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涞源县法轮功学员张小芬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被非法判刑三年半,四月一日被劫持入河北省石家庄女子监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非法关押在河北保定看守所的张小芬被非法开庭。非法庭审从上午约九时三十分左右开始,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左右结束。 公诉人以刑法三百条对张小芬非法指控,辩护律师李静林与辩护律师赵庆依法为张小芬作了有理有力的无罪辩护,对检方蓄意错用刑法三百条起诉张小芬的作法和强加的罪名依法进行了驳斥。 律师首先指出,从中国现行的法律来看,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并要求公诉人出示指控法轮功非法的法律依据,公诉人以沉默作答。 律师指出,检方提出的指控罪名不但不能成立,明显构成对法轮功信仰群体的歧视,而且对被告构成诬告陷害和伪证罪。 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张小芬去涞源的景点十瀑峡旅游遭遇涞源县委书记李自贤这一事件,当时是另一位法轮功学员给李自贤讲真相(这位法轮功学员被李自贤下令绑架,非法拘留十五天),张小芬并没有讲真相给李自贤(就是讲真相也没有罪错)。 检方人员一再提及县长李自贤(实为县委书记)是如何如何说的,明显表现出权大于法,律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县委书记是见证人也是当事人,应该让县委书记李自贤出庭作证,审判长说二审时让县委书记出庭。 最后,律师以检方起诉罪名不成立为由要求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张小芬。 中午十二时三十分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 二十九日,本来等待第二次开庭的张小芬的家人却接到涞源法院的通知,对张小芬非法判刑三年半。 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张小芬被非法劫持到河北省石家庄女子监狱迫害。 迫害责任人:李自贤 电话:13623226868 涞源县检察院 检察长:田波 13703227938 副检察长:王贺 13931277008 其他责任人: 李尚润 13933218539 杨 耀 15831238888 王春晖 13703363588 赵雅丽 13833027807 办公室 张兴印 13833253600 齐 宁 13700326354 侦监科:李淑华 13831279680 王朝旺 13933274506 公诉科:刘庆刚 13903328124 李 赫 15733230852 侦查科:王黎明 13653323898 赵雨龙 18332887789 涞源县法院 法院院长:曲秀杰 13930239288 副院长:陈彦莉 13833483960 尚向莉 13932259039 主审庭长:陈红利1370322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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