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大连市法轮功学员刘红霞、叶青丽因关心、帮助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王语丝的家人而陆续遭绑架,俩人分别被判三年冤狱,2015年8月4日被劫持到辽宁女子监狱,2017年7月8日叶青丽应刑满出狱,2017年8月7日刘红霞应刑满出狱。 2014年7月9日和8月8日,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香工街派出所警察分别绑架了叶青丽和刘红霞。她们两人参与照顾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王语丝病危的母亲,并为王语丝聘请了律师,令西岗国保警察恼羞成怒,与检察院合谋将两人构陷到法院。 2015年3月19日,大连甘井子区法院非法庭审刘红霞和叶青丽,以给公安局领导寄信件为由,给两人安上“利用×教迫害法律实施的罪名”。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是正法;奉行“假恶暴”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在3月19日的非法庭审时,检察院的公诉人提出所谓“六项证据”,第一项所谓“证据”是警察在2014年3月5日在某快递点截获了给公安局领导的信。而该案件立案在2014年4月25日。警察在没有立案、没有侦察手续的情况下,私拆公民信件,违反宪法赋予的公民邮政隐私,属违法办案。而且截获的信件,为打印信件、无签名,没有其它证据证明与两位法轮功学员有关。如此荒谬的“证据”,法官李增蓝竟表示证据予以采信。公诉人提交的第二项至第六项证据,均与指控的事实无关,只是证明了两人修炼法轮大法。证据中甚至包括叶青丽给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的王语丝存钱和衣物的收据。 辩护律师认为两位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大法无罪,公诉人也无法指出二人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公诉人面对律师的辩护无法自圆其说,只能反复说两人的意图“不言自明”、“显而易见”,无法说明任何对法律实施的破坏。 律师认为,本案是公安对善良的修炼者的迫害而构陷了这个案件,而且所构陷的证据十分粗糙,证据链不完整、与指控罪名无关联、取证过程违法办案,严重违背了宪法对公民信仰自由和通信自由的保护。 同年四月份,刘红霞、叶青丽各被诬判三年。两位法轮功学员均向大连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没开庭而宣告维持原判。2015年8月4日两位法轮功学员同时被劫持到辽宁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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