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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案 检察院不起诉 合肥时军回家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安徽报道)安徽省合肥市法轮功学员时军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被起诉到法院。

在法轮功学员邮寄信件、国外电话讲真相和律师不断催促下,近日法院退案,检察院不起诉,时军已经于五月二十二日下午被亲友接回家。

时军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下午在合肥市的租房处被绑架,参与绑架的主要是黄山市公安和国保人员,合肥警察也有参与。时军被非法关押在黄山市看守所近十个月。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时军被起诉至法院,亲友为时军聘请了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唐志伟律师作无罪辩护,指定为一审辩护律师。

律师第一次到黄山区法院要求阅卷被拒绝,并说已经报到黄山市法院,要阅卷到市院去。律师又去市院,但是黄山市法院说卷宗没有到,没法阅卷。

唐律师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阅卷权,黄山市法院一位领导说卷宗退回区法院了,区法院自己定,不必报到市法院了。这样黄山区法院没有了保护伞,对待律师态度不一样了。

律师三月二十日给黄山市及区法院邮寄了紧急辩护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未被采纳。

之后黄山区检察延期审理一次,四月六日重新起诉至法院。并告知五月四日对时军非法庭审。

律师根据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这个解释三废止了原来的司法解释,黄山区检察院起诉错误,指控时军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涉嫌犯罪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应属无罪。更重要的是,国务院和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不包括法轮功,指控时军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无论有和无,无论多少,都不构成犯罪。

黄山区检察院第一次起诉时间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当时解释三尚未公布和实施,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解释三实施后,依法应该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却明知指控时军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仍坚持起诉,是属于滥用公诉权的行为。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另《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相关人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在明知追诉时军犯罪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仍坚持追诉,本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亲友委托的律师依法对黄山区法检两院提出了控告。

五月四日唐志伟以及另一位律师到黄山区法院和检察院交涉,律师对办案人员耐心地从道德良知,宪法、法律、法规,详细地解说,善意地告诉办案人员:法轮功教人向善,新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各地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出的法律意见,全国各地如合肥市等地检法两院都予以采纳,多位法轮功学员的案子被撤诉,做不起诉处理。

黄山区法院主审官故意推诿,律师讲要开庭就做无罪判决,否则就取保先放人,主审官说请示院长,律师们找到院长,院长说让主审官自己定,律师又去检察院找公诉人讲,让公诉人撤诉、不起诉,并告诉他各地的撤案不起诉的案例,善意告诉公诉人不要违法办案,公诉人讲一周内给答复。

在法轮功学员邮寄信件、国外电话讲真相和律师不断催促下,两周后通知律师,时军将于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点半无罪释放,时军已经于五月二十二日下午被亲友及时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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