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多钟,孙进军女士的八十多岁、白发苍苍的老父亲来到鞍山市中级法院要人,为女儿喊冤。 家属通过门卫打电话给二审法官单亚东,在电话里孙进军的姐姐对单亚东说:听张赞宁律师(27号打电话)说,单法官说孙进军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目前不适合开庭,我们家属想给她办保外就医。法官单亚东在电话里当即就不承认了,说他没有对律师说过这样的话。孙进军的老父亲接过电话,要求见法官单亚东本人。 法官单亚东下楼后,只是通知家属说孙进军这个案子维持原判,如果不服判决可以申诉。家属善意的告诉法官单亚东,从二零一六年三月一号正式施行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希望他不要冤判了好人,以免将来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官单亚东不听劝告,嘴里还振振有词。 当家属质问法官单亚东孙进军没有犯罪,凭什么判刑时,他却强词夺理的说:我不跟你们家属说,法律上的事情,你们不是找律师了吗?我跟律师说。当家属跟他要判决书时,他说家属不给,给律师一份,本人一份。他自知理亏,只好急匆匆的上楼躲开了! 孙进军年迈的老父亲还没说出女儿的冤屈,却听到了维持原判的消息,只能眼睁睁看着法官单亚东上楼离开,老泪纵横,就在中级法院的大厅里哭诉了两个女儿被迫害的经历:我大女儿(孙玉华)被打死,小女儿(孙进军)被抓起来,又被折磨成精神病,现在还要被判三年,她没有任何的犯罪事实,就到朋友家借把雨伞,结果就把她抓走了,我要见单亚东法官要和他讲理,他怎么能这样子的不讲理… … 孙进军年迈的老父亲为女儿鸣冤孙进军的姐姐孙玉华被迫害致死 孙进军的姐姐孙玉华,原鞍钢建设汽运公司职工,她于二零零二年六月被辽阳市佟二堡公安分局警察绑架,遭受残酷折磨。她绝食绝水抵制迫害,在生命垂危时被释放。四个月后,孙玉华的身体还没有完全恢复正常, 辽阳市佟二堡公安分局警察再次将她抓走。二零零三年,孙玉华被辽阳法院冤判四年,同年四月四日被劫持到沈阳大北监狱二大队二小队。 在监狱里,孙玉华遭到了非人折磨,白天被迫干活,警察从来不让她坐下过,连窝头都不让她吃饱,晚上收工回来,逼她放弃法轮大法信仰,将她绑在光板床上不让睡觉。 孙丽杰等犯人在二大队大队长王秀红、二小队队长陈雪娜的指使下,经常对她拳打脚踢,还把大便往孙玉华嘴里塞,疯狂折磨她。 生命的最后一天,孙玉华被孙丽杰等凶犯打得昏死过去,等天亮时被抬到监狱医院,人已经不行了,凶手们还踢她,说她装死,孙玉华就这样被活活打死。 孙进军的姐姐孙玉华,原鞍钢建设汽运公司职工,在大北监狱不到七天被活活打死。 |
为了掩盖真相,辽宁大北监狱严密封锁消息,对外一律说孙玉华绝食而死。孙玉华于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上午被恶警活活打死,第二天才通知家属,病历上写着,死因:心肌梗塞,死亡时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点三十分。恶人恐吓家属,并严密封锁消息。 孙玉华死后的尸体是被冬天用的一张又脏又臭的棉门帘子蒙着。掀开门帘子看到她的头发象刚从水里捞出一样又湿又潮,全身浮肿,脸色焦黄,象被燎过的肉皮,两肋都有成串的水泡,肚子鼓的象孕妇,后背有一块块的紫斑,好像用钳子夹过一样。再看两只胳膊,上面有黑色的印记,好像是用绳子勒过的痕迹。当把她身体侧翻时,嘴里流出又黄又红又黑的血水。 我们无法想象她在短短的几天内遭受了怎样的折磨与迫害,年仅三十七岁含冤而死,沈阳大北监狱不但没有给家属开死亡证明,还威胁家属不许上告。 孙进军个人简历及被逼疯详情: 孙进军 |
孙进军原是鞍山市十五中学美术教师,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因天下雨到友人家借伞回家,正好赶上鞍山市永乐派出所警察对周改清、孟祥君母子进行绑架、抄家。因孙进军修炼法轮功也被劫持,后来警察在没有通知任何家属的情况下,把孙进军家的门锁强行撬开,非法进入民宅,把他们认为能够定罪的东西抢走。 孙进军目前已被非法关押了二十个月,在被非法关押期间受到警察的恐吓,导致未定型精神病的复发。 未定型精神病的由来: 在二零零零年,孙进军因讲真相被非法劳教两年。在马三家教养院,孙进军受到酷刑的折磨,她被关小号一关就是一个多月,被罚站六天六夜,手被铐在暖气管上,没法坐没法蹲,一只手从肩膀上,另一只手从腋下背铐着,痛得她满地打滚。 她不间断的受到各种各样的折磨,教养院因孙进军不转化,超期关押,就不放人。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下,二零零三年七月,孙进军承受不住这种精神、肉体的双重折磨,最终导致精神崩溃,被送往沈阳精神卫生中心被医生确诊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住院两个月后才被放回家。 放回家之前,孙进军的家人被马三家看守所一大队大队长王晓峰勒索了六千元的现金。 酷刑演示:背铐 |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鞍山铁西区法院在市“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特务组织)的命令下,执意违反法律规定,并执行了江泽民的迫害政策,把精神恍惚的孙进军强行拉上法庭受审,尽管孙进军的辩护律师为孙进军做了无罪辩护,但鞍山市铁西区法院无视“以宪治国”的政策,听从了鞍山市“610”的暗箱操纵,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冤判孙进军三年。 