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新疆报道)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是克拉玛依市钻井公司环评监理工程师、法轮功学员赵淑媛被新疆女子监狱迫害致死一周年祭奠日。一年来,赵淑媛的儿子为维护母亲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分别向新疆女子监狱、新疆监狱管理局,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但均遭到拒绝,现已向最高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赵淑媛 |
赵淑媛因帮助老年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被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公安局绑架,同年十二月初移送克拉玛依区检察院,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诉到克拉玛依区法院。原定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的开庭被克拉玛依区法院取消后,赵淑媛的律师在多个部门控告法院阻挠律师复印案卷的诸多违法行为。之后,克拉玛依区法院予以报复,在没有给律师送达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于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非法开庭,对赵淑媛非法判刑五年。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赵淑媛被送往新疆女子监狱,仅仅两个月零十九天就被迫害致死。家属要求将遗体运回克拉玛依市安葬,监狱方面不同意,强行送往乌鲁木齐市第二殡仪馆,不让家属设灵堂,冷藏遗体的手续不给家属,并限制亲戚吊唁。家属不同意火化,要求监狱给个说法。监狱方面不做答复,告知家属十天内若没有其它理由将强行火化。八月七日,监狱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赵淑媛的尸体进行检验,八月八日赵淑媛的遗体被火化。 七月二十五日,赵淑媛的儿子聘请了内地的一位律师和本地的一位律师办理国家赔偿。七月二十六日,两位律师向新疆女子监狱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二百多万元。八月二日新疆女子监狱做出不予赔偿决定。 八月三日,向新疆监狱管理总局递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九月二十七日,监狱管理局驳回了赔偿复议申请。嗣后,赵的儿子又向自治区高院提出赔偿申请,起初,高院立案庭不收此案,让把材料交到高院的国家赔偿委员会,该委办公室主任李波让当事人先向新疆司法厅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司法厅认为该案已经新疆监狱管理局复议,应当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此案就这样一推二拖到二零一七年三月中旬自治区高院才正式立案。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根本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书面审理,通知律师递交一份代理意见,律师的代理意见尚未寄到,六月七号,不予赔偿的决定书已经做出。 赵淑媛的家人提出国家赔偿的主要理由是: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受害人赵淑媛在新疆医科大第五附属医院体检各项指标正常,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律师会见赵淑媛时,其面色苍白,身体极度消瘦,体重仅三十公斤(赵淑媛口述被关押前体重五十多公斤)律师当时就提出为她办理保外就医的口头申请,新疆女子监狱表示不能办理。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赵淑媛的儿子和律师又一次书面申请办理保外就医,新疆女子监狱以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由再次拒绝。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赵淑媛出现心衰昏迷后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五医院抢救,苏醒后新疆女子监狱要求出院观察,医院向女子监狱监管警察的狱政科长欧阳艳美交代:出院观察可能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但新疆女子监狱监管警察仍坚持出院观察。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赵淑媛再次出现昏迷,被120急救车送往新疆空军医院救治,其诊断为:病情危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苏醒后,当日新疆女子监狱将赵强行带回监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十一时多,赵淑媛第三次出现昏迷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急救中心抢救,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十五点多,赵淑媛苏醒片刻随后又昏迷,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十八点二十二分医院送达病危通知书。在病情如此危急的情况下,七月二十日上午,新疆女子监狱竟然准备再次将她送回监狱,后来赵的家人强烈要求继续在医院抢救费用自理。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十八点零五分赵淑媛去世。 赵淑媛的家人认为:新疆女子监狱一而再、再而三,不顾赵淑媛的病情及专业医生的医嘱,强行带赵淑媛出院观察。新疆女子监狱的行为符合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由于赵淑媛的死亡,给家人的心理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且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家人依照现有相关案例主张精神抚慰金一百万元(参照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的精神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政部 司法部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司法(2015)5号’“正常死亡是指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以及其他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赵淑媛的家人认为,赵淑媛的死亡属于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主要着眼于自然死亡,而赵淑媛的死亡并非由于疾病的自然死亡,主要是严重营养不良产生的各器官衰竭引发的死亡,故并非自然死亡。赵淑媛的死亡属于非正常死亡中虐待所致,这里强调的虐待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对赵淑媛实施捆绑,长时间固定一处造成皮肤多处褥疮,这就是积极虐待。 新疆女子监狱监狱长 陈红霞 手机:18146409000 新疆女子监狱狱政科科长; 欧阳艳美 手机:18099185792 新疆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 闻淑芬 手机:13201281078 新疆监狱管理局局长 兼党委书记司法厅副厅长 范 军 手机:18199980000 新疆监狱管理局: 纪委书记:尹随庆 手机:18199980999 副局长警立元 手机:18199980003 党委委员兼副局长:韩思甜 手机:18199980008 副局长 依马木 手机:18199980006 副局长 王长寿 手机:18199980007 政治部主任 陈同利 手机:18199980009 党委委员 马建国 手机:18199980002 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波 135799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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