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已被非法关押一年零七个月的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法轮功学员白淑慧、续学坤夫妇再次被房山法院非法开庭。主审法官:董杰;公诉人:张君。 本次庭审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检察院新变更的《起诉书》进行质证和辩护。庭审从上午九点二十分开始,共持续十五分钟,董杰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白淑慧的女儿、母亲、弟弟等亲友共十六人参加旁听。 刘连贺、马卫两位律师分别为续学坤、白淑慧做了无罪辩护。白淑慧、续学坤进行了义正词严的当庭陈述和自我辩护。 白淑慧高声朗朗的说:法轮大法是正法,洪传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我们学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宣传法轮功是为别人好、救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才是违法的,我们控告他是依法控告。你们对我的非法抄家、非法关押、非法指控,我一概不承认,我只听师父的安排!请在座的都牢记“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续学坤说:我控告江泽民,这是合法的,送给亲戚台历是人之常情,我没有违法,我无罪。 刘律师说: 1、我的当事人续学坤依法向“两高”控告江泽民,公安机关却因此截留控告信件、搜查我当事人的住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所以,非法搜查取得的所谓证据也是非法的,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2、起诉书仅凭从我的当事人的住处搜查出的法轮功书籍和相关资料,便指控我的当事人“破坏法律事实”,而不能指出究竟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具体有哪些社会危害性?所以,公诉人对我当事人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3、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向亲戚赠送含有法轮功内容的台历是传播法轮功宣传品,不能成立。因为,向亲戚赠送物品属于向特定人员赠送,不符合相关法律对“传播”的定义,所以,不能定性为“传播”。而且,公诉人也没有当庭出示“传播”的相关物证,光凭我当事人的口供,证据不足。所以,应该宣布我的当事人无罪。 马律师说:起诉书只指控了续学坤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并没有指控我的当事人白淑慧具有相关行为的认定。所以,应该宣布我的当事人白淑慧无罪或由检察院撤回公诉。 即使法轮功学员传播真相,也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完全合法。 法轮功学员白淑慧、续学坤夫妇是一对乡亲们公认的老实巴交的善良农民,却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而曾经被双双劳教,且因依法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被房山公安分局非法抓捕、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被房山法院第一次非法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