孙进军的父亲如今已经八十多岁了,面对两个女儿接二连三的迫害,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打击。 二零一五年七月,孙进军的父亲已经向全国的最高法院与检察院发出了对元凶江泽民的控告,并以侮辱诽谤罪、酷刑罪、故意杀人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刑讯逼供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故意伤害罪、迫害家庭罪、超期关押罪要求依法追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取缔中央及以下各级“610”办公室非法组织,并依法彻查该非法组织的一切非法活动,并严惩其犯罪行为。要求立即释放正在被非法关押的小女儿孙进军,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孙进军的父亲在控告状中说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司法机关秉公执法,把祸国殃民的元凶江泽民绳之以法!还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清白!还法轮佛法的清白!还两个女儿的清白!当审江正义的呼声渐起之时,就是还人间公道之时!只有把江泽民推向历史的审判台,才会重新建立起公正的司法制度,才会重新呼唤起人类的道德良知!审江是历史的必然趋势,让我们心存“真、善、忍”,把宇宙的高德大法铭记在心,生出正念的光辉,把这十六年间邪恶的阴霾扫尽,还我们一块属于我们百姓心中的净土!还我们的信仰自由,还我们公民的合法权利!最后希望我们中国大陆的每一个人都能在公正司法的阳光下自由的生活! 奉劝法官单亚东以及那些还在继续为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卖命迫害法轮功的人员,请你们立即悬崖勒马,看清形势,江泽民血债累累,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干出了这个星球最邪恶的事情。早在二零零一年,江泽民以及血债帮成员已经被告上国际法庭,现已达到了四十多个国家,国际社会谴责并呼吁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要求现任政府法办江泽民及其犯罪同伙。在亚洲地区已有超过一百二十三万民众声援中国民众控告江泽民而参与联署刑事举报活动。现有超过二十万的海外及国内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用真实姓名向全国的最高法院、检察院递交了控告江泽民的起诉书,审江的浪潮已经势不可挡! 目前法轮功学员只是起诉首恶江泽民,其余参与者则不予起诉,这就是给你们这些被利用的执法者悔改的机会,如果继续行恶,下场将是凄惨的。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次新提出的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直指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及其犯罪团伙。这些举措直接斩断了执行者因执行了上级的命令而违法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只要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上至政府官员,警察、检察官、法官、下至街道社区人员等,无论是执行谁的命令,都违犯了法律,后果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二零一五年九月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出台的对法官、检察官办的冤假错案进行终身追责的规定。从二零一六年三月一号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中共在历次政治运动迫害好人之后,都会找出替罪羊为其脱身,把罪责推到当时执行者的身上。那么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司人员可就危险了,还跟着迫害法轮功学员,就真得当了江泽民的陪葬品了。 江泽民被绳之以法的日子指日可待。谁将为这场血债买单呢?那么谁将会是这些替罪羊呢?那些只顾眼前利益,还在蒙在鼓里,一意孤行为江泽民卖命的“610”组织成员及各级公检法司的执法者就将成为这场血债的替罪羊。 白纸黑字签上的大名,那可就是执法者犯罪的证据!按照办案终身负责制,还有退路吗?将来怎么办?奉劝那些迫害法轮功的执法者赶快收手吧,为自己留一条退路,为了你以及你家人留下一个未来! 现在只有以下办法可补救,或许可以让自己和家人躲开必须承担的严重后果:1.停止迫害法轮功学员,挽回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尽你可能保护法轮功学员。2.向明慧网提供证据,关键时刻,这些证据会帮助到你。请记电话:001-347-448-5790,传真:001-347-402-1444。 3. 退出中共,让自己远离危险。有多种办法,请翻墙或找法轮功学员了解。 生命和未来不属于任何政党,请亲自为你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做出正确的选择。我们真心希望,在这一切结束的时候,还能见到你平安的生活。 相关责任人联系方式: 下载鞍山市公安局名单(3.7MB) 迫害孙进军的主要责任人:法官:单亚东:电话15694128623(曾经迫害商静、邢丹主要责任人) 法官单亚东
