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九日】北京市大兴区六十岁的法轮功学员赵晓平女士,二零零五年二月被绑架、非法判刑八年,在北京天堂河监狱、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遭受迫害。二零一五年六月,赵晓平女士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还法轮功清白。 下面是赵晓平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一九九八年,一位法轮功学员送给我《转法轮》一书。书中博大精深的法理深深打动了我,我感到“真善忍”的普世价值,是送给人类社会的伟大礼物,是教人道德回升的无价之宝。祥和的功法带给人健康的身心,使我的人生观和态度都变得很豁达。同时,过去严重的风湿病、胃痛、颈椎病不知不觉就完全好了。我妈曾问:“你很严重的风湿怎么好的?”我说:“炼法轮功就好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对法轮功发起了疯狂的迫害,在其“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所有法轮功学员都遭受了迫害。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法轮功学员李新平结婚后,另一位法轮功学员张永旗建议找同修在我家聚一下,以示祝贺,同时交流学法体会。两小时后,有人陆续离开。突然自称北京房山区国保和窦店派出所的警察破门而入,当时张永旗问,你们有搜查证吗?国保人员不容人说话,立刻用胶条手铐将张永旗铐住。然后问:谁是房主?我说:我是。他们立刻又将我铐住。然后非法抄家,抄走法轮功书籍、法轮功真相资料、电脑、打印机、录音机等和同修的包,内有很多现金。 当天绑架十五人,其中有杜巧梅、李新平、郎天咏、吕静、潘登、孙廷富、孟宪兰、常普鄂、刘怀茹、刘景兰、王世惠、刘晓峰等。我们被绑架到派出所,又被押到北京房山区看守所,我与张永旗被非法拘禁在房山看守所一年零两个月,期间又被转押到北京第一看守所(七处)两个多月所谓“立案”。 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有个姓窦的预审说:“我审法轮功六年了,见你们多了,天安门自焚里的刘葆荣就是我审的,满屋汽油味。”我说:“那些自焚的不是修炼法轮功的,听说刘葆荣是公安内线,你不要在干这个了,对你不好。”他说:“我就是混碗饭吃,你做个假转化吧,你那几本书不算啥,我们抓的法轮功成卡车拉资料,你判不了几年。”我说:“你凭什么判我?我往哪儿转?”他拿不出依据,没话说了。 房山区国保科人员姓李的(是个头),姓尤的等人,我跟他们讲:“法轮功讲真相是合法的,公民有言论自由,我们违反了哪一条?”他说:“刑法第三百条。”我不签字,他说:“我把你手指剁下来两根看你签不签。”姓尤的还说:“你知道法轮功某某某被打死了,就在这打死的。”“你知道王志文吧?就是我们抄的。”我告诉他们:“不要参与迫害法轮功,对你们不好,你们抓好人拿奖金,那钱好花吗?我就只写法轮大法好。”他们无言以对。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一日非法对我和张永旗开庭,北京房山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隗永贵出庭。没有一个人旁听,当我们质问怎么没人旁听?公诉人员说:“这不有个人民陪审员高润田吗?”其实是由他们指派的。法庭上,审判长蒲延红对张永旗说:“你文笔不错,”张永旗说:“那还没唤起你的良知?”蒲延红说:“法律就是法律。” 我在庭上讲真相,在场警察面面相觑,蒲延红让警察把我带出法庭,休庭。再没开庭,判决书通过看守所警察送到我们手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张永旗和我都被非法判刑八年(2005刑房初字第619号),审判长蒲延红、审判员李建云、陪审员高润田、书记员陈悦。 我和张永旗提起上诉到北京人民法院,北京法院维持原判。我被转到北京天堂河监狱,每天被监管,睡地板,不准说话,有个女警察对我说:到这里来的法轮功都没有好下场。我给她背《洪吟》,她说:“我知道了。” 二零零六年三月,我被转送到黑龙江女子监狱,强迫转化,坐小凳。每天强迫我们看污蔑大法的录像。好多法轮功学员被罚站到后半夜,几个月,脚都肿得穿不上鞋。强迫在所谓悔过书上签字,我说:“骂我师父,骂大法不行!”在非法关押期间,监狱逼迫法轮功学员写所谓“揭批”,写“思想汇报”,这种斗争式的丧失人性的做法,逼人说谎话、说假话,不可理喻至极! 长年被强迫做役工,每天从早六点到夜里十一~十二点,用有害胶做月饼盒,缝帽子、挑冰勺、棉签、牙签,车间胶味令人窒息,包装上居然还写高级消毒棉签。我的身心被迫害到无法承受,穿纸袋绳、挑冰勺不知不觉就睡着了。法轮功学员张雅琴被迫害得心脏病复发,腿肿得穿不上裤子,保外回家就去世了。另一位法轮功学员高秀荣在天堂河监狱被恶人同时用几个电棍电嘴,被迫害得奄奄一息,送到黑龙江女子监狱继续迫害,累得休克过去,没休几天又被逼迫干活。此同修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又被绑架,至今仍被非法关押在北京昌平看守所。 在我被非法判刑期间,我与我的家人遭到身心与精神的摧残,都无法偿还,我母亲急火中风瘫痪在床(现已去世),父亲做了脑淤血手术都无人照看,房子有贷款,无力偿还,卖掉房子还贷款(当时四十万卖的,现在价值二百多万),我不能正常办退休金。父亲听信了江泽民流氓集团对法轮功诬陷谎言,至今理智不清,害怕,不准我在家修炼,两次找大兴派出所抓我,至今我无家可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