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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阳、李珊珊再次被非法庭审(图)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天津报道)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时许,周向阳、李珊珊案在时隔十个半月后在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继续开庭,庭审长达七小时之久。

周向阳是全国首批60位造价工程师之一,因修炼法轮功,多次被非法抓捕关押、劳教、判刑,判刑时间长达九年。李珊珊因坚持为丈夫周向阳申冤,曾遭到监狱的报复,两次被非法劳教共计三年多。

天津市工程师周向阳、李珊珊夫妇
天津市工程师周向阳、李珊珊夫妇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周向阳、李珊珊双双被绑架,非法关押至今。

法庭非法限制旁听 年迈父亲苦等在法庭外

周向阳的老父亲在法院外
周向阳的老父亲在法院外

这次庭审的法官是张亚玲、张泽(音)尚荣(音),检察官是李湘(音)、代号菊、耿宇斐(音)。

按照二零一六年四月最高法院新修订的《法庭规则》规定:公民对公开庭审活动可以自由旁听,特别强调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要优先安排。可是此次开庭旁听席只有16个座位,家属只许4人旁听,其它座位被不明身份的人占满。周向阳年迈的父亲从几百里外的家乡赶来,想看看一年多没见的儿子,竟然未允许进入旁听,老人一直徘徊在法院外。

东丽法院东侧路口
东丽法院东侧路口的警察

东丽法院周围布满警察
东丽法院周围布满警察

东丽法院周围恐吓民众的特警
东丽法院周围恐吓民众的特警

东丽法院周围特警车
东丽法院周围特警车

东丽法院周围的警车
东丽法院周围的警车

东丽法院周围监视行人的便衣
东丽法院周围监视行人的便衣

一大早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警戒森严,天津当局动用了百十号的警员和便衣,三步一岗五步一哨,还有警察来回巡逻,法院外面至少停着十辆警车和特警的车辆,一辆地方牌照的车上放着两个对讲机,一个女人的声音在布置:冻一、冻二、冻三、冻四向法院东侧大道集结。

八点四十分左右,两辆法院的警车载着周向阳和李姗姗来到法庭,周向阳穿着浅色T恤衫,因为绝食,显的瘦弱,但却正义凛然;李姗姗身穿白上衣,虽然娇小,却带着坚忍、善良。

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庭审开始后,四位律师余文生、张科科、张赞宁、常伯阳为周向阳、李珊珊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余文生律师说:“每一位为法轮功(学员)做过辩护的律师都深深知道,他们的无辜的,本应该以他们的言行得到赞许尊敬的,可是唯一在我们的国度里,十七年来他们却因为真善忍的信仰被定了罪名送上这样的法庭,这是荒唐的。十年来一场场辩护,已不仅讲清了他们的合法无罪,其实也同时反证讲清了这场针对法轮功信仰的打压是非法的,我们每个人要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是需要慎重思量的。”

律师们在质证阶段把公诉人构陷周向阳、李珊珊的所谓证据一一推翻,并做了详细的法律法条论述。

在下午的开庭中,余文生、张赞宁两位律师均做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陈述。余文生律师作为第一辩护,得到来自旁听席的掌声,却遭到来自法官的四次打断,张赞宁、常伯阳两位律师即刻向法庭抗议此法官的无理阻断行为。

之后,法官突然宣布休庭10分钟。周向阳的母亲王绍平女士马上站起来对法官张亚玲说:“我抗议,上次开庭你打断律师发言,这次还这么干,还想把律师弄走?请律师是干啥的,就是辩护的嘛。”现场的法官都默默听着。周母接着说:“这个父母官职务给你,你在这坐着,得办正事,你得给人民办事,你说秉公执法,你秉公执法了没有?你就这样?咋秉公执法?”王绍平又继续说:“一提法轮功就不让说,那你就别抓人呢!你不让提法轮功咋辩护?这个庭咋开呀?这个事咋了结?你抓的是法轮功,提法轮功就不让说,打断周向阳好几回,他不说法轮功说啥,说别的行吗?!”

之后的开庭过程中,律师们的辩护赢得三次掌声。法官张亚玲不再打断律师辩护,却皱着眉头,不时的抬头看律师,显得坐立不安。在场的人不论是庭上的法官、检察官、法警,还是那些被指使来旁听的人都在静静的聆听。旁听者有的会心地笑,也有人点头赞许。

张赞宁律师指出:对天津警方执法违法的种种表现,辩护人感到十分震惊,作为一个人民警察应当具有起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啊!本案侦查程序的违法,远不止上述几项。其它的,辩护人已在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中,进行了充分说明,就不予重复,请合议庭结合庭审笔录一并考虑。

辩护的最后张赞宁律师说:我请求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遵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周向阳、李珊珊做了自辩,周向阳智慧的阻止了法官的打断,完成了较长的自辩。律师对周向阳的评价是:头脑理智、思维清晰。

庭审结束时,王绍平女士当庭几次高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家属向律师献花

出于对四位律师的感谢与尊重,家属向律师们敬献鲜花表示感谢。周向阳、李珊珊的母亲分别对各位律师表示感谢说:“你们讲清了法轮功被迫害的法律真相,你们承担起了中国律师的神圣责任!”“你们是中国法律界的脊梁!”