一、鞍山市政法委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5号邮编114001 鞍山市政法委通讯录: 处 室 姓 名 办 公 室 住 宅 手 机 短号码 1、政法委领导: 李 勇 0412-2210079 13342100031(主要责任人) 周 维 成 5515579 2653999 13504913999 639003 15641261002 811002 杨 俊 2285566 13358605555 636005 庄 筱 晶 2215933 5511661 15941205577 782277 副 局 调 王 晓 琳 2216133 5553998 13609809655 639056 谢 学 峰 2950118 13942229543 639020 13188021155 811058 2、维 稳 办 张 亚 坤 5536324 5815877 13898028159 781816(重要责任人) 3、反 邪 教(610办公室主任在此部门) 王 俊 哲 2215033 2622007 14704228888 639007(主要责任人) (610办公室主任):谢 永 峰(化名叫谢荣芳) 2225062 13644200338 811048 15641261048(主要责任人) 王 飞 鹏 2215033 5800162 13904121296(主要责任人) 郝 艳 国 2225062 13889789543(主要责任人) 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委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171号 邮政编码: 114011 鞍山市铁西区政法委书记范连宝 办8257676 宅5815737 手机13514228108 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46 号 邮编: 114010 1)院领导: 党组书记、院长 刘敬东(2015年新任)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杨涛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雒容广:电话15694128997 5509080 专职审委会委员 : 李继军15694128886 5509055 专职审委会委员:杜尔莉:电话15694128931 5509057 专职审委会委员 : 高言让:电话15694128798 5509069 2)立案庭 立案一庭 : 庭 长 王季颖:电话15694128727 副庭长 司玉琴:电话15694128867、袁 林 立案二庭 : 庭长:吴世钢 、副庭长:周艳 电话15694128828 3)刑庭 (1)、刑事审判第一庭 :(庭长无) 副庭长 张代勇、 副庭长李春放:电话15694128846(民庭调到刑庭)、 (2)、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责任部门): 庭长 施晓鹏:电话15694128778 副庭长 肖建桥:电话15694128678(中院办公室调到刑庭)、 副庭长吴甲:电话15694128786 法官:廖晓燕:电话15694128789(迫害柳亚文、郭素芳、唐超主要责任人) 沈千秋:电话15694128736 郭文伟:电话15694128737(张运坤、朱作海二审) 何建宇(张旭二审) 调研员: 张有敏 副调研员(副局级):陈利 副调研员(副局级):刘维志 副调研员(副局级):王钢 副调研员(副局级):张殿琛 副调研员(副局级):刘仕山 副调研员(副局级):徐刚健 副调研员(副局级):顾洪霞 副调研员(副局级):孙 武 办公室 主任:陈坪 副主任:王卓 主任助理:吴松 政治部 副主任:王长顺、金峰 政治部组织人事处 处长:梁常莉 政治部法官管理培训处 处长:王祥江 政治部老干部工作办公室 主任:卢红 政治部宣教处 负责人:关海波 审判管理办公室 主任:孟丽鸿 副主任:黄成 研究室 主任 李伟 副主任 刘学君 行政审判庭 庭长 乔军 副庭长 张宇 执行局 副局长 胡颖 执行一庭 庭长 董洪岩 副庭长 郎艳红 执行二庭 庭长 张晓伟 副庭长 马芳芳 执行三庭 庭长 尤学军 副庭长 张辉 执行四庭 负责人 海志群 庭长助理 梁伟 司法技术处 处长 朱安 副处长 徐波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处长 孙武 副处长 齐志斌 处长助理 张国文 纪检监察室 主任 于洪霞 督察办(代表联络办) 主任 王家国 副主任 陈石 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 于德水 三、鞍山市公安局分局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营街2号 邮政编码:114002 电话:0412-5512509 鞍山市副市长、党委书记、局长 杨力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徐启滨电话 0412--5512509 手机 15942230007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丁 