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山西报道)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家属得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国保大队已经把构陷法轮功学员宋万林的所谓“案卷”递交到尧都区检察院公诉科。自此,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国保大队长王礼生完成了其对宋万林从绑架、构陷到检察阶段的一系列有预谋的迫害,包括将宋万林发放的八十封真相信改成“三百零七份”(编注:发放真相信是合法的,属言论自由范畴,国保以此为所谓证据并捏造数量本身就是非法陷害)。 一、监控、绑架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六时许,宋万林拿着大约八十个信封到山西师范大学南门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还没发出几封就被三、四个穿警服的警察带到西街派出所。 到派出所后,西街派出所所长、直属分局国保大队的一个警察给宋万林做笔录,问他的真相资料是从哪里来的,他说自己从网上复制打印的,问他是否还有资料,答没有了。 七月十四日凌晨,西街派出所民警和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国保警察李岗到宋万林家里和单位办公室,在没有出示搜查令的情况下对其私人处所展开搜查,搜走与案件无关的家人使用的电脑主机一台、办公室用于工作的电脑一台。 搜查完后回到派出所,讯问人员告诉宋万林,他在师大南门发放真相信时持有的资料共三百零七份,要求他在笔录清单上签字。宋万林以为签完字就能回去了,就签了字。 七月十四日,国保大队再次错误适用刑法三百条“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法律和两高司法解释都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公布的十四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将宋万林刑事拘留,关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七月十九日下午,国保大队把构陷宋万林的案卷递交到尧都区检察院请求批捕。七月二十七日,尧都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一科曹丁山在没有履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神圣“侦查监督”权力和义务,去核实八十封信是如何“演变”成三百零七份资料的情况下,就在批准逮捕宋万林的文件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随后,宋万林家属为他申请了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李对龙律师介入此案。七月二十九日上午,李律师去尧都区看守所会见了宋万林。在律师与宋近两个的交流、问清情况之后,发现之前国保给宋万林家属的一些答复疑点重重,多处与会见宋万林时了解到的情况对不上。 除了已知的八十封信变成三百零七份资料外,宋万林说,当天刚发了没有几封真相信就被三、四个警察带走了。但是,国保大队长王礼生对家属的答复中,反复强调宋万林是被人举报的;而家属在西街派出所办案民警那里,得到的却是没有报案人,之前就已经盯了宋好几天了,是“踩了点”的。 拒收律师辩护意见书 于是,中午李律师针对上午的会见情况,结合详实的事情经过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整理出一份《对宋万林撤销逮捕辩护意见书》。 下午十五点,李律师陪同家属来到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国保大队长王礼生递交该辩护意见。他们来到直属分局后得知王礼生并不在单位办公室,律师就用他的手机拨通了王礼生的电话。在电话中,李律师说明了自己的身份与来意。 当律师跟王礼生说要把“建议对宋万林撤销案件或取保”的辩护意见书留下的时候,被王礼生推脱拒绝。律师便和王礼生说明,会把该辩护意见书以邮递的方式寄送给他,请他查收,并希望将该辩护意见书附卷。得到了王礼生的应允。 被王礼生拒收的律师辩护意见书 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律师通过EMS(单号1092095053417)将辩护意见书邮寄给王礼生,寄出后并电话告知。七月三十日,当快递员向王礼生派送时,被王拒收。后意见书被邮局退回。查询以上单号可以看到信件退回的详情。 |
八月十五日上午八点多,宋万林家属受律师委托,拿着被退回的EMS邮件(律师辩护意见书)再次找到王礼生要求将该辩护意见附卷。到了王礼生办公室后,没有见到他,家属先后三次打电话要求见面递交都被拒绝和推脱掉了。 九月七日,家属得知国保大队已将宋万林的案卷移交到了尧都区检察院公诉科,自此结束了公安的所谓“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综上所述,在辩护律师和家属为了维护当事人宋万林的合法权利,相信国家机关会秉持司法公正,多次耐心找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国保大队长王礼生要求附卷律师辩护意见而屡次遭拒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威胁欺骗家属 610透露构陷的隐情 二零一六年八月七日,在宋万林家属多次找国保大队长和西街派出所警察,询问“八十封”真相信变成“三百零七份”资料的缘由;询问宋万林被抓当天到底是被举报,还是有民警在周边办案,还是之前就已经“监听监控”后蹲点的跟踪抓捕。无果之后,应律师建议,依法向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直属分局依法公开参与办案民警的信息,以便在“办案质量终身追责制”的司法环境下,保障办案民警执法公正,不会因办错案而受到将来的追责。 