家属向律师们敬献鲜花表示感谢,四位辩护律师左起:张赞宁、常伯阳、余文生、张科科
家属向律师们敬献鲜花表示感谢,四位辩护律师左起:张赞宁、常伯阳、余文生、张科科

 善良正义人士关注、声援

开庭当天,法庭外,许多人赶来关注、声援。有的从张家口、沧州及周向阳、李珊珊家乡秦皇岛、唐山驱车赶来。

一位老人领着孩子在法庭外关注此事,遭到特警和警察的威胁,孩子被吓得瘫软在地,特警和警察把孩子围在当中。路遇此事的一位法轮功学员立刻上前阻止说:“你们看看把孩子都吓成啥样儿了,快往后退退。” 特警和警察们木讷的退后半步,随即,这位学员俯下身来,教孩子大声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开庭过程中,一位法轮功学员因举着手机给警察拍照,被绑架。这位法轮功学员据理力争,引来很多民众围观,她说:“这么好的人被你们抓来庭审,我们只想等待一个结果。我们没有喊口号,没有拉横幅,没进去,我们只是在这站着,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庭审结束时,这位法轮功学员堂堂正正的走出来了。她自述,在里面给在场的人讲述真相,那里看管的人给她买饭及饮料。这与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周向阳、李珊珊首次庭审时有几位来旁听庭审的市民被警察强行拖上车,劫持到东丽防暴队有很大不同。

法律必将回归正义

最近,天津迫害法轮功的主要官员市长黄兴国、副市长政法委副书记尹海林等高官先后落马。律师在709维权律师被严重打压后,依然慷慨陈述,突显正邪较量的彼消此长。正如余文生律师在他的辩护词中所言:

在此我们作为中国律师秉承天赋的话语权,为民请命,代表中国法律界发出正义的呼声:十多年来,上百位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从法律上讲清了这个法律真相——刑法第三百条及其解释完全不适用于法轮功信仰者。所谓依法打击实际上完全是蓄意错用法律的枉法强加罪名,是对法轮功真善忍的信仰者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对法轮功无罪辩护十年后的今天,究竟谁合法谁犯罪早已分明,当下庭辩的意义已不仅仅在于维护法轮功信仰的合法权利,而更为重要且切实的是阻止所有司法官员继续参与迫害共同犯罪,从而能够避免其在未来法制昌明、回归正义的下一步走向历史的审判台。

在此历史巨变的时刻,每个人都不能小看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站在神圣的辩护席上,让我们此时的辩护作为法律界留给历史的正义宣言:所谓依法打压法轮功完全是一个掩盖犯罪的欺世谎言。面对千万计善良公民因真善忍信仰而蒙难蒙冤,发生了法治时代恰恰法律被利用来犯罪的现实,此刻为法轮功申辩,也是在捍卫法律的正义,也是在捍卫真善忍普世价值,是在实现法治捍卫人间正义的最高使命!

我们所做的努力,也是在迎接这一时代即将到来的现实——法律必将回归正义。

附一:律师无罪辩护简介

余文生律师否定了检察官提供的所有证据,辩护共分六个部分阐述:

第一部分:动用公权力,法律来打压,定罪信仰及其权利,违反普世原则和宪政精神,其本身的实质即是非法意志,针对信仰惩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已具违宪非法性质。

一、 以法律打压信仰违反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思想不受法律追究的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这些人类共识的普世原则。

二、对宗教信仰进行惩治的规范体系因违宪而无效

对信仰惩治定罪,违反《宪法》的精神理念和《宪法》规定。即属违宪性质,相关的惩治 规范体系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即应无效。同时也违反我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应修正以与国际法一致。

三、人民共和的国体应当体现全体国民的公意,反法治的强权思想应当马上摒弃。

四、从动用法律打压法轮功的起始看其非法性。

第二部分:以刑法300条定罪法轮功完全是错误适用法律,而且涉嫌枉法强加罪名,蓄意陷害的犯罪性质。执法者涉嫌构成滥权,徇私枉法等等罪责。

在此部分,即使抛开刑法300条的违宪性质不谈,仅就其适用层面来讲也是不成立,是适用错误。

第三部分:本案周向阳、李珊珊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无罪的判决。

第四部分:蓄意错用法条打压真善忍信仰和众多善良守法信众,不仅违反普世原则和宪法,更为罪恶的是,这是反普世价值的,是反法治精神的,违背天理,公道,人心,参与者已造成了巨大的罪恶现实,已涉嫌构成反人类罪。

一、 打压真善忍信仰及其亿万信众即是反普世价值 破坏人类的道德

二、以法律打压法轮功摧毁着法律的正义

三、以法律行犯罪已造成了巨大的罪恶现实

第五部分

在这场非法的打压运动中,共同努力做出正确选择,这关乎我们的未来。

一、看清导致法律被利用来犯罪的根本原因

二、正视历史教训、现实趋势 以良知和智慧作出明智的抉择

第六部分 结语-----肩负历史的责任 实现法律的使命

张赞宁律师辩护词就下面十一个方面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阐述:

一、 刑罚只惩罚行为犯,思想、言论、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三、本案不存在有社会危害性

四、本例没有被害人

五、本罪的构成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六、本案不存在共同犯罪、累犯和结伙作案的问题

七、最高两院关于办理邪教犯罪案件的解释有违宪违法、超越解释权限、偷换概念等三项错误

八、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九、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法轮功组织是×教组织

十、重申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

十一、重申政教分离原则

对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张赞宁律师这样评价的:“这是本辩护人所见到的最不讲理的,也是最蹩脚司法解释。简直令人匪夷所思,这么低级的错误,竟然出自两高资深法律人之手。”

附二:为捍卫法律的正义与真善忍普世价值而辩——周向阳、李珊珊案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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