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岳阳市“610”(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楼区公安国保及派出所警察绑架了付贵、李润天、龙兵峰三名依法起诉江泽民的公民,随即非法抄家。开始,他们被非法关押在岳阳县看守所,前十天,他们早上被从看守所押送到岳阳县秀花山山庄强行洗脑,晚上再被押回看守所。 十二月初,警察又把他们转到了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楼区检察院十二月底下了起诉告知书,二零一六年五月他们遭非法庭审。 (一)原告反成被告――付贵遭非法庭审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早上,楼区法院附近布满了警察、便衣及“610”人员,对来往行人询问、照像、或威胁,原来是要非法庭审岳阳市城陵矶法轮功学员付贵。上午九点半,法庭在没有原告,没有证人,只有法官、公诉人、律师和所谓的被告人的情况下开庭,付贵的八位家人和朋友参加了非法庭审的旁听。 公诉人宣读所谓的《起诉书》,列举了十七项所谓“证据”。律师指出质证方式不合理,对当事人不公平。法官将十七项证据材料送当事人指认。当事人看过后说:“十七项证据材料中,除了邮寄单和诉江状外,都是我本人不在家,家里没有人的情况下抄家,他们从哪里拿来的我不知道,所抄物品我不能承认。” 公诉人宣读几篇当事人的口供。当事人听过后说:“只有国保第一次录的口供和检察院第一次录的口供属实。其余几次口供都是办案人员自己写的、自己签的字,我本人没有回答任何问题、也没签字,口供不属实。” 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作了无罪辩护: 1、围绕三次上访被视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辩护: 当事人说:“第二次和第三次拘留的时间和天数都不相符,而且三次拘留都没有出示相关文书给我。在第三次拘留期间,我被送至洗脑班强制洗脑三个月。” 辩护律师指出:关押在洗脑班是违法行为,是对当事人的非法拘禁。所谓的“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成立,当事人合法上访被拘留,这是非法行为。 2、围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辩护: 公诉人拿出一个二零零零年两高的通知。 律师说:“这个二零零零年两高的通知没有法律效力。”并拿出二零零零年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的复印件交给公诉人。 辩护律师说:“1、本案没有付贵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付贵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住所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付贵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他有没有从该组织处接受过指令或资助等等?公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2、没有付贵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在庭审中,公诉人没有出示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 3、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 4、关于法轮功的资料。一部分是法轮功学员修炼用的,比如《转法轮》、《转法轮法解》、《法轮佛法》等,这部分内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当然也没有什么问题。至于另一部分如:神韵晚会和部分新唐人电视节目光盘等是一些歌舞节目,是没有阶级性的,是中立的。虽然晚会是由法轮功学员演出的,但它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的。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提到法轮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也没有提到法轮功。既然,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人误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 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诬陷法轮功是邪教,接着,《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诬陷法轮功是邪教。辩护人认为,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据。法院判案依据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围绕“诉江状”展开的辩护: 辩护人:“邮寄‘诉江状’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前领导人也不例外,而且诉状内容真实可信,哪有诬告滥诉?当事人应受法律保护,为何反成被告?” 当事人辩护道:“法轮功不是邪教;如果‘诉江状’属于宣传品,那么任何人写的起诉状那不都属于宣传品了的吗?本人所写的‘诉江状’都是本人亲身经历,完全属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人可以依法起诉任何人。” 最后,辩护人要求:“起诉书中指控我的当事人付贵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付贵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审判长、陪审员都没说话,最后宣布休庭合议。 散场后,一公安便衣道:“以后只怕要请北京律师来上上课,讲讲法治。”付贵的家属朋友中有人提问:“现在到底是用两高通知治国,还是以法治国?” (二)庭审上的闹剧――李润天被非法庭审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早上,楼区法院附近同前一天一样,布满了警察、便衣及“610”人员,对来往行人询问、照像、或威胁,原来是非法庭审岳阳市城陵矶法轮功学员李润天。八点十分, 法庭在没有原告,没有证人,只有法官、公诉人和所谓的被告人及律师的情况下开庭,李润天的家人和朋友十二人来到了楼区法院二楼旁听了他的非法庭审。 公诉人胡立军例举了所谓罪状,并诬陷李润天是“累犯”。 他的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 律师说:“江泽民是公民,李润天也是公民。公民诉讼任何一个公民都是合法的,没有哪一个有权威的人不能被诉讼。我的当事人写的诉江状纸不是宣传品, 他是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去诉讼江泽民,只要他告的是事实就不是诬告。