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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宋桂香遭非法庭审 法官狂言越辩判越重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对法轮功学员宋桂香进行非法庭审。家属聘请的北京律师为宋桂香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法官妄语:律师得听法官的 越辩判越重

充当审判长的是元宝区法院刑事庭庭长马述和,此人曾多次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判刑。

在此案开庭前,马述和电话通知宋桂香的丈夫,说只能让他一人旁听。他更语出惊人地对律师说:“一、不许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如做无罪辩护,越辩判得越重。二、不能对法轮功的定性问题进行辩护。如果律师非要辩,他就要敲法锤,辩一次敲一次,敲三次后就要将律师赶出法庭。”

马述和还要律师听他的,说只能在情节上做简单辩护,不要给他找麻烦,要按照他的要求去做。

律师:本案属于非法立案

非法庭审在上午九点三十分开始,宋桂香八十七岁的老父亲没有听马述和的,和宋桂香的丈夫一起坐进旁听席。旁听席里其他二、三十人都是被安排的政法委、“六一零”人员及便衣警察。

到庭辩阶段,律师也没有听马述和的,做的是无罪辩护。律师从法律角度阐述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指出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已取得这样的共识: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一直伴随其终生的一项基本的精神自由权利,是一个普世的价值观,同时也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在中国一九九八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中就提到:“政府绝不可以担任宗教裁判所的裁判者。公民的这一权利永远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或禁止。”

律师还指出,警察在抄家过程中严重违法,在没有家人、证人的情况下私自闯入宋桂香家中,而且搜查令上的日期是在搜查后补开的。公诉人尚书替警察的违法行为开脱责任,说是在紧急情况下后补开的。律师立即反驳说:“人已经被你们关进看守所里,还有何紧急情况的?你们这是私闯民宅,简直与入室抢劫无异。属于严重违法。”公诉人被驳斥得哑口无言。

公诉人说:证人王天骄是社区人员,其声称有人告诉她宋桂香教人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她就跟踪宋桂香并报警。律师反问:“宋桂香说一句教人向善的话有危害社会吗?证人有什么权利跟踪呢?”

律师更清晰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在构成犯罪四要素缺少三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遵守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属于非法立案。

另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申诉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在这场非法庭审中,证人没有出庭,法庭也没有按照程序对证据进行核实、质证。这对法庭来讲是属于玩忽职守。

宋桂香庭上讲真相 唤醒警察良心

在非法关押期间,宋桂香始终零口供、零签字,就对警察讲真相。在此次非法庭审中,宋桂香仍旧是不卑不亢、语气平和的告诉在场人员:大法弟子是无罪的,我本人也没有做任何违法的事。希望公检法人员或不要继续执行江泽民的迫害政策,秉公执法,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据现场人士描述,非法庭审开始不久,旁听席里的被安排的人员就走了大半,只剩下十余人静静的听律师的辩护和宋桂香的陈述,法官也忘了敲法槌。非法庭审结束后,一良心犹存的警察对宋桂香的家人说:“不要怨恨我们,这事儿和我们无关。”

宋桂香老父控告检警人员

自从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氏集团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宋桂香曾四次被绑架,两次非法劳教共五年。在马三家劳教所,她被迫害出各种病症,双腿不能动,无法自理。二零零六年,宋桂香被丹东“六一零”警察绑架,后被非法判刑五年,关押在辽宁女子监狱,五年地狱般迫害,把身体健康的宋桂香折磨的骨瘦如柴。(详情见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文章《宋桂香又陷囹圄 八十七岁老父奔走相救》)

这次宋桂香又被绑架,八十七岁的老父亲不顾年迈,顶着烈日不断的奔走相救,到派出所、检察院对有关人员讲述宋桂香原来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眩晕症等多种疾病,多年求医无效,修炼法轮功后竟然神奇康复,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好人的经历。老人还多次到派出所、检察院讲明女儿是无罪的,信仰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多次讲理无效的情况下,老人依法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控告九道派出所苏永志、检察院的检察官尚书涉嫌非法抓人、滥用职权和非法搜查、非法立案的行为。

当日前一篇文章: 内蒙古女教师被绑架 众亲友遭拘留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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