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申请”国家机关限期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而没有答复的情况下,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尧都区610主任孔宇红找到申请人宋万林的家属,要求其:(1)向国保大队撤回该《信息公开申请书》,(2)退掉为宋万林请的山东律师。 孔宇红对家属提出将会“减刑”、“轻判”宋万林的伪善劝导:要求其不要和他们“作对”;他们正在“努力”帮宋万林;不要走正规法律途径;这样对宋万林不利等。并以影响自己的工作和未来子女升学等加以威胁。 家属问孔宇红,为什么把宋万林的80封真相信改成了307份资料,信息公开和请律师的目的就是要弄清楚事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孔宇红答复家属,申请书中的那些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他也没办案权利,都是公检法他们在办案,现在“冤假错案终身追责”了,307就是307,他们也不敢去造假的。意思是,办案环节都签自己名字着了,将来都能看到,自然现在也不用去公开办案民警的姓名了。 在谈话期间,孔宇红无意间还透露出一个隐情,这或许就是法轮功学员孟李强诉江被冤判三年,以及现在宋万林被构陷的真实原因和幕后黑手所在。 在“劝导”家属的过程中,孔宇红说道,上一任尧都区610主任杨午生在离任之前,划出来本地十几位法轮功学员的名字,作为“重点对象”予以关注、对待。宋万林的名字就在这十几个人当中,并伪善的对家属说,要是早知道了宋万林的情况,就把他的名字划掉了。并让家属放心,他会关照的。 在谎言和威胁下,家属妥协了。家属对孔宇红说,第二天,也就是九月六日,会给国保大队长王礼生打电话,要求撤掉《信息公开申请书》。 九月七日,或许是打消了家属会因“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得到直属分局答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顾虑,国保大队将宋万林的案卷移送到尧都区法院公诉科,继续着他们有预谋的构陷过程。 610、政法委幕后操纵公检法冤判曹跃进和孟李强 从近三年来,610、政法委幕后操纵公检法冤判两位尧都区大法弟子曹跃进和孟李强。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对曹跃进非法开庭审理,家属聘请的北京律师梁小军、郭海跃为曹跃进做了无罪辩护。在法庭上,两位律师依据现行法律和事实,有理有据的将公诉人的几项指控全部驳倒,庭上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无言以对。 开庭一个多小时后,本来律师还要做进一步辩护,被姓侯的审判长无理制止,然后他说了句:“择日宣判”,就草草收庭。后来律师又向尧都区法院递交了书面辩护状,状中说:“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应该在本案中得到体现。请求法院宣告曹跃进无罪。” 可是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突然尧都区法院判决书下来,将曹跃进判刑三年。曹跃进家属曾经透露,他们除了为曹请律师做无罪辩护,当时还给国保××送过三万元钱,结果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后,××辩称,本来准备判六年,这帮的减成三年了。如果××在曹跃进被司法迫害的过程中,收了家属的钱却没有“依法办案”就是在收受贿赂;如果××在曹跃进被司法迫害的过程中,确实使得冤判六年改三年,正说明该国保可以在幕后操纵案件的走势和结果。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临汾市法轮功学员孟李强因向两高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在被非法关押了八个月之后,遭临汾市尧都区法院非法庭审。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尧都区检察院公诉二科牛广宁,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所谓的“证物”。律师对公诉人提出的所谓“证词”一一进行反驳,并且指出,公诉人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孟李强控告江泽民既不构成犯罪,也不违法,应立即无条件释放孟李强。 在法院宣布休庭近两个月后,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家属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冤判孟李强三年。近乎同样的暗箱操作手法:非法抓捕—非法抄家—非法审问—罗织罪名加以构陷—非法批捕—非法公诉—非法审判—当庭不做宣判—时隔数日后秘密判决,很难不让人看出一直以来存在着的操纵案件走向的幕后黑手。尧都区法院冤判孟李强三年的判决书,上面赫然的将公民行使控告权利的诉江行为,当作了对其报复陷害的量刑依据。 这一次宋万林“案”,侦查机关有意将80变307,并不是在依法办案,无非是610、国保又一次的构陷罢了,依然是为了盲目套上根本就与法轮功无关的刑法300条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达到其对大法弟子宋万林的司法迫害之目的。 然而,在“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的司法环境下,这样构陷的结果,实则是绑架了西街派出所、尧都区检察院、甚至于可能涉及到的尧都区法院的办案人员一同制造冤假错案,永久的签下自己的名字,难逃未来的追责清算。 *2016年6月10日,“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将所有参与迫害临汾法轮功学员孟李强的公检法、610及政法系统人员立案追查(见附件)。并将上述人员列入全球监视追踪名单,以确保在其离开中国大陆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善念对待法轮功学员宋万林,理性做出判断、选择,珍惜上天在最后时刻给予每一位参与者立功赎罪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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