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北京市丰台分局出动八名警察将北京法轮功学员苏葳绑架,后非法关押在丰台看守所。 八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非法批捕苏葳。并在二零一六年底之前两次非法开庭,并冤判苏葳有期徒刑一年半。 苏葳 |
苏葳对丰台法院的非法判刑不服,在二零一七年一月提出上诉,同时,上诉律师余文生先生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了公安违反法律程序、构陷苏葳的事实。上诉状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 苏葳的辩护律师余文生先生两次在法庭上为苏葳做了无罪辩护,并对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质疑,指出了公安、检察院在程序上的违法,对公民所采用的特务手段涉嫌违法犯罪。警方对苏葳的工作说明不能作为控告证据。 特别是第二次开庭检察院提供的所谓对电脑和手机的鉴定书,余律师指出:鉴定机构没有对法轮功的鉴定资格,是不被认可的。这些所谓的鉴定和东西的提供,是在法院开庭后提供的,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苏葳有罪,开庭后拼凑证据,是不被认可的。 尽管如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然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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