威 住宅电话:0412--6385988,手机:13942276110 党委委员、副局长 姚 伟 鞍山市国保大队 办公室: 0412-3226015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机号 康凯 大队长 3209188 18241280541、15040667777(此人常年担任国保大队长,手段残忍迫害法轮功学员) 张军 教导员 3209288 15698903288 3)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电话:0412-8257110 铁西公安分局局长金军 办 0412-8257111宅5551033 手机13804200011付恩祥 政委 办8257222 宅5832288 手机 13942285808 安波 常务副局长 办8252222 宅5540568 手机 13942242568 鞍山市铁西区国保大队大队长王登科 手机:13904200240(此人多次迫害法轮功学员,态度蛮横不思悔改) 四、辽宁鞍山铁西检察院信息: 1)、院领导: 院长张振中13998093366 常务副院长:张雷手机13464422111 副院长高勇13941240100、18004120503 2)、侦查监督科:(批捕科) 科长袁月13842252011、18004120528(主要责任人) 科员黄升15242886868(柳亚文主要责任人) 3)、公诉科: 科长张禹15541256667、18004120560(孙进军主要责任人) 科员刘梦13591232823宅6865121(柳亚文主要责任人) 科员曹砾月15104129998宅7107695(柳亚文主要责任人) 五、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西路11号 邮政编码:114013 电话 : 0412-8522688 1)院长及院领导 李君 院长 办 2983555 手机 13898078777 赵国林 常务副院长 办 2983502 宿 5815105 手 13504129888 郝秀 副院长 办 2983503 宿 5827111 手 13804128856 李建国 副院长 办 2983503 宿 5558118 手 13998010099 温强 副院长 办 2983506 宿 6355680 手 13605910767 (主管刑庭,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责任人) 姜忠海 副院长 办 2983507 宿 5844999 手 13942245335 杨旭 副院长 办 2983508 宿 5922323 手 13942243323 尹晓宁 纪检组长 办 2983509 宿 2233775 手 15042219797 刘晓明 院长助理 办 2983510 宿 6523456 手 6674499 秦友龙 执行局长 办 2983511 宿 5866989 手 15040726666 郑忠宗 办公室主任 办 2983521 宿 5896966 手 15941296966 冯萍 政治处副主任 办 2983521 宿 5511987 手 13942220072 刘茹 监察室主任 办 2983552 宿 5562386 手 13358682222 路洪 研究室主任 办 2983523 宿 5835166 手 13804120124 2)立案庭 于将 立案一庭院长 办2983567 宿6343000 手15841217177 孙黎红 立案一庭副院长 办2983527 宿5581500 手15909803366 孙铭 立案二庭院长 办2983533 宿6334529 手13500429077 3)刑事审判庭 关铁华 刑事审判庭庭长 办 2983536 宿 6343222 手 136042006780 (非法庭审孙进军的法官) 史修岩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办 2983556 手 13941250498(非法庭审柳亚文的法官) 刑事审判厅法官: 佟守辉,法官:0412-2983556 手机 1394122919 侯丽娟,法官 手机 15841279595 王永森 闫路路,法官:0412-2983585 15164216662 4)民庭等 刘春 民一庭庭长 办 2983540 宿 8816658 手 13898041378 邢延权 民一庭副庭长 办 2983541 宿 6425689 手 13941238829 崔敏 民二庭庭长 办 2983545 宿 2931985 手 13130082200 胡明 民二庭副庭长 办 2983547 宿 2665555 手 1364207653 孙德亮 民二庭副庭长 办 2983546 宿 2223827 手 13082258000 冷峰 民三庭庭长 办 2983522 宿 5838978 手 15641201089 衣丽洁 民三庭副庭长 办 2983539 手 13841268012 王信林 行政庭庭长 办 2983559 宿 5516307 手 13804127388 李莉 审监庭庭长 办 2983562 手 13009392143 黄继南 技术科科长 办 2983566 宿 8821908 手 13188016168 王强 审判办公室主室 办 2983568 宿 6365178 手 15909802356 顾晓光 执行局副局长 办 2983570 宿 2244393 手 13941229458 林波 执行局副局长 办 2983573 手 13904125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