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四川省简阳市法轮功学员因起诉恶首江泽民,被中共警察、“610”人员和社区人员非法进入住宅,抄家,抢劫,绑架本市28人到洗脑班进行精神折磨,数月才放人。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来,简阳市的国保大队罗蛟、李光家、施尚游和各街道办事处、“610”、维稳办和各派出所等人员,身着便衣,不带任何法律文件和证件,非法擅闯民宅,以起诉江泽民一事为由抄家,抢走私人物品,拍照,强行签字等。他们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不准法轮功学员相互接触,并追问是谁安排起诉江泽民的,还把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的控告信拿出来,当着法轮功学员的面念读。 法轮功学员曾林华、王永仲、文大姐、王伯琼、王玉清、黎宇、黎志、胡元珍、黎国才、胡凌英、杨孃、钟一、陈文显、陈光志、张德秀、万林功一家、曹建芝、陈泽凤、谢冬云一家等二十多人都被非法查询过。 根据中国最高检察院二零一二年二号文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中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院人员进行,询问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规定要出示证件。 控告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不仅是原告,也是证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案件,属于全国及全球的重大犯罪案件。应该由最高检察院授权地方检察院委派两名检察人员并出示合法证件对控告人进行询问。法轮功学员邮寄给中国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诉状怎么会到了警察或行政人员的手里呢?警察或行政人员持有检察官或法官才能持有的诉状本身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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