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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十一点,北京警察无证抄家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正在单位正常上班的北京法轮功学员王征被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派出所警察绑架。

深夜十一点

当晚十一点许,十多个警察铐着王征,闯到王征的母亲苏荫华家。

警察指着苏荫华问王征:“这是你母亲吗?”接着对苏荫华说:“你儿子炼法轮功、讲真相,违法。”警察又问苏荫华:“你炼法轮功吗?” 苏荫华说:“炼。”警察说国家不允许炼法轮功。苏荫华问警察:“国家有文件吗?有法律规定吗?”警察不说话了。苏荫华又对警察说:“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符合法律规定。”警察说:“你只能跟家炼,不许到外边讲。”

警察开始非法搜查王征的房间。苏荫华问警察:“你们有搜查证吗?”警察称:“没有,以后再补。”他们对王征的房间翻箱倒柜的搜,包括大衣柜、床、沙发等。

搜完王征的房间,警察又到苏荫华房间搜查。苏荫华又问警察:“你们为什么搜查我房间?”警察说:“只要你炼法轮功,就得搜查你。”警察把苏荫华的包整个抢走,包里有大法书、播放器和私人信件。苏荫华说:“这是我的私人财产,你们凭什么拿走?你们让我在家炼,给我都劫走了,我怎么炼?你们把书给我留下吧!”警察说:“不行,都得拿走。”我说:“我的私人信件你不能拿走,你给我。”警察说:“拿回去研究研究。”

警察抄完家,带着东西、押着王征走了,未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谁在违法?

先看王征和苏荫华一方:

王征和苏荫华是法轮功学员。法轮功是一种信仰,王征讲真相是澄清事实,属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苏荫华说:“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符合法律规定。”是在向警察申明自己的公民权利。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轮功为×教,就连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也不包括法轮功,因此,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合法。

苏荫华询问警察有没有搜查证,是在提醒警察依法执法,是在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苏荫华质疑警察搜查自己的房间,请警察留下大法书籍,留下私人信件,是在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同时避免警察对大法犯罪。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公安部门这种“执法犯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住宅权和财产权。所以,王征和苏荫华不但没违法,而且是真正的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再看警察一方:

警察抓捕王征的理由是:“你儿子炼法轮功,讲真相,违法。”从上文分析可见,警察所言,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警察抓捕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公民王征,侵入并搜查公民住宅涉嫌违法。而且,说王征“违法”涉嫌诬陷。

警察说:“你只能跟家炼,不许到外边讲。”这话是干涉公民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涉嫌违法。

警察没有搜查证,就搜查公民住宅,涉嫌违法。

警察说“只要你炼法轮功,就得搜查你。”这话于法无据,搜查行为涉嫌违法。

警察抄走公民个人物品,却不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涉嫌违法。

所以,警察一方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为了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苏荫华通过北京市纪委举报平台,向北京市纪委举报警察的违法行为,并已收到对方回执号74153619.举报信提出三点诉求:

1、立即无条件释放王征,并向其工作单位西单亚韩银行说明情况,恢复名誉。2、退还所有抄走的书籍和物品。
3、赔偿个人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已知参与当晚抄家的西长安街派出所警察:
冯未青,警号025931
张义国,警号025063
程峰

西长安街派出所:
书记王加全
副书记刘立群
纪检委员刘伟华
保卫科人员朱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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