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近几年,一些公检法部门仍在依据一九九九年“人大决定”及“刑法300条”迫害法轮功学员。笔者认为,目前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除了少数人利欲熏心,想凭借积极执行迫害政策往上爬之外,多数人员是因为对真相了解少,觉得听命于上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觉得不至于因此承担多大的责任,麻木地参与了;有的虽然了解一定的真相,内心未必情愿,但看不清形势,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畏惧于这些“上级”的淫威,被动的参与。下面就目前与时局相关的问题与公检法朋友商榷,以期朋友们能够看破迷局,理性的把握自己的未来。 一、中国没有一部法律把法轮功定为邪教 由于江泽民的一手操控,不少政法人员、警察以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简称《决定》)作为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法律依据。可是请注意,这个《决定》从头到尾,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那么也就是说,《决定》只是确定对邪教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指出哪些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因此这个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套用刑法300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依据。 据初步了解,在一些基层派出所、国保大队、检察院、法院,他们在对待法轮功问题上执法依据是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分别作出的两个内部通知,即高检发研字(1999)22号与高法发(1999)29号,颁布时间分别是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这两个内部通知声称是贯彻《决定》和两高的联合《解释》(一)而形成的,内容中公然针对了法轮功。我们认为这两个内部通知是违背宪法与《立法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我国的国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的最终解释权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切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解释也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一切根据该无效解释作出的法律判决和处罚都应该纠正。所以,任何执法机关都无权超越立法机关、超越宪法,更无权给任何法律条款增加新概念。 二、当政者在与江泽民的迫害政策相切割 早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其中认定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废止一九五九年八月一日《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明确规定了废止前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废止后对正在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项举措,使大批法轮功学员获得了人身自由。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司法新政开始实行,北京最高法院发布了通告: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一司法举措将为控告江泽民提供法律保护与支撑。到目前为止已有二十多万名法轮功修炼者和家人把控告元凶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邮寄给中国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对江泽民提起公诉。 以上一系列相关政策,都说明现当局在与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政策相切割,堵死了所有对法轮功犯罪者的开脱之路。笔者之所以整理出来,是为了那些“大权在握”的执行者,看清当前时局之真实走向,规避执法行政操作中的风险,如何选择未来之路,请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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