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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静被枉判入狱 家属继续向辽宁高法申诉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锦州市太和区法轮功学员金德静2017年2月16日被枉判二年后上诉,锦州市中级法院于3月2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家属4月21日向锦州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5月25日锦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家属申诉,并向家属邮寄了驳回申诉通知书。目前家属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金德静女士,现年58岁。在炼法轮功之前,她长期患有脑供血不足的病,属于家族遗传,总是迷糊,全身无力,严重时得躺在炕上,一躺就一个礼拜,一年得犯个三、四回。家里的活几乎干不上什么,而且性格暴躁、脾气大,夫妻吵架是家常便饭,那时家里的日子过的很苦。1995年,她开始修炼法轮功,身上的病很快就好了,而且她性情也变了,变得贤惠,体贴人,一家人从此变得和和乐乐,生活也变得有意义起来。

对法轮大法的信仰,不仅给金德静本人解除了身体上的苦痛,给家庭、社会带来了福益,也给国家节省了医药费,是于己于人于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大好事。

2016年11月15日,金德静夫妻俩出去打工,一天下来很累,早早地就躺下休息了。晚上9点多钟,有5人突然闯进家门,其中有一个是锦州女儿河派出所的警察穿着警服,其他4人穿着便服,后来得知有3人是太和国保的警察,进屋就把二人扣住,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开始大肆翻东西,后来把东西拿走,没有开具清单。

当晚金德静被非法关押到锦州市看守所。2016年11月末,金德静被太和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2017年2月16日,锦州市太和区法院非法判金德静二年,金德静提出上诉。

3月28日,锦州市中级法院不顾法轮功学员金德静及其代理律师要求开庭审理的意见、没有征求家属辩护人的看法,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匆匆下了枉法裁定:驳回金德静的上诉,维持原判。

金德静家属随即向锦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同时向省、市相关部门邮寄了关于二审承办法官枉法裁定的控告书。

2017年4月25日金德静被非法关押到辽宁女子监狱。

责任单位及人员信息:

锦州市太和区国保支队: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05号 邮编:121000
大队长 李蕾 04165165688(办公)

锦州女儿河派出所:
派出所所长:崔勇 04165136158办公
副所长:张殿宏 13940666655;教导员:肖国强 13840637222

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07号 邮编:121000
公诉人王晓仿,手机号码:13941618138
代理检察员 王迁乔;公诉科电话:04165081518

锦州市太和区法院:
地址:锦州市市府西路55号 邮编:121000
审判长 李杰 18941601917 04162872852(办公)
审判员 李立辉 18940673111 04162872856(办公)
陪审员:蔡广森
书记员:王芳芳

锦州市中级法院: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市府西路60号,邮编121000
审判长倪凯 18941600183、0416-2526139
审判员熊杰18941600169、0416-2526150 (本案承办人)
代理审判员李岩0416-2526178
书记员李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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