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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诉讼过程中的法律运用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目前,中共公检法机构利用非法抓捕、非法立案、非法逮捕、非法起诉、非法审判对大陆法轮功学员進行迫害。故大法弟子除了正念十足,还应当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整体配合,解体迫害。

这里主要讲的是中国大陆“深化改革小组”于今年四月十八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细化了目前中国大陆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程序。

根据《规定》,非法证据被界定为: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严重侵犯人权,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这里的人权包括了生命权(如被迫害失去生命)、健康权(如被殴打、酷刑致伤致残)、隐私权(如警察随意翻看学员的背包、搜身等)、住宅权(如警察不出示任何手续而闯進学员家中抄家)、休息权(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两次询问之间应当给被询问人必要的休息时间。这里的“必要休息时间”,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是六至八小时)、人身自由权(如未办理任何拘留、逮捕手续就非法羁押、滞留学员超过十二小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十二小时后,如办案人员不能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学员可自行离开)等。而上面提到的法定程序涵盖了《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流程,如搜查(不管是住宅还是身体)必须在立案之后才能進行。邪恶通常会闯進学员家中随意抄家,遇到这种情况,学员可理直气壮的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和搜查证(注:搜查证必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盖章),如对方拿出搜查证,学员应再要求对方出示《立案决定书》。

现在很多学员知道叫对方出示搜查证,但很少有人知道搜查应当在立案之后才能進行。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办案人员未立案就直接拿一份搜查证到学员家中抄家,然后把抄到的资料、书籍等反过来作为“证据”用来立案、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和判决。如对方不能提供《立案决定书》,则坚决不允许警察随意搜查。要知道,如果邪恶拿不到所谓的“证据”,他们也不敢肆意的绑架学员到看守所,更没有底气把案子送到检察院、法院。

根据《规定》,非法取证的类型包括:(1)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怎样界定“刑讯逼供”?即手段上,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械具、变相使用肉刑(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等严重侵犯人权,严重妨害司法公正,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方式。程度上,使人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最终使被询问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做出陈述。(2)非法威胁取得的口供。包括对本人严重的暴力威胁,或以严重的侵犯其近亲属合法权益進行威胁。(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口供。(4)刑讯逼供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如第一次询问笔录是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第二次没有刑讯逼供得到的与第一次相同的供述。则第二次询问笔录同样属于非法证据应当在庭审中排除。(5)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6)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如上文提到的办案人员未立案、未出示搜查证抄家而获得的资料、光盘、书籍等。

现实中,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开庭之前,几乎都或多或少被冠以各种非法证据,从而被栽赃、构陷。那么学员或学员的家属、律师就应当懂得如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根据《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自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或询问)起,都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要進行抄家,学员或家属也应当用手机進行录音录像)。如果办案人员有上文提到的任何非法取证的行为,则应当被记录在录音录像中。同时,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或国安侦查终结前,都必须履行“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即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之前,应当由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官对该案被羁押人员進行讯问,并同步录音录像。如被羁押人员声明办案人员有上文提到的非法取证的行为,且办案人员不能证明取证行为合法,则该份证据为非法证据,由驻所检察官通知侦查部门从新取证。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如公安、国安办案人员记录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同,以录音录像为准。

故学员在被非法抓捕到派出所后,一旦对方开始询问,就应当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在看守所,也应当要求同步录音录像。每次询问结束后学员都应当仔细检查笔录,发现未记录完整的或记录错误的应要求补全或更改。在公安、国安办案人员最后一次讯问之后(学员、学员的家属或律师应尽量掌握案子何时侦查终结),应要求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官進行询问并同步录音录像,在这次询问中,学员应将办案人员自非法抓捕以来的全部非法取证行为向驻所检察官予以陈述,以供排除该非法证据之用。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一个证据,不管是办案人员记录的询问笔录还是其抄家所获的真相资料、书籍等,一旦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其就丧失了所有的证明力,就不能被邪恶利用来在法庭上证明任何待证事实了。

以上为个人层次所见、所悟,如有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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