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佳木斯市原劳教所退休司法女警崔会芳被佳木斯市中级法院非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中级法院二审合议庭由审判长贾文华,代理审判员姜良、周辰,书记员宋冠男组成。其中周辰是主审法官。 崔会芳女士因到建三江前进农场现场声援“建三江案”非法庭审,后遭国安、国保监控,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为由被当局绑架、起诉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在佳木斯市前进区法院遭非法庭审。十一月三十日,崔会芳案一审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判刑二年。十二月九日崔会芳委托律师向佳木斯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崔会芳的辩护律师依法向佳木斯中级法院提交了三份书面申请:“申请崔会芳案二审开庭审理”、“申请《密级鉴定书》鉴定人出庭作证”、“对《密级鉴定书》申请重新鉴定”。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周辰于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上午收到以上三份书面申请,一月十八日给辩护律师挂电话,口头告知不同意辩护律师的申请,也拒不说明理由。律师不同意法官的决定,要求中院书面回复说明理由,被周辰拒绝。 因法官周辰对律师的申请既不说明理由,也没有书面回复。对于周辰这种违法办案的行为,律师向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周辰法官回避申请书”,并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法官周辰,依法追究法官周辰违法办案的责任,依法纠正佳木斯市中级法院的违法行为。 律师还就案件问题——“密级鉴定书”向黑龙江省保密局申请信息公开,公开鉴定人员、鉴定程序、鉴定委托单位等信息;为了对佳木斯市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律师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邮寄了“关于请求对崔会芳涉嫌非法持有机密文件罪一案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审判监督的紧急报告”。 辩护律师认为此案从立案、侦查到司法鉴定程序多处均属违法;涉案文件不构成国家机密。这场司法迫害,是出于对崔会芳从警察到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一审佳木斯市前进区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崔会芳构成犯罪、判处被告人崔会芳二年有期徒刑的枉法裁判。 而二审法院继续违法,不开庭审理,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法官周辰给本案辩护人胡林政律师的电话中暗示了对律师的控告非常不满,胡林政律师也接到当地司法部门人员的电话,对律师施加压力。 律师向黑龙江省保密局申请信息公开,省保密局的回复是“不予公开”。省检察院、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对律师提出的申请和控告没有回应、没有结果。这是因为在中共体制内,在权大于法的“潜规则”下的执法人员,都被中共裹挟而执法犯法。 现年五十三岁的崔会芳,二零一五年一月退休前是佳木斯市劳教所(劳教制度解体后,改为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崔会芳在佳木斯市劳教所工作期间,曾经亲眼目睹和参与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因迫害而接触法轮功,了解真相后开始诚意阅读法轮功书籍,并受益于法轮功,崔女士不仅目睹也亲身体验了法轮功的超常、神奇与美好,自己也走上了返本归真的修炼之路,成为了真正的法轮功学员。 崔会芳因到建三江前进农场现场声援“建三江案”非法庭审,后遭国安、国保监控,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被绑架,非法关押在佳木斯市看守所。不法警察在崔会芳的电脑中发现有三份佳木斯劳教所当时干警们共同“学习”的所谓“文件”(一份是黑龙江省劳教局(戒毒局)通知,另外二份是简报),佳木斯检察院就以此为借口,以“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为由,对其非法批捕。辩护律师认为此案从立案、侦查到司法鉴定程序多处均属违法;涉案文件不构成国家机密。 参与迫害单位及个人信息:
一审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电话 佳木斯区号 0454 姓名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机 王力 8328205 8124966 13836648880 刘旭 8328204 8229229 13945478588 赵庆林 8328265 8664400 13664540111 盛煤 8328202 8646846 13945489136 齐海榕 8328203 6050999 13803665555 李铁军 8328203 8615681 13512660396 办公室: 刘庆民 8328256 8137288 13945497500 政工科: 姜一 8328269 8316565 15946584789 刑事庭: 周刚 8328132 8655312 13163514111 葛莉(崔会芳案承办人) 办8328135 宅8640442 少年庭: 李仲华 8328277 8693298 13836649482 民一庭: 郭玺良 8328136 8679855 13945460104 民二庭: 张庆伟 8328398 8666841 13359648999 行政庭: 尤伟业 8328279 8640442 13009767749 立案庭: 梁显宗 8328227 8227919 13704860202 审监庭: 高杰 8328206 8435997 13512663765 二审佳木斯市中级法院: 贾文华(本案审判长) 姜良(本案审判员) 周辰(本案审判员)刑一庭0454-2638406 宋冠男(本案书记员)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科:洪蔼墡8305977(办公电话) 批捕科:孙宏国(检察员) 黑龙江省政法委、610办公室;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 黑龙江省国家安全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佳木斯市政法委、610办公室; 佳木斯市国家安全局; 佳木斯市公安局; 佳木斯市公安局防范和处理邪教支队 王玉君:政委 孙状:支队长 梁华伟:副支队长 佳木斯市前进公安分局; 佳木斯市前进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前进派出所 王连民:队长 董建军:所长 佳木斯市拘留所; 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向阳区佳联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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