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多,北京法轮功学员杨春秀在丰台法院被非法开庭。律师有理有据驳回公诉人,杨春秀女士讲述炼法轮功后病痛全部消失,十几年来,没有花单位一分钱。律师称:“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 第五次被绑架 遭殴打 北京朝阳区法轮功学员杨春秀,六十三岁,是一位普通的退休工人。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原来浑身的慢性病,自修炼法轮功以后,身体有了很大的改善,往日的病痛全部消失。在对待身边的人与事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做事考虑别人,事事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然而,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晚,杨春秀被丰台区樊家村派出所的警察绑架,警察强行把杨春秀的门锁撬开,抄走了杨春秀的个人财产、现金。并殴打杨春秀,强行将人带走。这是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杨春秀第五次被绑架。 在当天夜里,警察押着杨春秀又到杨春秀的户籍和居住地北京朝阳区西石门住处抄家,无果,跟家属说刑拘三十天。杨春秀当场告诉儿子,警察在绑架她的时候殴打她。之后,杨春秀被非法关押在丰台看守所。五月底,杨春秀被丰台检察院非法批捕;八月三日,转到丰台检察院;八月十一日转到丰台法院。 非法庭审 律师无罪辩护 八月二十三日大概九点多,杨春秀的两位辩护人王律师和何律师进入法庭。就丰台法院没有提前给杨春秀所谓的传票,王律师提出法庭合议庭集体回避,说这样的开庭是建立在非法程序上,属于非法开庭。丰台法院胡庭长无视律师提出的合法要求,不予理睬,继续开庭。 检方公诉人始终无精打采,语速极快,照本宣科。质证期间,对于公安和检察院罗列的种种罪名和构陷,王律师有理有据的一一给予了驳斥。检察官没有说话,法官宣布休庭。 庭上,法轮功学员杨春秀说:“我的书是九六年国家公开出版的,书中都是我师父教我如何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的道理,我不知道书中哪一条触犯了国家法律,在我家里十多平米的地方,你们警察强行闯入,进门把我的脸都打青了,抄了我的东西,没有给我任何清单或让我签字;你们把我锁在大铁笼子里,搞的什么技术鉴定,只是在我眼前一晃,我什么都没有看到。” 辩护人王律师称,所谓的鉴定是法医鉴定,不能给电子设备鉴定,没有鉴定资质,与需要鉴定的所谓物证毫无关联性;与公诉人的指控也大相径庭,公诉人提出的法律依据,所谓两高的司法解释,完全的超出解释权限的底线,也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律,隶属权应该归于民政部和立法机构,直到现在,没有任何一条有效的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炼法轮功违法。 在质证阶段,王律师提出本案的鉴定报告存在两大问题: 1、鉴定资质问题,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只有声像资料鉴定和法医物证鉴定两项鉴定资质,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规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第七条规定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但本案电脑、手机、打印机、刻录塔的内存数据的鉴定内容是电子数据的恢复、提取与固定属于电子数据鉴定;本案中光盘制作的问题属于光盘制作源的鉴定;而该鉴定机构不具有电子数据鉴定的资质,因此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非法的、无效的。 2、该鉴定结论也不能证明杨春秀实施了起诉书所指控的行为,因为起诉书指控杨春秀制作法轮功宣传品,但该鉴定报告明确认定了三项内容: 1)关于光盘,本案共扣押光盘五十七张,其中五十一张的光盘内容与所扣押的刻录机内存里提取的光盘镜像内容不符,其余六张虽与刻录机光盘镜像内容一致刻录机型号一致,但不能够因此说明该光盘系杨春秀制作,没有证据证明该刻录机连接过本案扣押的电脑。 2)纸质资料,鉴定报告没有提取到扣押的打印机的链接记录,也就不能够证明杨春秀使用过在案的打印机。 3)手机,本案由于扣押了三部手机,但均因为有密码保护所以无法提取数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们首先提出,控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法轮功属于邪教的法律问题,控方只说明法轮功被取缔,但又不能举证法轮功是被什么部门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样的文件形式予以取缔,文件号是多少?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那么我们的庭审就完全背离的法律,尽管我们可以查询到两高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因违法的行使了立法权而不能作为法庭审理的法律依据。所以不管从证据上还是从法律上,杨春秀都是无罪的。 最后,陈述的时候,法轮功学员杨春秀说:“人生最重要的是身体健康,我从一个满身是病的人,炼法轮功后病痛全部消失,十几年来,没有花单位一分钱,连医保卡都不知道是什么颜色的。在对待身边的人与事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我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及动机……” 王律师最后说:“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 开始胡庭长态度蛮横,听到律师有理有据辩护及法轮功学员的陈述及自辩,心境渐渐有些平和,频频点头,不时的插一句,“就是说法轮功不是×教是吗?听清楚了。”“你没有犯罪。”整个过程很少打断律师的辩护。 胡庭长最后宣布休庭,还要择日开庭,会另行通知两位律师。 开完庭,家属两次追着胡庭长要求:“请胡庭长依法执法,秉公执法。”胡庭长答应着:“我会的,嗯,我会考虑的!” 此次预审是靳军,检察官是郭岩,法官是胡春生、李海丽。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丰台法院相关人名和电话: 丰台区法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近园路9号 主审法官:胡春生(丰台法院刑一庭的副庭长)(负责杨春秀案件) 电话:010-83827573 书记员:李海丽 (负责杨春秀案件) 丰台法院刑一庭 厅长:张勇 电话:010-83827570 副厅长:张亚林 电话:010-83827709 审判员:黄越83827785 魏文龙83827627 胡洋83827780 丁青青83827554 董晓宇83827758 书记员:徐晓丽83827577 夏萌83827709 张立建83827627 朱琳83827780 杨伟竹83827756 吴超 83827554 刑二庭负责人:李红华 83827572 副厅长:仇春子 83827547 审判员:王威 83827569 法官及电话: 组别 房间职 位 法官姓名 联系电话 第一组 103 室 执行长 左红卫 83827621 执行员 魏文龙 83827676 执行员 陈晓峰 83827628 书记员 段全刚 第二组 105 