村民:冷传和,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李树林 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新华村 邮编:150631 村民:刘长新,村党支部书记:吕成德 黑龙江省尚志市亮河镇平安村 邮编:150633 村委会主任:彭春梅,党支部书记:孙建玉 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亚布力林业局 邮编:150631 亚布力林业局加油站加油员:尹金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