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佳木斯市王淑英女士被向阳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后上诉,二零一七五月二日,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法官周辰,给王淑英的二审辩护律师打电话,说案件准备书面审理,要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为此,律师提出强烈抗议,律师认为开庭理由非常充分,法庭如果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案,自然应当因此开庭审理,给控辩双方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机会,给法院居中裁判提供充分的参考资料,合议庭最终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否则,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鉴于此,律师以书面的形式向佳木斯中级法院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王淑英案。 鉴于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审承办法官周辰依然罔顾法律,包庇一审向阳区法院执法犯法的错误裁判,因此,家属依法维权,向相关的法律部门提出控告,控告向阳区法院承办法官宋涛、纪忠、向阳区检察院此案公诉人姜茗川、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审承办法官周辰四人涉嫌渎职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 王淑英女士原来满身是病,弱不禁风,自从修炼法轮大法后,全身疾病一扫而光,而且精力充沛,每天都有使不完的劲,更主要的是她知道了如何做人,做好人,以德为重,善待他人。王淑英在单位工作努力,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家里,教育孩子奉公守法,她孝敬公婆。 以下是佳木斯市向阳区公检法一条龙违法犯罪构陷王淑英的事实: (一)向阳区公安分局非法搜查、绑架王淑英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晚八点左右,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王淑英于家中被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警察和辖区西林派出所副所长邵昆海、片警田新民和两个特警绑架并抄家。其中两个特警爬上王淑英家阳台一侧的走台上敲窗户,而佳木斯市西林派出所副所长邵昆海和片警田新民同时在楼道里敲门。他们从王淑英家抢劫走电脑、一套大法书籍和一些真相资料。警察没有向家属出示任何相关手续。 此案的办案单位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为迫害王淑英,东拼西凑整理构陷王淑英的材料,将一名崔秀云被抄家的事也放在了王淑英的案卷中。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阳公安分局将王淑英的材料提交到向阳区检察院,九月二十三日向阳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补侦,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向阳区公安分局再次将构陷材料申报到向阳区检察院。 (二)佳木斯向阳区检察院错误适用法条 违法立案 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根据向阳公安分局拼凑的材料,非法指控王淑英的所谓“罪名”依据如下两条: 1、王淑英长期修炼法轮功,曾被劳动教养,王淑英使用EMS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分别向最高法院、国务院办公厅投递控告前国家领导人的刑事诉状,王淑英家中有法轮功书籍七十本,图片二十三张均为法轮功书籍。 2、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王淑英与其他法轮功修炼者到黑龙江省检察院递交控告前国家领导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刑事诉状。 检察院给王淑英扣上“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并没有注明因王淑英坚持信仰法轮功,控告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始作俑者江泽民破坏了哪条法律,哪项法律没有得到实施。在所谓的“执法程序”中,对王淑英的超期羁押,错误引用法律条款。 两名律师曾将《关于王淑英案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递交于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检察院置若罔闻,一意孤行,仍向佳木斯向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淑英批准逮捕。而后两名律师又向佳木斯市纪检人大等多家部门提出控告,《关于佳木斯市王淑英案办案人员违法犯罪的刑事控告书》这两份法律文书目前没有任何部门给予回复,都如石沉大海,向阳区法院仍对王淑英非法开庭。 (三)佳木斯向阳区法院在开庭中驱赶辩护律师 制造冤案 王淑英被非法关押在佳木斯看守所近一年的时间,根据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的构陷材料,向阳区检察院的非法指控,向阳区法院曾先后四次在看守所对王淑英非法庭审。佳木斯市公检法自知理亏,不敢让民众知道好人被诬判,限制进庭旁听人数,只许两名家属进庭旁听,还把庭审地点设在了荒凉的郊外佳木斯看守所。 第一次开庭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时,两名辩护律师按时赶到佳木斯市看守所等候开庭,可时至中午仍未见任何动静,而后告知今天的开庭被法院取消了,原因是,向阳区法院在看守所开庭,没有事先和看守所打招呼,被看守所负责人拒绝。法院对开庭的随意性,致使王淑英家属支付律师差旅费几千元,给本来就已身心俱损的家属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损失。 第二次通知律师拟定于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开庭,由于两位律师都先于佳木斯向阳法院,接到其他法院开庭通知,由于律师不能前来佳木斯,就与佳木斯向阳区法院商量,能否对王淑英案延后几日再开庭,向阳区法院无视律师请求,明知律师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仍然去了看守所对王淑英非法开庭,被当事人王淑英拒绝。 第三次开庭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在庭审的回避程序中,法庭故意绕过辩护人,直接进入法庭调查,有意剥夺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辩护人提出反对并要求维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于是,律师当庭书面向法庭提出要求向阳区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全体成员、本案合议庭全体成员和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本案公诉人回避的事项和理由,庭审无法推进,法庭只好决定休庭。 第四次开庭是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该案再次在佳木斯市看守所开庭审理,庭审开始,法庭征询驳回回避的送达情况,辩护人律师提出,我们只收到了法院的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驳回决定,没有收到检察院的任何文书,审判长答复因辩护律师的申请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本庭不予受理。对此辩护律师提出严正抗议,声明法律只授权人民法院对辩护人和当事人提出的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有决定时候回避的权利,没有授权法院是否受理的权利,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这一规定决定了合议庭或法院无权决定当事人或代理人提出的对公诉人的回避,只有检察长有权决定公诉人是否回避;庭审中,辩护人向合议庭耐心解释法律规定,但合议庭不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坚持由合议庭决定对公诉人的回避不予受理,辩护人多次申请法庭的审理应当公平公正,法庭的驳回行为属于违法的行为,希望法庭纠正,法庭对辩护人提出的法律规定不予理睬并强行将两位辩护人先后驱逐出法庭,目的就是避开律师,想随意编造罪名推进程序结案了事。 律师被驱赶后,在强行庭审的过程当中,王淑英多次提到没有律师在场我不承认这样的开庭,不让我的律师为我辩护,这样的开庭体现不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我控告江泽民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没有罪,并拒绝回答任何提问。就在这样的庭审中,王淑英被裁决三年刑期。 (四)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包庇一审向阳区法院执法犯法 王淑英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被非法庭审,三月十日就接到了向阳区法院传送的判决书。王淑英认为向阳区法院对自己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公平公正,不承认这种强行构陷,立即上诉到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希望能得到中级法院的公正裁决,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 但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审承办法官周辰依然罔顾法律,声称该案已调查清楚,上诉人的权利已得到保障,不需要再公开开庭审理,要求辩护律师提交辩护词即可结案。这是明显包庇一审向阳区法院执法犯法的错误裁判,对此,王淑英的家属坚持抗议,认为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在故意掩盖一审错误判决,是对法律的亵渎,因此,家属依法维权,向相关的法律部门提出控告,控告向阳区法院承办法官宋涛、纪忠、向阳区检察院此案公诉人姜茗川、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审承办法官周辰四人涉嫌渎职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 公民的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之一,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阐明的公民重要权利之一,也是被中国宪法所确认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再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我国也立法保障信仰自由,现行《宪法》庄严宣告:“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