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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苏青华被非法判刑三年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成都市新都区法轮功学员苏青华,被成都市高新区三瓦窑派出所警察绑架,次日,苏青华被非法关押到郫县看守所。苏青华家人与他失联后,四处打听下落,终于在一个多月后得知苏青华被关在郫县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苏青华被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非法开庭。

因为是公开审判,二十九日苏青华的母亲在几位亲朋的陪同下来到法庭。十点四十,审判长谢钢、公诉人江君、另一个审判员入庭,还未坐好,谢钢向旁听席喊:怎么这么多人?什么人?都出去!有回答说是亲戚、朋友,但还是被谢钢赶出了庭。法庭两扇门被反锁,并有警卫把守,只留苏青华母亲旁听。公开审判为啥不让人旁听?谢钢、法院在紧张啥?怕啥?

律师为苏青华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公诉人江君指证:苏青华违反《刑法》第三百条,应判苏青华三~七年徒刑。

律师问:苏青华你参加过什么组织吗?

苏青华回答:我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大法是佛法,不是什么组织。

公诉人江君列举所谓的“证据”:喷写的“天灭中共 全球公审江泽民”的标语(照片、录像),在苏青华住处搜到一本《转法轮》、四张光碟、一台手提电脑、两瓶喷式油漆(其中一瓶只有半瓶油漆)。

律师说:在苏青华住处搜到法轮功的书,只能证明苏青华是炼法轮功的,不涉及犯法。

审判长谢钢声音低小,底气不足的说:我们今天没有追究他炼法轮功,只追究他在墙上喷写标语的事。

律师说:至于说他写标语,一、没有任何证人证明他写,监控录像只是提供了一个骑电瓶车的人(被人指证骑车人疑似苏青华),路过那个地段;二、录像显示疑似苏青华的人回头好像是从电瓶车的后备箱里拿东西,并没有看见具体拿什么东西;三、住处搜到的喷漆瓶不能证明是用来喷写过标语;四、对墙上的标语,没有做司法鉴定证明是苏青华的笔迹,无法证明是他写的。

公诉人江君说:这个案子两次退回到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分别延长十五天。

律师说:此案所有的证据证人都是猜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给苏青华定罪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疑罪从无”,案件应退回检察机关,撤诉并释放苏青华。

法庭经休庭十分钟复庭后,审判长谢钢说: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多数本法庭不认定。只认定在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后,成都某地出现了“天灭中共全球公审江泽民”标语,这天之前没有标语。而八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点后有疑似苏青华的男子在喷写“天灭中共全球公审江泽民”的地段出现过,并停留两分钟,此人有一个侧身动作像是从电瓶车后备箱中拿什么东西,并且,在苏青华住处搜到了两瓶油漆,其中一瓶里只有半瓶。由此,判苏青华三年徒刑。

苏青华和他母亲都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法院审判长的判决仅根据猜测,无确凿依据,认定就是苏青华喷标语的逻辑如此荒唐儿戏。再者,“天灭中共 全球公审江泽民”也不是哪一个人说的。贵州省平塘县掌布乡有个国家级地质公园,此公园因为一块“藏字石”而全球闻名,因为石头上有天然形成的“中国共产党亡”六个大字,经几批资深地质学家鉴定,这六个大字确乃天成,石头有二点七亿岁了。难道把石头审一审判一判?“中共灭亡”这是天意哎!江泽民出于小人嫉妒,却倒行逆施,置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于不顾,独断专行,利用手中权力,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对上亿人的法轮功修炼群体发起了一场空前绝后的残酷迫害,甚至毫无人性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牟利。据独立调查分析,至少有六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被活摘器官致死。导致成千上万的善良之家家破人亡;使中华大地笼罩在红色恐怖之中,处处腥风血雨。被国际社会称为“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比希特勒杀害犹太人还要惨烈。迄今为止,有十五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针对江泽民的十六个诉讼案,江泽民被有的国家发过传票,海内外逾二十万人控告江泽民,“全球公审江泽民”这是一个事实。不知“天灭中共 全球公审江泽民”这几字犯了哪条法?

在办案终身追责的情况下,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检察院和法院档案明明白白的制造新的冤案,他们就不怕承担历史责任吗?

有关单位人员信息:
审判长:谢钢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8号 邮编:610041
电话:028-85196465 028-85311030 028-85172440
公诉人:江君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北街99号 邮编:610041
电话:028-69283901 028-85310530 028-85186444 028-85196443 028-85160000 028-61556355 028-85322655 028-85196033

成都市“六一零”办公室主任: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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