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甘肃报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马福兰、岳普玲非法庭审。 据了解,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从法律角度作了有力地无罪辩护,要求当庭放人,最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旁听的家属及亲友们感到,整个庭审的过程,善的能量充满整个法庭,现场的人都能听明白真相:是中共在诬蔑法轮功,法轮大法是救度世人的正法。 马福兰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晚上九点三十分到十点被城关国保大队多人非法抓捕到兰州市公安局。三月二十五日下午有二十多人将她租住房的私人财产全部洗劫一空,然后将马福兰非法关押到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迫害。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晚上八点多,市公安、城关国保队大约二十多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将岳普玲绑架并且抄了家,将家中的大法书籍、资料、现金等私人财物非法抢走,随后将岳普玲抓捕到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迫害。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两位法轮功学员的案件。马福兰、岳普玲家属邀请了律师为她们作无罪辩护。上午九点三十分,马福兰、岳普玲被带到城关区法院非法庭审,法院门口停了三辆依维柯车,车里坐满了全副武装的警察,还停有许多没有任何标志的小轿车和便衣警察,这些便衣在法院的周围到处摄像,气氛显得很紧张。 而在法庭这边,原来通知家人可以进去三位家属,最后只准进去一个人。九点三十分,马福兰身着常装、精神状态非常好,她向旁听的家属、同修一一点头打招呼。 律师在辩护中说:“我的当事人马福兰坚持修炼法轮功,她所做的事情只是以自己的行为去践行自己的内心确信。马福兰修炼法轮功完全是为了祛病健身、修身养性,也没有因修炼法轮功教唆别人犯罪。只是基于自己对法轮功理念的认识和理解、在自己的内心与思想深处以法轮功理念为指导修身养性,追求真、善、忍。” 律师认为,马福兰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任何一种犯罪最根本的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就是不成立的,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前提。马福兰没有去实施任何导致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的行为,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没有损坏公共利益,更没有去破坏法律,没有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订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不能被应用、贯彻或施行。公诉人也根本说不清马福兰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所谓的“破坏”也是莫须有的,这种指控本质上违背客观事物的本来逻辑,是任意的主观指控。 律师要求法官当庭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马福兰、岳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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