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对李玉玲非法开庭,其家人聘请的律师出庭作了无罪辩护。黄凤梅、王翠平、卜令翠婆媳三人也被非法传讯到庭。 本次开庭,审判长是王海峰,审判员是申玉贤,陪审员是崔启立(音),公诉人是刘羽丰。 非法庭审从上午九时许持续到十一时,旁听席上,除了泰山区政法委、“610”系统的五个人(其中一人是泰山区公安分局“610”中队长田琳),李玉玲家人和五名法轮功学员也到场旁听。 在起初的法庭问讯中,女法官张莉态度蛮横,口口声声说法轮功是×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企图误导、胁迫被非法庭审的学员承认自己犯罪。这时律师要求张莉拿出定性法轮功是×教的法律文件来看看,张莉拿不出来。律师说她未经审理就先定性为×教,已构成违法行为,叫她回避,离开法庭。法庭因此休庭十分钟。 在法庭陈述时,李玉玲说: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教人向善做好人的,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救人的。我的那些设备也都是救人的法器。那些警察不出示任何证件,翻墙入院,砸门破锁将我强行绑架,把家里的一些生活用品都抢了去,这是严重践踏法律的行为。我只是坚持我的信仰,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做事,没有触犯国家的任何法律,理应无罪释放。 律师在法庭辩护中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中指控的李玉玲的罪名不成立,李玉玲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律师提出的理由是,李玉玲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即没有导致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也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律师说:李玉玲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司法机关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李玉玲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告诫法官: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你们可以不相信因果报应,难道就不为自己将来的前途着想吗?对于本案的最终结果,希望司法机关不要把法轮功案件政治化,并且我们的法官应当听从内心的召唤、听从良知的召唤对本案作出裁决。 李玉玲,女,六十岁,泰安市大河棉纺厂退休职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泰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和“610”人员绑架,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非法批捕。 泰山区检察院在审阅卷宗时,曾以证据不足两次向泰山区公安分局退卷,泰山区国保人员为编造诬陷材料多次骚扰李玉玲家人及卜令翠婆媳和家人。向泰山区法院非法起诉的具体办案人是泰山区检察院检察员吴卫东、刘羽丰。 泰山区法院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5号 电话:0538-8625101 院长:刘国锋 副院长:王文成 姚保平 审判庭庭长: 王海峰 0538-8625170 审判员: 申玉贤 0538-8625121 张莉 0538-8625173 陪审员: 崔启立(音) 泰山区检察院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37号 电话: 0538-3011617 检察长:王增爱 副检察长:尹序昂 王利民 检察员: 吴卫东 刘羽丰 泰山区公安分局: 局长:杨启典0538-8225172、18615389777 政委:徐志强 8226236、18615388068 副局长: 赵其钧6261038、18653898866 贾元玉 6261003、18605380090 宋晓东 6261036、18653898966王洪亮6261239、18653898899 政工主任:李兆斌 6261236、18653898066 刑警大队长:吴茂军6261608、18653898181 治安大队长:王顼 6261069、18653898566 泰山区国保大队: 地址:泰山区东岳大街20号,邮编271099 大队长:姚广富18653898522 教导员:高立祥18653898110 副大队长:彭国华18653898101 副大队长:李晓明18653898107 中队长:崔彦18653898102 指导员:钱祥村18653898182 中队长:苏斌18653898597 610中队长:田琳18653898185 王亚星18653898337 杨志华186538986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