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昆明市法轮功学员许春凤与张清秀,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被禄劝县法院非法判三年、勒索罚金一万元。此前五月十九日庭审时,三位律师从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皆证明许春凤、张清秀无罪。许春凤、张清秀当庭表示自己无罪,她们宣传信仰是要让更多人做好人! 六月八日上午,律师至昆明市看守所会见许春凤。许春凤说六月二日收到的判决,因为不会写上诉,所以还未上诉。她说:要坚持上诉,如果二审依旧不能无罪释放,其将继续申诉,并要求律师为她继续代理。 六月二十一日,张清秀的律师会见了她。张清秀说,原来以为会被无罪释放,结果收到三年的判决,她表示要上诉申诉到底。 许春凤、张清秀皆被指控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禄劝县向村民发放、宣传法轮功资料而所谓“涉罪”,许春凤、张清秀坚持信仰无罪,修炼法轮功只为强身健体,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也希望更多的人明白真相得到福报。 张清秀女士,六十多岁,禄劝县百货公司退休职工,家住昆明市春晖小区。她二零零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标准要求自己做个好人,身心发生了巨大变化,健康快乐。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张清秀外出回家没有多长时间,丰宁派出所民警冯悦涛,就带着五华公安局和禄劝县公安局的警察共七人闯到家中非法抄家,抢劫《明慧周刊》、法轮大法书、MP4、MP5等私人财物,并把张清秀劫持走。家人经过多次查找才知道张清秀被关在禄劝县看守所,等家属赶到禄劝县看守所也没有见着人,警察只说人也送上昆明,到底在哪儿不说。家属又多次到昆明几个看守所询问,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这个人。最后家属收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发来的所谓“拘留通知书”。张清秀被非法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此前,昆明市嵩明县法轮功学员许春凤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禄劝县向世人发放大法真相资料,被警察绑架。 许春凤、张清秀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所谓“执行逮捕”,被构陷。许春凤、张清秀坚持自己信仰,坚称自己无罪,并请了三位律师做无罪辩护。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禄劝法院非法对法轮功学员许春凤和张清秀开庭审理,审判长:袁嘉鸿、王雁,陪审员:杨振华。禄劝法院除了对律师企图安检的行为违法外,故意安排小法庭,使部分想参与旁听的公民被禁止入内,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十名左右的法警,几台摄像,在只容得下十名旁听人员的法庭里,显得拥挤不堪。 五月十九日上午十点开庭,九点半左右三位律师到达禄劝法院,进入法院时被告知需要安检,三位律师据理力争才免于安检进入法院。 开庭初始,三位律师向法院申请要求举报当事人的证人出庭,并提交了书面申请,审判长以未提前提交为由强行驳回了该申请。本案证人证言多处矛盾,证人不出庭作证,何以证实真伪呢?审判长的行为明显是知法犯法!律师当即表示抗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法院应提前履行通知义务。 三位律师皆认为依据上述情况,审判长难以公正审理本案,要求审判长予以回避,并提出正式申请。审判长因此宣布休庭,几分钟后,恢复庭审,告知回避申请被驳回。审判长立即宣布开始庭审,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妄图剥夺律师复议权,强行推进庭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明显又在知法犯法! 律师表示抗议,同时申请复议,复议结果未出之前,庭审不能进行,因为审判长是否审理本案还是未知。随后法庭再次休庭,几分钟之后恢复庭审,不出意料复议依旧被驳回。 公诉人王雪海滥用职权,违反事实,建议对许凤英、张清秀重判三到四年并处罚金。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举证太过粗放,未能一份一份的举示,辩护人表示不解,要求一证一质,经过合议,三证一质。公诉人及法院妄想通过粗放式举证,快速推进庭审,进行过场式庭审落空。 举证质证环节至中午十二点半还未结束,审判长意图中午不吃饭不休息继续庭审,律师表示不同意,要求先吃饭下午继续,庭审不能儿戏,不能形式辩护,不能只讲过场。审判长无奈休庭,下午一点继续。 下午庭审继续,通过质证,律师认为公诉人提交证据程序违法,证据互相矛盾,皆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辩论阶段,三律师皆为无罪辩护:许春凤、张清秀虽是法轮功学员,但修炼法轮功并不构成包括刑法三百条在内的犯罪;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信仰自由是宪法依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传播和制作法轮功资料不构成犯罪。 