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今年夏天,李海艳与女儿等四人从昆明回通海县探亲访友,在县城秀山街道东苑小区被警察抓捕。警察说,接到群众举报李海艳给小区内住户传递法轮功书册和光盘。 李海艳随后被送到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关押,半个月后被通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通海县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李海艳一年有期徒刑。李海艳坚称自己无罪,已经提起了上诉。 李海艳,女,六十岁,两年前开始接触和修炼法轮功。此前,她疾病缠身,关节炎妇科病肝病贫血,眼睛不能见风吹风,遇风就疼痛流泪,不能劳动不能自理。很长时间走遍各大医院,均未能医治。接触并通过修炼法轮功后,她很快就康复了,全身的疾病都没有了,与正常健康者一样能体力劳动干活。 但是,被关进看守所后,遭受长时间的脚镣手铐强制约束体罚,李海艳又失去了行走能力,双腿无法站立,会见律师的时候她只能是从地上爬行出监室。 十一月三日在法院开庭,李海艳只能是被法警安置在轮椅里推进法庭,整个开庭过程,李海艳疲乏虚弱无力,但是意志清醒坚定,“我无罪!我没有犯罪!” 李海艳一直希望能有律师为她进行无罪辩护。家人聘请到律师,可是,起初连会见都被禁止和阻拦。后来了解到,是因为李海艳遭受监管虐待,身体受伤不能站立行走,看守所、公安局等部门害怕李海艳的不幸遭遇被律师看到被家属曝光,因而极力设法阻挠律师会见。律师据理力争,并对看守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经过多次努力才得以会见到李海艳。 李海艳说,在看守所里因为拒绝背诵监规、拒绝签讯问笔录,因而被戴上重戒具脚镣,连续一个多月的脚镣和手铐惩罚,最终导致双下肢瘫痪不能站立,无法行走。 李海艳向警察向办案机关劝善,请求公正对待她,她在看守所期间一直惦记牵挂八十多岁的年迈母亲,希望被释放或取保回家照料老母亲,但一直没能获得批准。 法庭上,辩护律师为李海艳作了无罪辩护,并且对警察暴行导致李海艳双腿伤残失去行走能力的违法行为提出了控告,要求立即释放李海艳。 律师认为,李海艳既没有组织发起或者参加任何组织的事实和行为,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危害社会和他人的任何动念,而且向小区住户递送的光盘书籍等均是讲述宇宙天体万物运行规律以及倡导人们去恶扬善诚实守信树立正气的行为规范。而且,庭审程序不公,指控和举报李海艳的全部证人,无一依法到庭接受庭审质证。 辩护律师还强调,信仰自由是国家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法轮功是一种宗教信仰,在包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在内的世界其它各国均能自由存在和发展,被告人基于个人的思想认识、亲身体验和独立判断,自己进行修炼,这是李海艳的基本公民权利,李海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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