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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市周淑华被非法判刑 律师控告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本溪市今年六十五岁的法轮功学员周淑华,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早上在买菜回来的路上去朋友家,还未走进朋友家大门就被便衣绑架,随后被关押构陷,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遭非法庭审,律师把构陷她的所谓“案卷”的漏洞、造假的内容都指出来了,驳斥所谓“破坏法律实施”这荒谬的罪名。

周淑华被本溪市平山区法院违法判刑后上诉,律师强烈提出一审违法,要求二审开庭,并把一审的违法裁定以EMS邮到相关责任领导手里,信件犹如沉入大海,没有一封答复。八月八日得知,二审裁定早已经(七月二十六日)下来了,维持原判。

一、周淑华修炼法轮功前后的变化

周淑华老人自述自己以前身体很不好,患有多种疾病,如冠心病、肾病、脑梗、脑神经痛、腰腿痛等。从头到脚都是病,生活不能自理,路都不能走,只能在地上爬,上厕所都得孩子帮忙,真是生不如死。修炼法轮功十多天后,自己所有的疾病不翼而飞……法轮功使自己精神上得到很大提高。以前得到好处,会心安理得揣自己腰包里;修炼后,别人多给钱了都给退回去,拾到贵重手机就在原地一直等到失主领回去……

像周淑华这样的情况,在修炼者当中非常普遍。可是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前中共头目江泽民一个小人的妒嫉,滥用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动用一切能利用上的国家机器惨无人道的迫害法轮功学员。迫于中共的淫威,压力,有部分修炼法轮功的修炼者无奈的放弃修炼,周淑华就是其中一位。可是放弃修炼几年之后,身体原来的病又都找回了,医院治病治不了,每天伴随着痛苦,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又想起了法轮功,周淑华老人重新捧起了大法书,奇迹再次产生,再次体验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

她切身真正的体会到了大法的神奇,周淑华决定把这么美好的功法告诉他人,告诉身边的人、中共对法轮功的诬陷宣传是错误的。不管你是谁只要认可大法,大法就能让你身体健康,思想品质提高。

二、访友遭绑架、非法判刑

可是就是这么好的一位老太太,却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被本溪市平山区崔东派出所跟踪,构陷到本溪市看守所。周淑华再次失去修炼的环境,身体又重新出现了修炼以前的病症,走路都艰难,憋气、心脏扎的难受、腿肿、高血压、头晕迷糊、脑神经痛,头发几乎全白了。

二零一六年八月份,周淑华辩护律师见到她,吓了一跳,这个人病成这样不知道能撑到多久。律师随后到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平检以各种借口不让律师阅卷。律师先后三次远途来到平检,才阅着卷,发现卷宗被检察院打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律师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到侦查机关要求无罪释放当事人,同时递交了《对周淑华案变更强制措施再申请》、《撤销周淑华案的律师意见书》和《不起诉周淑华的律师意见书》。

平山区检察院还是把周淑华的案子上诉到平山区法院,律师要求阅卷,法官郭微微以其它理由没有让律师阅卷。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周淑华在彩北看守所被非法开庭,律师开场白就说:“首先,从犯罪构成看:本案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周淑华参加了任何邪教组织;没有证据证明周淑华的行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淑华有犯罪故意,因此,公诉机关对周淑华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换言之,就算周淑华制作了一万份、一千万份法轮功宣传品,因为其没有参加或利用任何邪教组织,亦未破坏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然而,平山区法院还是无视法律与事实,违法的对周淑华判刑。周淑华与律师随即上诉。

三、本溪市中级法院违法维持冤判

一审判决下来,律师就着手做二审,强烈提出一审违法,要求二审开庭,并把一审的违法裁定以EMS邮到相关责任领导手里,信件犹如沉入大海,没有一封答复。

律师辩护词写到:法轮功这个群体根本不存在一个“组织”所必要的组成形式:没有领导被领导,修不修炼全凭自愿,不需要任何手续,连成员名单都没有,这样一个松散的群体,如何能评价成一个“组织”?!法轮功倡导以“真、善、忍”标准约束自己,珍惜生命,禁止杀生、禁止自杀,这样的信仰,如何能称之为“邪”?!

