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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该得的 反而失
文/东北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在二零一四年,我丈夫看到别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过花钱找关系都办成了低保。他也要给他母亲、我的婆婆办低保,婆婆是残疾人,而且是自己一个户口。在乡下是办事人员马虎,将她户口本上记录未婚。这么多年,谁也没太在意这事。这次要办低保,丈夫就顺水推舟,将他母亲说是他姨妈,这不是在说谎吗?

婆婆虽然是残疾人,但是有好几个儿女。婆婆愿意跟我们夫妻俩一起生活,已经十多年了。我和丈夫有自己的生意,每年平均收入也比打工挣的多,年吃年用不成问题,所以,不应该办这个低保。我就劝他,给他讲失与得的关系。再说婆婆十多年来跟我住一个屋檐下,我一直修炼法轮功,我学法、炼功,她也受益,没有大病,没住过医院。我咋说,他都听不進去,说我都学傻了等等。我没拦住,他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份,把低保办成了。这时,我没有及时的向内找一找自己有什么人心,而是默许了。

师父说:“这个宇宙中有个理,叫作不失者不得,得就得失。”[1]“所以在修炼上一再讲要顺其自然,就是这个道理,因为你经过努力就会伤害到别人。本来你生命中没有这个东西,可是在社会中本来属于别人的东西你得到了,你就欠了人家的。”[1]

现在回想起来,我当时能把自己当作炼功人,知道是过关,再用善心开导他,坚持住,不让步,他能办成吗?我们炼功人心一定要正。明明知道他撒谎,用不当的手段办成的,作为炼功人没有及时找自己,默许了,这样做的结果是害他呀!我也没有符合宇宙特性真、善、忍哪!

修炼就是这样,第一关没过去,紧接着第二年,也就是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份,又购买了低保楼51平米,八万多元。我们没去住,租了出去(按规定,是不允许出租的)。这时只想,花好几万买的,空着,还得交取暖费,那就租出去吧,完全把自己混同于一个唯利是图的小人了。每天忙忙碌碌,虽然也按师父要求的做着三件事,也打理着生意。

一晃到了二零一七年三月份,婆婆有病住院,一直到六月份,共住院四次后,去世,花掉一万多元。婆婆去世后,我心里总感觉老人虽然八十五岁,但是身体一直很好,没啥大病,怎么说没就没了呢?我跟丈夫说:“是不是不该给妈办这个低保啊。”他说:“这是哪跟哪的事呀,竟瞎联系。”

直到二零一七年八月份,我和丈夫经营的生意,被单位以种种理由把我们给撵出来了。经营权被剥夺了,大约六十多万元的设备报废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八十多万元。这时,我们搬到了只有51平米的低保楼里住了。在这之前,我没怎么来过这里。现在住到这里之后,每天出来進去的邻居都是些残疾人和年老、体弱、多病的弱势群体,他们太可怜了,活得太难了。

我突然意识到作为修炼人,我做错了。他们才是最需要这个低保的人,而被我们给抢占了,我这不是不善吗?为什么住到这里来了?这不是自己求来的吗?不困难,还托人办低保,现在是生意也没了,资金也没了,当上真正的低保户了,这真是自己求来的。原先做生意的地方宽敞明亮,一下子住進51平米的小屋,感觉到落差很大。丈夫想不通,我当时感觉有点太欺负人了,所以导致丈夫把单位告上法庭。我用大法来对照自己,没做到忍。还有很强的争斗心,更不应该上告,炼功人遇到的事情能是偶然的吗?自己用不当手段得到的低保金和低保楼,拿多少德才能偿还得了啊!这世可能都还不清,还怎么跟师父回家。越往深挖,自己不符合大法的地方太多了。

首先,我没有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做好。其次,自己在被撵出来时,觉的没面子,这不是名吗?造成经济损失了,这不是利吗?看到丈夫每天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唉声叹气,满面愁容,这不是情吗?现在我彻底明白了。这钱不管是八十万还是一百万,损失的“值”,让我悟到了,明白了,心里轻松了。至于法庭结果如何已经不重要了。我会以修炼人的胸怀对待这一切的。

在以后的日子里,不该得的,千万不能得,反而会失去更多。请记住我这个教训吧!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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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后一篇文章: 延长来的生命是让我修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