这是他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而且他是快递邮寄的,截取他的邮件是犯法。” 律师问公诉人说:“我的当事人是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被劫持的, 而给他下逮捕通知超过羁押规定的三十七天后的二十多天,这是为什么?” 公诉人说:“这是工作上的失误。” 律师说:“你这么轻松解释就过去了,这是要抓人的。” 公诉人问李润天说:“你不是写了不炼法轮功的保证书了吗?” 李润天回答说:“被劫持到看守所的前十天,每天早上我被从看守所押送到岳阳县秀花山山庄强行洗脑,晚上再被押回看守所。我是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写的, 不是我的本意。” 律师说:“这是犯法,是私设黑监狱。” 公诉人拿着一张《明慧周报岳阳版》说是李润天制的宣传。 律师说:“我的当事人是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被劫持羁押的, 这张《明慧周报岳阳版》发行日期是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请问我的当事人是在哪里制作的?” 公诉人又说:“法轮功搞什么‘藏字石’, 什么诉江十九万人,什么三退两亿多?” 律师说:“‘藏字石’不是李润天刻上去的吧?”旁听的人群中有人心里觉得好笑但不敢笑。律师接着说:“你说的这些与本案无关, 我的当事人没有犯罪, 要求立即释放我的当事人。” 庭审过程中庭长、法官、陪审员都静静的听着,最后宣布休庭合议。 原本被高压恐吓洗脑的李润天的家属和朋友们才从谎言欺骗中清醒过来,才知道自己的亲人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是那些执法者在执法犯法。 (三)没有旁听, 没有辩护人――非法庭审龙兵峰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早上,楼区法院附近布满了警察、便衣及“610”人员,对来往行人询问、照像、或威胁。原来是非法庭审岳阳市城陵矶法轮功学员龙兵峰。因前两次的庭审,人们口耳相传出一些真相,使“610”头目张皆红等人很害怕。这次,他们不允许当事人的家属和朋友旁听。(中国法院法庭规则法释〔2016〕七号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又因龙兵峰家庭经济拮据没有请辩护律师,法庭在没有原告,没有证人,只有法官、公诉人和所谓的被告人的情况下开庭。公诉人以惯用的罪名起诉当事人,当事人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 劳教制度被取消后,中共就以非法判刑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于是,庭审就成了公检法人员作恶的平台,实际上就是公检法人员利用公权力联合犯罪。所以,失去了公开公正的庭审就显得荒诞离奇。中共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时,原告却一直缺席,也没有见委托代理人,是因为根本就没有受害者、 没有原告。 法轮功学员信仰的是“真善忍”,行为处事的原则是“真善忍”,表现出来的言行是无私的、善意的,福益家庭社会。在迫害之前,中共各级媒体对法轮功学员的高尚行为和道德风貌做过一些报导,全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所以法轮功学员在社会各阶层都是好人,对好人进行举报抓捕审判,不就是诬告陷害吗? 公检法的职责本应是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维护良知、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但在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在谎言欺骗、强权胁迫和利益诱惑下扭曲了众多人的人性与良知,致使一些政法系统的官员和警察,是非颠倒,干起了助纣为虐的恶事。在明知法轮功学员是遵纪守法的好人的情况下,选择了与邪恶为伍,置法律于不顾,丧失了基本的道义和良知,违背着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良心,干着迫害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罪恶勾当,最后成为江氏集团牺牲品。 各单位责任人一览表 审判长:肖冰峰 副审判长:廖致(女)办公室电话:8722801 陪审员:刘红光 刘霞(女)办公室电话:8722323 公诉人:胡立军 岳阳市楼区公安局国保:电话:0730-8823173 邮编:414000 大队长: 刘学农: 13975020007 副大队长:张东武:13807300177 教导员: 吴皓 15307308808 警察: 张和平 警察: 唐建明: 13908407369 警察: 李奇 13975010091 岳阳市市政法委 值、传:0730-8889312 邮编:414000 向伟雄 书记 刘孝纯 副书记 0730-8889203 13907301549 李健安 副书记 0730-8889052 13974009799 蒋仁凯 副书记 0730-8889516 13607305353 贾建湘 副书记 0730-8889091 13707302928 胡平华 政治部主任 0730- 8889142 13787301719 许雄 副书记 0730-8889013 13807309383 彭兴国 办公室主任 0730-8889622 13707303498 许继英 机关党委书记 0730-8889269 13007300266 罗维维 综治办副主任 0730-8889742 13907306176 黄双宝 政治部副主任 0730- 8889310 18707304978 汤露 综治一室主任 0730- 8889475 13873085960 袁湘伟 执法监督室主任 0730-8889207 13907301236 市维稳办: 值班传真:0730-8889164 胡卫 主任 0730-8280592 13307302886 马文忠 副主任 0730-8889164 8268619 13975002808 周勇 副主任 0730-8889164 8887506 13975009555 市“610”: 办公室值班 0730-8889141 传真0730-8889040 李湘滨 主任 0730-8881808 13807301767 张皆红 副主任 0730-8889041 0730-8856218 13575017899 黄要林 副主任 0730- 8889047 13975038082 李伟华 调研员 0730-8889061 0730-8889696 13907302976 刘红霞 副调研员 0730-8889042 0730- 8889213 13808400996 傅咏梅 综合科长 0730-8889040 0730-8840806 13975092806 苏华(直接责任人) 教育科长 0730- 8889042 8721639 13507309872 张能武 法制培训中心主任 0730- 8889141 8889375 13908400155 岳阳市楼区 “610”主任:方宇 13908405838 岳阳市楼区检察院 值班电话: 0730-8302011 邮编:414000 汤尧光 党组书记 检察长 0730- 8302001 13907305308 黄利军 党组副书记 副检察长 0730- 8302002 18692111666 刘大明 