室 执行长 崔 林 83827625 执行员 林 风 83827679 执行员 刘铁山 83827626 书记员 王均强 第三组 104 室 执行长 杨长青 83827624 执行员 张海德 83827634 执行员 郭 威 83827623 书记员 刘 婷 第四组 201 室 执行长 秦建平 83827622 执行员 曹学星 83827524 执行员 马士平 83827675 书记员 夏可亮 第五组 207 室 执行长 苏玉书 83827627 执行员 王吉柱 83827617 执行员 刘瑞林 83827619 书记员 梁吉谦 第六组 206 室 执行长 许秀山 83827615 执行员 牛俊奇 83827674 执行员 徐 峰 83827616 书记员 李怡轩 中止组 202 室 执行员 马春喜 83827629 执行员 李长海 83827630 书记员 宋 川 裁判组 204 室 执行员 秦永慧 83827617 执行员 张海龙 83827618 执行员 曹增信 收费室 102 室 83827504 庭长 方有权 83827632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序号 法院 姓名 性别 法律职务 1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王宜生 男 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王晓艳 女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3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井振福 男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4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吴德生 男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5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刘彤燕 女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6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陶建平 男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7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方有权 男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8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秦建平 女 庭长,审判员 9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左红卫 男 副庭长,审判员 10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刘瑞林 男 审判员 11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林风 男 审判员 12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刘铁山 男 审判员 13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张怀宾 男 审判员 14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马世平 男 审判员 15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王均强 男 审判员 16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赵驰 男 审判员 17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曹西林 男 助理审判员 18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赵乾 女 助理审判员 19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刘海伟 男 助理审判员 20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王宁 女 助理审判员 丰台区检察院 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近园路13号 邮政编码:100000 电话:57492499 63816046 丰台区检察院公诉人:郭岩 (负责杨春秀案件)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紫芳路18号 邮编:100078 电话:87876699 检察长 顾军 检察长 张家贞 政治部主任 高凯 检察官 孙颖菲 公诉一处 王志琴 副处长 鲁刚 二审监督处 王晋 委员 邢庆 检察官 王静 孙威 侦查二处 左宇 控申处 支学军 范晔 丰台区公安分局地址 丰台区东大街26号 邮政编码:100071 电话:63811992 63811396 63897532 63897537 63811993 分局局长:王志江 政委:夏其忠 副局长:赵禄,吴树春,贺安钢,李雪明,李学炎,贾福清,宋宏声,孙伟年 63811992,63897537、63811396、63897610 83811993、63811396、63897532 63897537、63897554 丰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010-83299601 010--83299319 北京市丰台区610办:01083656633、01083656634、01088531346 主任边爱华:办 01083656033 副主任鲍昆,女:13311397725 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拘留所电话:010-83680063 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丰台区卢沟桥沙岗村6号 邮编100070 电话:010-63810311、010-83680063、010-83680047 预审 靳军 (负责杨春秀案件) 预审科:010-83299477 律师接待处010-836802624、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大街近园路13号,邮政编码:100071 电话:010-63816050 010-63816046 010-638920005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大街近园路9号,邮政编码:100071 电话:010-83827788 010-83836011刑事庭:胡法官 丰台公安分局樊家村派出所: 樊家村派出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283号。 服务电话:010-63736942,010-63736772。010-63736772、010-63717356, 010-63736942 010-6381139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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