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我今年七十六岁。十九年的修炼,经历了病业关、心性关和各种魔难,都是在师父慈悲的呵护才能走到今天。我对师父的感恩无以言表,只有一颗坚定的信师信法的心。 二零一四年九月的一天晚上,我在一条单行道的小街上穿过人行道时,被一辆汽车给撞了。当时只听到“噹”的一声撞在头上,晕过去了,不知多长时间,一瞬间突然清醒过来,有点意识到出事了,我低语:“没事!没事!”想起来但动不了,我本能的喊出“师父救我!师父救我!师父……”晕过去了。大约半夜里,我苏醒过来了,守在病床前的女儿对我说:“妈妈,你被酒后醉驾的汽车撞了,但医生说可能不会有生命危险。” 我知道在医院里了,但好象睡在石头尖上一样,全身疼痛难忍动不了,我心里明白是师父救了我。看到我身上几个输液的吊瓶,我对女儿说:“不住院,明日回家。”女儿说:“不可能,只有在医院里才能解决肇事问题。”我说服了女儿把药放起来,心里求师父将输的药液从另外空间排走。心想:我是大法弟子,无论在哪只要活着,就要做三件事,于是不分白天黑夜的听师父的讲法,整点就发正念,请师父加持:不准邪恶给我身体任何部位制造不正常现象。 全身检查结果:右眼和半边头部受重伤,但未伤眼球和脑内;左手拐肘关节处、右脚膝盖处、左肩关节都受伤,肿起好大的包,但没伤骨,只有股骨折了。医生和来看望我的人都说:“这么大的年纪,太幸运了!”我乘机便说,我是修炼法轮大法的,讲修炼的神迹和美好。并给护工、病友、肇事者家属、看望我的朋友讲大法真相和劝三退。 受伤的第四天,我请师父加持我的正念:我要炼功!心里想着“难忍能忍,难行能行”[1],再疼也强迫自己坐起来,炼一至三套动功。十天左右,不顾医生和女儿的阻拦,我回家了。 同修们都很关心我,来家和我一起学法、发正念、切磋,我恢复很快,两个月左右我就能走出去发真相资料、自由行走。破除了常人“伤筋动骨一百天”的说法,使认识我的人和儿孙们见证了大法的神迹和美好。 从学法中我知道:大法弟子遇到的任何事情都不是偶然的,都与自己的修炼有联系的。我在修炼中肯定有漏、有根本的执着,才被邪恶钻了空子要毁我。师父说:“无论你认为再大的魔难,再大的痛苦,都是好事,因为你修炼了才出现的。魔难中能消去业力,魔难中能去掉人心,魔难中能够使你提高上来。”[2]我想:只有在学法上下功夫。通过几个月的静心学法,对师父讲的法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碰到的任何事情,第一念首先想自己,这就叫“向内找”。”[3]师父的这句讲法深深的刻入了我心中。 有一天早晨炼功,打坐刚要炼完时,突然听到“修心断欲去执著”[4]的声音,这一下把我震惊了。睁眼一看,周围什么都没有,我立刻明白了是师父在点悟我,我想:师父时刻都在我身边,看到我的言行已不是修炼人的了还执迷不悟,警醒我。我的眼泪不由自主的掉下来。那几天我向内找了,找到自己有利益之心,还找到自己有妒嫉心;劝老伴三退没立即表态就产生了怨恨心;还有争斗心、显示心。但还是意识不到自己的根本执着。 近半年来学法时,好几次刚翻开《转法轮》,总看到“修炼就得在这魔难中修炼,看你七情六欲能不能割舍,能不能看淡。你就执著于那些东西,你就修不出来。”这段法,我心里豁然明白:根本执着就是“情”。人家说我是“贤妻良母”,还自鸣得意。从退休后一直为儿为女照顾孙儿孙女,每天买菜做饭,三件事也在做,但没有象精進的同修那样全身心的投入,在修炼中提高。特别近两年来儿子、老伴都生病,学法、炼功跟不上,三件事放松了,有时言行都表现的常人化了。 去年老伴去世,较长时间泡在情中解脱不出来,师父在梦中用同修的嘴点悟我,叫我看一九九九年师父在《澳大利亚法会讲法》中师父在答疑时讲:“三界内所有的分子与细胞都被它浸透着,所以修炼中就很难摆脱。修炼的人,你要放不下这个情,你所做的一切都是人的行为。其实,重情就是在维护这个情,你就是常人;你要能放下它,你就不在它其中,就是神。”[5] 我反复领悟师父这段讲法的内涵,悟到以前别人说我“某人很好,很重情”,还自以为是优点,其实这个“重情”恰恰是我修炼中的一大障碍。“情”如影随形,浸透在人身的细胞中,思想离开法就是人的思维,在讲真相中有时就是效果不好,有的亲朋好友多次给讲真相就是不三退,自己还认为别人顽固,其实就是思想不纯净带了情。 现在我深深的体会到为什么师父一再强调学法的重要,修炼是第一位的深刻内涵,只有认真学法修心,才能救得了人。正法越到最后,对大法弟子的要求更高、更严肃。我时时想到师父讲的“放下任何心,什么都不想,就做大法弟子应该做的那一切,一切就在其中了。”[6]用师父这句话来要求自己,走好、走正最后的路,跟师父回家。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2]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零八年纽约法会讲法》 [3] 李洪志师父经文:《什么是大法弟子》 [4]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谁敢舍去常人心〉 [5] 李洪志师父著作:《澳大利亚法会讲法》 [6] 李洪志师父著作:《导航》〈华盛顿DC国际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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