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云南玉溪市法轮功学员邓翠苹、李琼珍、普志明、李丽和秦莉被红塔区峨山县法院非法开庭。 二月二十四日上述法轮功学员接到非法判决:邓翠苹被非法判刑六年,李琼珍被非法判刑四年,普志明缓刑(判三缓五),李丽和秦莉媛免于刑事处罚。 二月十六日早上,峨山县法院四周封路戒严,律师、家属入场经过比机场安检还严。邓翠苹的丈夫因为在法院外面拍了几张照片,被勒令交出手机,删除照片。 除了家属,另有当地各个部门的人员前来旁听,包括政法委、公检法、消防队、教育局、村委会等。现场座席及法庭门口有多达四百人。 庭审上午九点开始,下午四点结束。 开庭后不久,李琼珍的辩护律师文东海当庭拍案痛斥法官柏为良在开庭前到看守所强迫法轮功学员承认强加罪名、诱使法轮功学员与律师解约等越权渎职行为。 法官柏为良面对文东海律师的当面直斥马上暴怒,与文律师发生激烈争执,以致两度休庭。 文东海律师在庭上义正词严,逻辑清楚的进行了辩护: 首先,时至今日,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是违法的; 其次,用于定罪的“破坏法律实施罪”只针对行为犯罪,思想、言论、信仰均不可入罪; 第三,本案只有被告人,没有被侵犯的对象,更无社会危害后果; 第四,两高关于此罪的司法解释违宪违法,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他还提到宗教信仰自由是普世价值。 邓翠苹的辩护律师孙典军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错误,即便在此罪名下,邓翠苹的行为也不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要件,更未造成客观的社会危害后果。 法庭上邓翠苹说:修炼法轮功使她的健康得到极大改善,心态也变得豁达乐观。多年以来,她只是按照真、善、忍的原则来为人处事,从未伤害过任何人。做好人无罪,修炼法轮功无罪。 李琼珍说:她是为了身体健康开始修炼法轮功,从来未曾对社会造成危害,更不知道自己破坏了什么法律规定的实施。 邓翠苹被非法判刑六年,李琼珍被非法判刑四年。对于峨山县法院的非法判决,邓翠苹、李琼珍的家属都无法接受。 其余三名学员普志明、李丽和秦莉媛于二十四日被取保候审释放回家。 参与迫害责任人: 峨山县法院:审判长 柏为良;审判员 郭云波;陪审员 方国富;书记员 陶楠、董芸伊; 峨山县检察院:王夕、高磊、郑芊; 峨山县国保:鲁加林 法官柏为良的电话:0877—4011097 (座机)13987782889 (手机) 峨山县法院院长电话:13987717259 法院刑事庭:0877-4016608 办公室:0877--4011263 纪检组:0877--4018089 立案庭:0877--4017831 检察院:0877--4066857 检察院办公室:0877--4011328 控申科:0877--4012000 预防科:0877--4013544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电话 0877—2145199 区号:0877 玉溪市政法委: 610办公室:2029760、2022715 维稳处:2014196 政治处:2017058 执法监督室:2029761 综治办公室:2022047 玉溪市红塔区司法局: 办公室:2025544 局长办公室:2026134 副局长办公室:2015810、2015813 法制宣传教育科:202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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