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点半至下午一点四十分,河北易县法院刑一庭,对法轮功学员吴桂敏进行了第二次非法庭审。李中伟律师和黎雄兵律师为吴桂敏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受害人吴桂敏也为自己做了合法辩护,要求无罪释放。 针对公诉人的非法指控,吴桂敏和二位律师对公诉人和公安罗列的所谓证据事实给予驳斥否定。公诉人赵秀奇面对吴桂敏和辩护律师的雄辩,从嚣张到恐惧、从虚张声势胡搅蛮缠到理缺词穷。根据公诉人的态度行为,吴桂敏和她的家人将对赵秀奇构陷吴桂敏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此前四月三十日,易县法院刑一庭对吴桂敏进行非法庭审,审判长杜启国严重违法,暴力剥夺律师辩护权,庭审十分钟不到就将律师拖出法庭,以欺骗的手段,在律师不在的情况下,强行开庭非法剥夺了吴桂敏的辩护权。根据原审判长杜启国严重违法行为,辩护律师、吴桂敏及其家属对杜启国的违法行为向县、市、省三级检察院和和法院进行了控告,并要求杜启国回避。杜启国被调离刑一庭。易县法院就此案重新组成了合议庭,由孙春梅担任审判长,何小娟担任主审法官。 此次开庭从程序上简略了一些,仍然对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部分权利进行了限制,但较上次开庭从程序上和法官态度上有了很大改善。上次开庭限三名家属旁听,此次开庭也只让四位家属参加了旁听。 庭审前后,辩护律师严肃提出两点请求:(一)庭审前,律师要求法官打开吴桂敏的手铐,主审法官讲是避免出现不安全因素,在律师的一再要求下,法庭准许给吴桂敏打开了手铐。(二)公诉人赵秀奇一再谩骂法轮功是×教,称法轮功学员为“法轮功分子”。辩护律师请求审判长要求纠正公诉人的称呼,不许称法轮功学员吴桂敏为“法轮功分子”。 公诉人赵秀奇不思上次庭审教训,重蹈杜启国的覆辙,虚张声势的重复着政法委和610教给他的台词,在台前迫害善良人。 一、公诉人态度粗暴、虚张声势 法官宣布开庭后,公诉人赵秀奇虚张声势,摆出一副无赖的样子问法官:上次开庭是哪里违法还是什么原因,为何重新开庭?请法庭说明,我看到法轮功明慧网报道……否则,公诉人要求休庭,起身就要离庭。被审判长严肃制止:上次庭审的事,院领导正在调查,有了结果就公布。 很明显,赵秀奇的目的是企图掩盖他和杜启国上次开庭时的违法行为,想找回点面子。辩护律师李中伟马上回应:要求法院对上次开庭违法情况给个处理结果。主审法官回答:正在调查之中,庭审继续进行。 二、公诉人提供的“证词”是陷害 庭审调查和庭审辩论中,吴桂敏对公诉人指控的周术的证词给予否定,她指出: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上午在北东村赶集时,不是我送给周术法轮功资料的,而是周术向我索要的,而且那个塑料袋里装的具体是什么内容我也不知道。周术凭借自己是村治保主任的权利,诱骗我给他法轮功资料,为的是陷害我,他的证据不成立。 三、公诉人提供所抄物品不是犯罪证据,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 把国保大队抄走我的财产当作犯罪证据,是公诉人违法,是国保大队违法。当天我从集市上回家时,院里多名警察在等着,他们不由分说就把我带到公安局去了,带队的是国保大队田国均。听我儿媳妇说,在我回家之前,他们既没出示身份证件,更没有出示搜查证,就乱翻乱抄,我儿媳和田国均要搜查令,田国均说:没有,只有口令。也未经我本人和家人清点。他们抄走我的个人财产是违法的,从程序上也是违法的,这些财产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应归还我,不是犯罪证据。 四、公诉人提供的“610”文件无效 公诉人为了罗列所谓的罪名,笑话般的将迫害法轮功的“610”非法组织的文件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辩护律师回应:“610”组织是个既不从属政府、也不从属政法机构的不伦不类的非法机构,他所出示的文件一律是违法的,无效的。 五、公诉人提供的最高检内部通知不具法律效力 公诉人被驳斥的焦躁不安,张口结舌,在审判桌上摔书、摔眼睛、摔笔,他竭尽全力的从《刑法》书中找出一九九九年最高检内部通知中关于法轮功是某教的一段文字,作为定性和迫害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律师辩护道:两高司法解释里没有提到法轮功是什么教,刑法、行政法规没提到法轮功是什么教、公安部和中央办公厅没有提到法轮功是什么教,一份最高检的内部通知怎么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呢?所谓邪教必须具备邪教危害公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基本条件,而法轮功学员修炼的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做人原则,不仅有利于社会、利于家庭、更利于个人身心健康。吴桂敏正是这样做的,她没有危害到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任何利益,更没有妨碍任何法律的正确实施。