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于桂敏、杨秀花非法庭审。法庭上,于桂敏和她的律师据理阐明,法院剥夺另一位辩护律师王磊到庭辩护权利的做法是错误的。 六月八日上午十点,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院的法庭内,共一百六十个座位的旁听席上坐满了人,这些人衣着整齐、训练有素,由此可以看出,这些人都是当地法院为了防止众人旁听,同时也为了让旁听者完全在法官的掌控之下而安排的,有的人看到有齐齐哈尔市610和国保人员,还有特警、警察和当地社区主任等,而大多数法轮功学员的亲朋好友因为没有法庭发放的准入证,被拒之庭外。 于桂敏遭酷刑双腕伤痕外露至深 |
这次开庭是本案发回重审后,对于桂敏、杨秀花再次开庭,前次审判长刘庆华因屡次犯法乱纪,被撤销刑庭庭长职务,前次庭审也是因为他的任意妄为,剥夺了辩护律师王磊的辩护权,并当场把王磊律师逐出法庭,而此次庭审也没给予纠正。 庭审开始前,于桂敏、杨秀花坦然走入法庭时,双手合十于胸前,向众人行佛家礼仪。 正当要求回避 法庭数次休庭、开庭 审判长邱红问有没有需要回避的,于桂敏看到自己的两位辩护律师只来一位,即刻向法庭发问:为什么我的两位辩护律师只来一位,王磊律师为什么没有到场?在于桂敏和律师反复的追问下,邱红说之所以不让王磊参加庭审,是因为王磊在本案一审庭审时扰乱法庭秩序,所以法院不再让他参加庭审,于桂敏听后大声说:王磊律师没有扰乱法庭秩序,法院不让他参加庭审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立即让王磊参加庭审,不能剥夺我的委托权。另一位律师当庭提交了一份于桂敏写的审判长邱红试图干涉于桂敏聘请王磊律师的书面证言,认为作为法官干预当事人聘请律师是无法接受的,当庭要求合议庭的三位审判人员回避。 法官问到律师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律师当即说道:“我同意另一位律师的回避请求,并补充以下几点理由:一、我认为王磊律师没有扰乱法庭秩序,据我了解,当时开庭的情况是这样的,王磊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时说道:依据刑法多少多少条,审判长刘庆华说你别跟我讲《刑法》;辩护人说依据宪法多少多少条,审判长又说你别跟我讲《宪法》。一个法庭既不能够讲《刑法》,也不能够讲《宪法》,那到底要讲什么好,这能够说是王磊扰乱法庭秩序?……”提到不让讲法律的法庭,审判长邱红明显有点慌乱,律师的话还没说完就宣布休庭,让旁听的人感到愕然。 大约过了十多分钟继续开庭,可能是因为刚才慌乱中,没听完律师的回避理由感到欠妥,邱红并没有直接宣布驳回回避请求,而是问是否还有新的回避理由,律师说有:首先王磊没有扰乱法庭秩序,所以不应该拒绝他参加庭审,你们合议庭不让王磊参加庭审,是对辩护律师辩护权的剥夺,是对王磊律师的报复,你们合议庭已经和本案的审理具有了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合议庭的法官应当回避;其次,邱红作为本案的审判长,竟然强迫干预于桂敏解聘辩护人王磊,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的剥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审判人员和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同样应当回避。邱红连掩饰都不愿意再做,和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私语几句后,直接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驳回律师的回避请求,并不得复议。 律师当即表示抗议,认为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但合议庭根本就没有告诉院长,因而是严重违反法律的。 于桂敏和杨秀花:剥夺王磊律师参加庭审权利是错误的 于桂敏和杨秀花持续在法庭上表示抗议,并要求审判长允许王磊律师参加庭审,当时场面一度变得很混乱,但邱红仍然我行我素,准备强行推进庭审,公诉人李建军在旁边忍不住了,竟然直接绕过合议庭,喝斥于桂敏,律师当即大声指出:公诉人越俎代庖,非法指挥庭审,请求法庭责罚,于桂敏也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在争论中,邱红再次宣布休庭。 十多分钟后,又重新开庭,但接着邱红认为控辩双方在上午的庭审中都不听从法官指挥,所以再次宣布休庭,下午一点半接着开庭。 下午开庭时,于桂敏、杨秀花面向旁听人员再次双手合十!于桂敏用洪亮的声音,正念十足地数次说到坚持让公诉人李建军回避,并郑重指出李建军必须给我的律师王磊当面赔礼道歉,遭到审判长邱红阻止,并让公诉人李建军宣读起诉书,同时要求于桂敏、杨秀花起立。于桂敏再次强调她的要求,不听公诉人的宣读,不起立。这时两男三女五个法警大声斥责,让她起立,于桂敏、杨秀花坚持要求,五个法警强制把她俩拽起,僵持大约五分钟,律师很愤怒,义正词严对法警说:我的当事人没有罪,信仰无罪。另一位律师也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法庭程序进行不下去,审判长只好再次宣布休庭。 就这样,数次开庭、数次休庭,迫害者们拿法律当儿戏,由此可见一斑。下午三点多,庭审再次恢复,审判长当即宣读了检察院不予同意公诉人李建军回避的书面文件,并给予桂敏和律师分别送达了决定书,律师指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检察人员的回避,必须由检察长决定。该决定书没有检察长的签字,不符合法定程序,无法证明这个决定是检察长本人做出来的,审判长和公诉人无言以对。 于桂敏慈悲告诫:为自己的未来,不要迫害法轮功学员 沉默片刻后,审判长说律师的意见已经在法庭笔录上记录在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于桂敏坚持要求公诉人回避,公诉人置于桂敏的抗议于不顾,在一片嘈杂声中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最后问杨秀花:你怎么认为法轮功?她回答法轮功祛病健身,教我们做好人,于国于民百利无一害。 两位律师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一一进行了驳斥,尤其是对警方在于桂敏和杨秀花家中搜查到的大法资料作为本案罪证提交,律师认为是错误的,首先,上述物品和资料均没有当事人本人签字确认,见证人没有身份证明,也未出庭作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其次,上述物品只是由当事人本人收藏,不能证明就是由当事人本人制作并传播,在没有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罪这一罪名的情况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当将上述物品作为本案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公诉人李建军当即反驳说,没有签字的供述笔录虽然不能够作为定罪的证据,但是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并且说对当事人不得自证其罪,当事人不签字他们也没有办法,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权利,律师当即回应道:“你既然知道不能够要求当事人自证其罪,为何又说没有签字的供述笔录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你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建议你回去再好好学习法律,不要到这里丢丑。” 最后陈述时,于桂敏说道:“这么多年来,法轮功学员的生命被迫害,精神被摧残,身体被虐待,现在还有在监狱里受刑的,失去生命的,是为了唤醒你们的良知,明白真相做出正确选择,否则你们没有未来了。法轮功学员的血不能白流、牢不能白坐,快清醒吧!法轮功学员的付出是为了告诉你们真相,到现在还不能唤醒你们吗?不要再抓法轮功学员了,到我这为止吧,法轮功学员都是来救人的!希望在大灾难、大淘汰中你们和家人都能平安!” 杨秀花陈述后,审判长问有何要求,杨秀花说:“要求无罪释放!” 晚上六点,庭审草草结束。在庭审过程中,庭内庭外都布置了大量齐市、富区的610、国保、便衣人员。 富拉尔基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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