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0730-8302003 13907306966 吴卫平 党组副书记 0730- 8302004 18907308929 陈 尧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0730-8302005 13873003333 谭 娟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0730- 8302008 13907305730 苏 昕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0730- 8302009 13807301228 易启明 党组成员 0730- 8302007 13873008188 周岳锰 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0730- 8302010 13973003366 柳小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0730- 8302006 13707308687 王寿明 检委会专职委员 0730- 8302096 13707303588 葛 纶 检委会专职委员 13907301805 杨炳林 工会主席 0730- 8302016 13873001268 唐 亮 办公室主任 0730- 8302088 13908403318 许 丹 办公室副主任 0730-8302055 13617306688 陈雄黄 办公室副主任 0730-8302055 13575005066 李大庆 反贪教导员 0730- 8302098 13973005518 胡焰林 反贪局副局长 0730- 8302084 13637306599 易志军 反贪局副局长 0730- 8302081 13907403088 钟 成 反贪局副局长 0730-8302082 13786050505 项明亮 反渎局局长 0730- 8302039 13907306258 徐学忠 反渎局教导员 0730- 8302039 15873033288 熊立军 监察室主任兼反渎局副局长0730- 8302039 13973067888 何英明 重案侦查大队大队长 0730-8302036 18707302888 李尉滨 重案侦察大队教导员 0730- 8302056 15307300688 李 舟 重案侦察大队副大队长0730- 8302056 13707302115 易爱平 侦察监督科科长 0730- 8302058 13575001866 彭 滨 侦察监督科副科长 0730- 8302019 13762093389 陈 刚 侦察监督科副科长 0730- 8302019 18975009009 彭利人 公诉一科科长 0730- 8302068 13908405505 瞿 雁 公诉一科副科长 0730-8302060 13507301228 张莲英 公诉二科科长 0730- 8302020 13507303355 曾银树 公诉二科副科长 0730- 8302069 13789006123 高 毅 公诉二科副科长 0730- 8302087 13789000111 郭儒林 民行检查科科长 0730- 8302026 13975065767 刘洪 监所检察科科长 0730- 8302086 13975083636 余跃粮 监所监察科副科长 0730-8302025 13786088366 张泗洪 控申监察科科长 0730-8302027 13907305130 栗 登 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 0730-8302028 13789003335 周山湖 安全督查员 0730-8302028 13637305838 陈建新 法警大队队长 0730- 8302031 13907300698 钟唯博 法警大队教导员 0730-8302031 13873005858 叶菊如 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 0730-8302059 13575081968 唐中池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0730-8302059 13907303128 何燕娟 行装科科长 0730-8302066 13507305699 孙小岳 行装科副科长 0730- 8302033 13762007099 刘德军 车队长 0730- 8302098 13789006000 岳阳市楼区法院; 值班电话: 0730-8722828 邮编:414000 姜 彬 党组书记、院长 0730- 8333799 13807305337 贺湘平 党组副书记 、副院长 0730- 8722818 15807300999 刘亚华 党组副书记 0730-8712825 13707305298 吴 琳 党组成员、 副院长 0730- 8722819 13807302188 黄永定 党组成员、 副院长 0730- 8722816 13873000303 张泽民 副院长 0730- 8722806 13808404622 廖 理 党组成员、 副院长 0730- 8722826 13907303345 曹 萍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0730-8722829 13873008366 聂祖胜 党组成员 0730-8722808 18873006066 13054082288 刘 力 党组成员 0730-8652105 13907308682 唐汇锦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 0730-8723625 13873055139 蔡学谦 专职审委会委员 0730-8257361 13907301631 陈松柏 专职审委会委员 0730-8836935 15873066788 黄正生 13317302938 段 成 工会主席 政治部副主任0730- 8722809 15673005888 何国平 政治部副主任 0730- 8729089 13873068993 万军 立案庭庭长 8722810(办)8723058(家)13607302528 彭小红 立案庭副庭长8722810(办)3242000(家)13873055388 王益民 刑一庭副庭长8722802(办)8723280(家)13307303280 许凯锋 刑一庭副庭长 陈松保 执行庭副庭长8722821(办)13707308098 周石保 执行庭副庭长8722811(办)8722896(家)13707307895 法院刑事一庭办事人员: 许兴、黄永定、苗莉、万军、胡哲、袁华 岳阳市楼区各派出所负责人电话号码; 岳阳市楼区城陵矶派出所:730-8567088、730-8592756 邹爱国 三眼桥派出所长 13873081133 刘金瑞 奇家岭派出所所长 13637302968 陈随军 奇家岭派出所教导员 13787301779 赵远军 湖滨派出所所长 13637308080 0730-8385360 黄建武 郭镇派出所所长 13207305588 0730-8790789 王生华 郭镇派出所教导员 18807302858 0730-8792789 刘 勇 洞庭派出所所长 13787301918 0730-8310958 郑 晗 站前路派出所所长 18673003998 王 鹏 站前路派出所教导员 18673015666 汤君民 王家河派出所所长 139073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