三位律师各辩论了半小时左右,从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信仰上皆证明许春凤、张清秀无罪。 许春凤、张清秀最后陈述依旧坚持自己无罪,信仰无罪,她们宣传信仰是要让更多人知道法轮功是正法,是叫人做好人的! 在昆明第一看守所,许凤英所在的监室目前住了二十人,睡觉的地方都拥挤,上厕所也在监室,放了便桶,而且晚上大便还需上交十元的处理费。目前监室没有热水洗澡,甚至冷水也是供不应求,每人每天基本就是两盆水。伙食是素菜清汤,很少有肉,肉也是清一色的用洋芋一起做的,里面能买的都是垃圾食品。 禄劝县法院法官名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法律职务 | 法官等级 | 1 | 付锡勇 | 男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四级高级 | 2 | 蒋光兴 | 男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四级高级 | 3 | 张建禄 | 男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四级高级 | 4 | 汪雁冰 | 男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一 级 | 5 | 李志文 | 男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一 级 | 6 | 杨建中 | 男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四级高级 | 7 | 李彝葵 | 女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四级高级 | 8 | 李 捷 | 男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 9 | 张志荣 | 男 |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 四级高级 | 10 | 匡连学 | 男 |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 四级高级 | 11 | 李光学 | 男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四级高级 | 12 | 戴学权 | 男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四级高级 | 13 | 王洪斌 | 男 | 审判员 | 四级高级 | 14 | 张惠菊 | 女 | 审判员 | 四级高级 | 15 | 张永寿 | 男 | 审判员 | 四级高级 | 16 | 张永川 | 男 | 审判员 | 四级高级 | 17 | 张贵华 | 男 | 审判员 | 四级高级 | 18 | 李科勤 | 男 | 审判员 | 四级高级 | 19 | 安世贞 | 男 | 审判员 | 四级高级 | 20 | 紫 泳 | 男 | 审判员 | 四级高级 | 21 | 李晓峰 | 男 | 审判员 | 四级高级 | 22 | 张元虹 | 男 | 审判员 | 一 级 | 23 | 王 雁 | 女 | 审判员 | 一 级 | 24 | 张振宇 | 男 | 审判员 | 一 级 | 25 | 李志平 | 男 | 审判员 | 一 级 | 26 | 李翔恩 | 男 | 审判员 | 一 级 | 27 | 杨 忠 | 男 | 审判员 | 二 级 | 28 | 田 燕 | 女 | 审判员 | 二 级 | 29 | 杭明亮 | 男 | 审判员 | 三 级 | 30 | 袁嘉鸿 | 男 | 审判员 | 三 级 | 31 | 张金鸿 | 男 | 审判员 | 四 级 | 32 | 张琼辉 | 女 | 审判员 | 四 级 | 33 | 梁孟秋 | 男 | 审判员 | 四 级 | 34 | 曹开智 | 男 | 审判员 | 四 级 | 35 | 孟德权 | 男 | 审判员 | 四 级 | 36 | 洪绍荣 | 男 | 审判员 | 五 级 | 37 | 孙丽敏 | 女 | 审判员 | | 38 | 毛浩名 | 男 | 审判员 | | 39 | 孙佑琴 | 女 | 审判员 | | 40 | 兰 芳 | 女 | 审判员 | | 41 | 杜海峰 | 男 | 审判员 | | 一、刑事审判庭(电话:0871-68965567) 二、民事审判第一庭 (电话:68965666) 三、民事审判第二庭 (电话:68965667) 四、民事审判第三庭 (电话:68965678) 五、行政审判庭 (电话:68965665) 六、审判监督庭(电话:68965761) 七、立案庭 (电话:68965656) 八、执行工作局 (电话:68965699、68965700、68965701) 九、政治处 (电话:68965565) 十、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电话:68965578) 十一、办公室 (电话:68965569) 十二、司法警察大队 (电话:值班室68965588、队部68965599) 禄劝检察院检察长杨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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