就算法律规定法轮功是什么教,也不说明法轮功就是什么教,所以不管公诉人拿出什么证据也证明不了法轮功就是什么教,也证明不了吴桂敏是有罪的。 六、公诉人把劳教作为犯罪前科被否定 公诉人把吴桂敏曾经被非法劳教也作为犯罪前科:律师辩护道:劳教制度早已被废除,所以不能把吴桂敏被劳教作为犯罪前科的依据。但是劳教迫害对法轮功学员吴桂敏是不公正的。 七、公诉人被要求庭上宣读所有大法书和大法资料 公诉人说吴桂敏现有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光盘是×教宣传品,是吴桂敏犯罪的证据。律师辩护道:审判长,本律师要求公诉人在庭上把所有法轮功书籍和宣传资料宣读一遍,同时请法庭把所有这些光盘现场播放一遍,看到底这些书籍、资料和光盘是不是邪教内容?审判长讲时间有限,这么多书籍资料还有这多光盘,很难进行完,可以庭后进行。公诉人无言以对。 八、公诉人被当事人认定为是陷害 公诉人要求对吴桂敏量刑在三年以上。当公诉人和审判长询问吴桂敏认罪不认罪时,吴桂敏称:我修炼法轮功是为了身体健康,按“真、善、忍”做个有利于他人的好人。我以前全身的各种病都是炼法轮功炼好了的,我的信仰是受宪法保护的,我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我绝不认罪。公诉人说法轮功是邪教,是对法轮功的攻击陷害,是对我的陷害,今天法庭对我审判就是对我的陷害,我不应当受到审判。我要求当庭释放我。 九、公诉人理屈词穷、战战兢兢 幕后导演易县政法委、“610”教给公诉人的曲儿已经唱不灵了。庭审尾声时,公诉人赵秀奇完全失去了开庭前的嚣张,他用惊恐的目光环顾法庭四周,战战兢兢的陈述了他的量刑请求:公诉人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吴桂敏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审判长询问辩护律师时,律师回答:公诉人的量刑意见与本案无关,因为吴桂敏本来就无罪,应当庭释放。请求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震惊之余更加惶恐,思维有些混乱,身不由己的嘟囔着:法庭也可依法判决,也可依法判决。 法院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开元南大街33号 邮编074200 区号0312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张士宏 院长 17731207501 8875001 赵 亮 副院长 17731207502 8875002 梁正青 副院长 17731207503 8875003 李宗成 副院长 17731207366 8875005 耿志芳 纪检书记 17731207506 8875006 何秀峰 政治处 17731207509 8875007 刘 启 党组成员 17731207508 8875008 负责本案的是法院刑一庭 孙春梅刑 一庭庭长 17731207532 8875032 8875028 马清富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38 8875018 徐宏杰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39 赵建平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50 张建宾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51 8875011 何晓娟 刑一副庭长 13833499322 8875011(负责法官) 检察院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朝阳西路78号 邮编074200 院党组:手机/办点/宅电 区号0312 何建刚 13931290120 8816868 韩 柱 13803283326 8218102 8211620 王彦君 13731228668 8218030 8855888 邹洪春 13903329638 8218101 8213158 倪建萍 13503127221 8218003 杨春辉 13513128877 8218103 刘向阳 13731212895 8215648 袁占河 13831238251 公诉科 0312-8813567 赵秀奇 13903324259(公诉人) 吕玉江 13933229574 葛建国 13472240616 孙士程 15531223996 张 华 15833335752 高建胜 13930891670 8222133(宅) 政法委书记杨辉:手机13393326688 办8887898 610头目齐高:办0312-8887610 国保大队田国钧:0312-8212918/8212927/8227518手机:1383220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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