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2016年4月12日10时半至14时,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在即墨普东看守所先后非法庭审了法轮功学员薛玉英、侯成香。 两人的辩护律师各自到庭作了无罪辩护。薛玉英、侯成香皆要求当庭无罪释放。两人的部分近亲属到庭参加了旁听。法庭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开庭前,法庭对薛玉英、侯成香的两位辩护律师进行非法人身“安检”,勒令两律师不准戴手表,不准带手机、书写笔、文件包等物品进入法庭,只准许携带卷宗。两律师非常气愤,向法庭提出严正抗议并保留控告的权利。 庭审中,两案公诉人肖克娟、张红艳向法庭宣读证人证言,出示扣押物品清单,辩护律师要求证人依法应当到庭接受质证,扣押的物品应当当庭出示原件,查验其内容是否违法,审判长黄惠芳、审判员栾冲、刘鹏却置之不理。 在法庭辩论中,薛玉英的辩护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词》,认为起诉书指控薛玉英的罪名不能成立,薛玉英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辩护人又认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本案中扣押的物品是教人向善的。薛玉英对人说“法轮大法好!”是为了向她人推荐、介绍法轮功,宣传法轮功的好处。薛玉英对人说“真善忍好”,“真善忍”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薛玉英向世人发放的神韵晚会光盘,其内容是一些歌舞节目,是没有阶级性的,是中立的,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所以,薛玉英的行为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辩护人还认为,“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薛玉英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她的信仰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构陷薛玉英,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侯成香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也作了类似内容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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