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综合报道)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现年五十岁的李文波,因修炼法轮功、修心向善,被非法劳教三年、超期关押四个月;又被非法判刑五年,差点被折磨死在狱中。二零一五年六月,李文波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发起迫害的元凶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江泽民下令成立了一个法外机构,称为“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执行机构,简称“610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命令“610办公室”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至今,虽然江泽民已经下台多年,但是610组织依然存在并继续凌驾于法律之上迫害法轮功。 下面是李文波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 劳教折磨三年、超期关押四个多月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我因为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被晋宁县国保大队抓去,先是关押在晋宁县看守所;接着于二月五日被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三年,在云南省第二劳教所,关押到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才放回家,超期关押四个多月。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在晋宁县被晋宁县国保大队周某某、杨某某(女)、江某某拘留(晋公刑通字【二零零五】十六号),并被非法关押在晋宁县看守所;二月五日被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三年(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昆劳管字(二零零五)第九百九十一号)。二零零五年二月六日被送到云南省第二劳教所非法关押,先后辗转四大队、三大队、一大队迫害。 我刚到劳教所四大队时,因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不承认强加的各种罪名,拒绝劳教所提出的各种无理要求,警察及包夹每天早午晚集合点名时,就将我从屋子强行拖到“四合院”,当众掐脖子、打嘴巴、蒙嘴、按翻在地、用脚踢踩,还把我的双脚抬起,将头往下压等等酷刑手段进行折磨。 二零零五年九月上旬,我的右脚被踩伤后红肿发炎,高烧四十点五度,血常规化验白细胞高达二万七千,被送到医院抢救,劳教所连夜通知了我的家人,我的家人要求保外就医,劳教所不同意。家人走后,包夹人员李某某(云南禄劝人)、黄某某(云南禄劝人)不准我炼功,也不准我睡觉,掐我的脖子,打嘴巴,把我从床上扯到地上折磨,这种折磨持续了一个星期。 我在食堂吃饭时经常被打的满口鲜血。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被大队民管主任黄某某打伤,当天我的眼睛看东西就出现了重影。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晚,我炼功时被“包夹”石怀林看见后,他就伙同其他犯人对我进行毒打,之后又把我拖到“四合院”门口,一群警察又继续对我进行拳打脚踢。我高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警察和包夹用封口胶将我的头和嘴封住,警察袁某某在一旁踢我,一边说:“死啦?你蹬蹬脚!”大队长胡某某叫石某某通知我的家人,说“李文波自杀了!”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劳教所警察和包夹人员李某某等先在砖厂坯沟里打,后将我拖到排污沟中,用草席裹住我的头脸,不让我看清,然后反复踢我。再把我拖到砖窑旁泥塘里全身泡湿,把我推进刚出过砖,还有余火的窑里烘烤。我一直往外冲,但都被他们推回窑里。直到左腿被烫起大面积的水泡之后,包夹人员才把我从窑中拖出来。包夹人员将我丢在手推车上,在高高低低的坯沟上颠簸,再用水把我全身冲湿,然后在砖场的坯沟上吹北风(那天刮北风)。 二零零六年三月八日,我又被警察李某某和民管主任黄某某打的满口是鲜血,身上伤痕累累,不能躺下,只好坐着睡觉。 二零零六年,劳教所警戒科科长裘某某带着一群刚从警校毕业的新警察,曾三次对我进行毒打,有一次我被打得昏了过去,醒来之后,那群新警察又继续毒打,裘某某还把土往我嘴里塞。他们打累了,就叫包夹人员继续打,把我踢的满口鲜血,才扬长而去。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夜里十二点,警察石某某伙同包夹人员把我打的满脸是血,满口牙齿松动。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警察石某某带两个刚毕业的新警察打我。有一个警察的手套打掉了,我拾起满是血的手套还给他,这个新警察戴上手套协助别的警察继续打我。这一次我被打掉三颗门牙。另一个警察王某某过来帮忙,将我踢倒在地,他们才离去。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我被转到三大队,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又被转到一大队。 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劳教期满,但是又被劳教所非法延期近四个月,直到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才回到家。 判刑五年,再次受到酷刑迫害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我再次被晋宁县公安局抓捕(晋公刑拘通字(2009)115号),关押在晋宁县看守所,取保候审。五月十一日正式被晋宁县公安局逮捕(晋公逮通字(2009)98号,已遗失)。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昆明市中级法院非法判我五年徒刑(【2009】昆刑一初字第157号)。在前往法庭的途中,因我拒绝戴手铐,法警对我进行施暴,大腿被踩伤,裤子被拉脱,内裤被拖破,鞋子被脱掉。法庭上不让我自己辩护,安排了一位“法律援助的律师”为我“辩护”。该“辩护律师”肖某,在我被非法判决前后,没跟我说过一句话。判决事后得知,我的家属未接到宣判通知。 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被转送到云南省第一监狱。我被送到省一监八监区当天,因坚持自己信仰真善忍没有罪,拒穿囚服,受到监狱防暴队与八监区警察和(监督岗)犯人的合伙攻击。李某某(监督岗)等四名犯人将我按在地上,并强行剥去我的衣服换上囚服。我高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以示抗议,(监督岗)犯人用封口胶布将我的口封住,八监区副监区长叶某踢我的嘴巴,踢得我满口鲜血。随后把我拖到严管室。为掩盖其恶行,在胶布条外面又加戴上一个大口罩。 在严管室内,我被两副手铐两副脚镣固定在严管室的铁栏杆上。人坐在坑里,手被揪起吊铐在斜后上方铁栏杆上,脚被拉伸,用两副脚镣分别固定五十厘米高的斜前上方石坎上。为了不让我盘腿炼功,还用铁链子把脚镣拉直,固定在更远处。长达数月,每天除吃饭和上厕所外,二十四小时都被铐着。 自到省一监后,狱方不准我与别人接触,不准与家人通信,也不准家人探视。 我在云南省一监所受的酷刑难以一一尽述。我不知道我到底犯了什么罪,要求找有关人员谈话。有一回,八监区“教导员”对我说:“你必须先认罪,才可以谈话。”我说:“我不知道我犯了什么罪,我也不知道国家取缔法轮功到底有什么依据。我看不出真善忍哪里不好。希望你能告诉我。”他没告诉我。主管我的指导员李某某告诉我,“上面规定,只要炼法轮功,就给他吊起来。” 由于反复迫害,我一个健康的人,出现了严重的消化道疾病。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被云南省第一监狱医院诊断,昆明市延安医院确诊为上消化道出血(十二指肠溃疡出血可能),失血腥贫血,十二指肠梗阻并胃潴留,反流性食管炎。出狱一年多,通过炼功才基本恢复。 我与劳教所、监狱中的那些警察、劳教人员、服刑人员无冤无仇。我所受到的所有不公对待,都是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定的迫害政策导致的。江泽民是真正的罪魁祸首,是这一切罪行的源头。 根据中国刑法,江泽民对我犯有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枉法仲裁罪、等等罪,本人向最高检察院提起控告,要求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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