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在诉江大潮如火如荼的今天,作为一个修炼人也应该利用常人的法律,这不仅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也是讲清真相的利器。 至今在中国大陆,仍有因为讲真相、诉江“回访”等被绑架至洗脑班和甚至面临非法庭审的同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不被邪恶钻空子,下面介绍一些中国法律方面的常识。 外出向常人讲清真相的时候,遇见不理解的人或者强烈反对甚至报警的情况不用慌张。当警察到达现场后,会進行盘问,同修讲出实情后,当警察想采用继续盘问的时候,可以根据公安部行政规章《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中几项规定合法为自己争取权利。 如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 (二)超时限继续盘问; (三)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四)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 (五)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 (七)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 对违反了上述行政规定的警员,可核实姓名、警号后可当场通过12389公安机关举报其违规操作行为。 一旦被行政拘留后,有两种拘留一种是行政拘留,性质为行政处罚,期限为十日,较重不超过十五日。第二类是刑事拘留,最高期限为三十七日,属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但是根据公安部颁布的《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126号)条例: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若是同修有上述情况,拘留所强行收押。应该及时聘请律师同时展开相应的救援活动。 同时该《办法》中五十二条也明确阐述了在拘留所中的通信,会见,询问权: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远程视频会见。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進行。 同时,也请同修注意,及家人注意,在拘留所中同修的生活状况,根据该《办法》总则中: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如在受关押的同修,有上述权利受到侵犯,请记住当事人姓名,转告律师。应当采取相应的行政投诉,举报等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中国三大实体法律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有三类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而一般同修若被非法庭审一般会被归为刑事起诉。刑事诉讼的程序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一旦被刑事拘留后,三日以内当地公安就应该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而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之内决定逮捕与否,如果检察院决定不逮捕的话,就应该放人。 在决定批捕了的刑事拘留中,就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 同样《刑事诉讼法》中也有规定: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当事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当事人核实有关证据,并不被监听。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所以阻挠律师合法参与到诉讼中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行政规章中: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進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察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四、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对于违规操作的行政人员,应该落实到个人,依照《行政监察法》進行举报、投诉等。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一百八十三条 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進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如果当地法院决定审理同修案子但却又加上“不公开审理”,应当与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相应规定主动维护公审的权利。 在判决之后,同修有两个选择,不服从判决,依法在十天以内進行上诉;服从判决在判决书上签字。由于现在中国实行四级两审制,四个级别对应的分别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分别对应县级法院、市级法院、省级法院和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在上述中有三种结果:驳回上述;依法改判;重审。面临选择时,建议同修上诉,争取改判或重审的权利。 即使宣判执行,各大监狱都应该遵循《监狱法》,其中有明文规定,如第十四条 监狱的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受刑人及其亲属的财物;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受刑人; (四)侮辱受刑人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受刑人;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受刑人提供劳务; (八)非法将监管受刑人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同时按照《监狱法》,受刑人亲属也有通信、会见的权。如果有上述权利被侵犯的同修,应该在与家属、或委托律师见面的时候告知何人,何身份,何时,何地,违法上述法律,并让委托人進行行政起诉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刑事责任。 希望在不幸面临非法拘留、庭审的同修心态稳定,坚决否认旧势力的一切安排,只走师父安排的道路。同时也希望个人安全有保障的同修更加积极用正念加持,法律援助被捕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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