周淑华在庭上的陈述证明,她没有任何破坏法律实施的任何意图和目的。她不止一次告诉辩护人:“我炼法轮功是为了治病。我以前身体很不好,从头到脚都是病,生活不能自理,路都不能走,只能在地上爬,上厕所都得孩子帮忙,真是生不如死。修炼法轮功十多天后,我所有的疾病不翼而飞……法轮功让我精神上得到很大提高,以前得到好处,会心安理得揣自己腰包里,修炼后,别人多给我钱了我都给退回去,拾到贵重手机我就在原地一直等到失主领回去……像我这样的情况,在修炼者当中非常普遍,这些事实都证明法轮功是正法,而不是国内媒体宣传的那样。法轮功修炼者讲真相,就是希望更多人了解法轮功,希望更多人都来做好人,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越来越美好,国家就会越来越兴旺。”

律师辩护词写到:何为“依法依宪”?落实到本案就是,当周淑华的行为完全是在宪法赋予的权利范围之内时、当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周淑华进行刑事追诉时,司法机关就不该奉“命”办案、追诉无辜,更不该冤判无辜!今天,辩护人其实不仅是为周淑华辩护,更是在为我国宪法法律的庄严在辩护!今天,我们不仅是在对一个个案作出法律评价,也是通过这个案件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选择:你是起推动法治进步的作用,还是起拉后腿、开倒车的作用?!看的再远一点,今天,我们是在为国家未来、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奠定、开创一个法治环境:我们将开创怎样的法治环境?是建设出一个法治的中国,还是让子孙继续活在一个“以权压法”的噩梦中、随时成为某个不法当权者的牺牲品?!

辩护人诚恳希望合议庭在行使审判权时保持谨慎审慎的态度,不要把法律之外的政治压力和宣传蛊惑带进本案,更不要把法盲言论置于法律之上!请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坚守正义底限,依法宣告周淑华无罪,并立即释放周淑华!

本溪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很快下来了,维持原判。

四、律师控告本溪市中级法院

律师的控告状写到:本案上诉状于六月一日即递交原审法院。上诉状就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及认定的事实不清提出了强烈异议,同时,辩护人的手续及联系方式一并进行了提交,但直至六月二十七日辩护人才终于得知承办法官是张平,又直至七月六日张平才终于回了辩护人打过去的无数电话,但这次电话中,张平毫无理由地拒绝了辩护人要求阅卷的请求。

七月十一日,张平终于同意辩护人可以阅卷,却用尽各种方式阻碍律师履行职责:1)自创法律,以保护所谓“见证人”安全的名义,不准律师阅补充侦查卷;二)自创规矩,限制律师只能采取摘抄方式阅一审的案卷,而不得复制;三)蓄意刁难律师,恶意指使保安对律师安检。 在剥夺律师阅卷权的情况下,张平法官竟然当场要求律师一周内提交辩护词,其打算走过场审办此案的意图可谓昭昭。

对于张平的上述违法行为,辩护人于七月十二日寄出十份快递,向本溪市中院相关领导进行了控告,但一直没有得到任何回复,而在第二周辩护人却得知,本案另一位同案已经与我当事人关在了同一监室(移送出所的监室),这些现象充分表明,本溪中院早已打算无视律师不能阅卷无法辩护这一事实,一意孤行欲强行下裁定!

八月八日,辩护人去会见得知,七月二十六日中院已经向我当事人送达维持原判的裁定,本溪中院最终还是选择按照既定计划走完本案二审的过场!

《中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程序明确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律师控告说:对照上述法条不难发现,中院审理本案时完全无视法律规定!在我国当前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形势之下,本溪中院竟敢全然背弃法律,一意孤行任性践踏法律,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剥夺律师的诉讼权利,这是要公然抵制中国法治建设,公然与人民为敌吗?!

律师说:为保障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紧急向贵院(本溪市检察院)提出控告,望立即依法查处,立案调查并追究二审合议庭成员熊铁宁、李文君、张平及中院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并及时回复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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