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易县“610”、国保勾结检察院、法院,诬判法轮功学员苑红霞一年零十个月,诬判李世平两年。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法轮功学员李世平、苑红霞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被绑架,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点四十分至下午三点半,易县法院刑二庭对李世平、苑红霞进行了近五个小时的非法庭审。 李世平的辩护律师黎雄兵、苑红霞的辩护律师李静林在庭上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李世平和苑红霞也为自己做了辩护。 李世平在最后陈述中说:我认为对我的抓捕关押甚至还想判刑,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中国宪法、刑法还是那个两高院司法解释,还是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都没有提到法轮功,这是第一。第二是,法轮功教人向善,对个人、对家庭、对国家都有好处,我本人也没有利用×教组织,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我要求无罪释放。 苑红霞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学法轮功后,真善忍的法理,不仅使我全身的病好了,而且使我的道德提升了。我过去脾气不好,经常和我丈夫吵架;修炼后我知道怎么做个好人了,知道处处与人为善了。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如果人人都这样做人,这社会不就安定了吗?法轮大法有什么不好? 审判长大声咆哮:别说法轮功。苑红霞义正词严:为什么不让我说法轮功?我的案子就是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才被诬陷迫害的。审判员继续吼叫:我不叫你说,你就别说。 苑红霞:现在是我陈述,还是你陈述?审判员:当然是你陈述。苑红霞:既然是我陈述,那就得我说了算。审判长问:苑红霞,你认罪不认罪?苑红霞:我不认罪。 苑红霞说:我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我没有做危害他人的事,我没有利用什么×教组织,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不是炼法轮功有罪,是迫害法轮功有罪。我要求法庭对我当庭无罪释放。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律师黎雄兵向易县法院法官许晓亮递交了补充辩护意见书,要求易县法院应立即依法对李世平、苑红霞做出无罪判决,建议检察院主动撤诉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过程中,为减少对李世平、苑红霞超期羁押导致的人身损害,立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易县法院许晓亮一直未给律师答复。 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易县法院法官许晓亮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知法犯法,歪曲事实,滥用职权,不公开开庭,诬判苑红霞一年零十个月、李世平两年。易县法院非法判决书:(2016)冀0633刑初76号 现两位法轮功学员都已上诉,目前苑红霞还被非法关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李世平还被非法关押在易县看守所。 审判长:许晓亮 17731207560、151889770088 审判员:梁爱东:13932216164 17731207557 公诉人:王国平 13111605168、0312-8221629 诬告、伪指证人 :易县良岗镇龙家铺村邪党支部书记兼村长赵会祥 13930849076 易县法院: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友谊大街,邮编074200 院长张士宏17731207501、0312-8875001 副院长赵亮17731207502、0312-8875002 副院长梁正青17731207503、0312-8875003(主管刑事庭的副院长) 副院长李宗成17731207366、0312-8875005 纪检书记耿志芳17731207506、0312-8875006 政治处何秀峰17731207509、0312-8875007 执行二庭: 庭长许晓亮17731207560、15188970088(主管此案法官) 副庭长李惠军17731207561 副庭长张艳宾17731207562 副庭长李树江17731207563 副庭长王永山17731207570 副庭长张艳军17731207571 副庭长钟继红17731207572 审判员杨希彬17731207565 执行一庭: 庭长丁茂喜17731207569 保定市中级法院法院: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鹅中路1号,邮编071051 办公室3103019、3103000传真3103021 刑庭:0312-7224096 庭长崔曙光15832209966、13032081502办0312-3103101(多年对法轮功学员的二审迫害都经此人) 法官田银娇0312-3103097 院长梁红继0312-3103199 15931266688 3139688(办) 审判员:张彦林、于海 书记员:张哲 办公室3103019、3103000 、3103328(值班) 3103021 副院长高素英3193588 13931692168主管刑事庭 副院长李毅 3103355、13903226100 副院长苑三国 3193588、13931355598 副院长刘文钧 3103398、15903121626 副院长靳小光 3193266、13932253339 副院长刘玉婷 3103186、13001870066 办公室主任孟学会 3103369、13315213618 政治部主任殷文胜 3103339 13731689555 纪检组长徐占军 0312-7225938 3103361、13931258568 办公室 0312-7221253 政治处 0312-7239303 民一庭0312-7239025 民二庭 0312-7223575 审监庭 0312-7227038 行政庭 0312-7223317 执行一庭 0312-7220167 执行二庭 0312-7222230 执行二庭 0312-72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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