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安徽报道)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国税局干部、法轮功学员方浩奇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接到安庆市中级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被安庆市中院刑庭一庭审判长朱祖琴,审判员唐毅、王涛非法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中院撤销了宿松县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方浩奇不服终审判决已提出申诉。 二零一七年一月,方浩奇不服初审判决,依法向安庆中院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方浩奇的上诉案,辩护律师毛律师要求开庭审理,并把对方浩奇的无罪辩护寄交中院刑庭。 四月十八日上午,方浩奇家属加请的辩护律师宋律师又把相关文书送交安庆市中院刑庭,也要求中院刑庭开庭审理,书记员告知审判长朱祖琴出差去了,不在家。当时,宋律师告知家属方浩奇的案子最迟在五月六日前结案。 十八日下午,宋律师到安庆市检察院递交控告宿松县公检法徇私枉法的控告状,被检察院控申科拒收,律师抗议,他们回复开庭时派人到庭监督。 但是,四月十九日上午律师却接到朱祖琴的电话,说方浩奇一案已于四月十七日结案,宋律师在十八日办理办案手续,递交相关文书时中院相关人员并未告知结案一事。宋律师十九日通过快递向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军递交控告状,控告中院刑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四月二十一日,方浩奇家属接到宿松县国税局通知,方浩奇的中院判决书已下达,当家属问及方浩奇的另一辩护律师毛律师时,他竟然没有得到中院的任何消息。安庆市中院法官执法犯法,不仅枉判方浩奇,而且剥夺律师的辩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